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转载:我怎么知道中国破坏了哥本哈根会谈?我就在会议室里

via http://freemorenews.com/2009/12/24/how-do-i-know-the-chinese-destroyed-the-copenhagen-talks-i-was-in-the-conference-room/

我怎么知道中国破坏了哥本哈根会谈?我就在会议室里

我怎么知道中国破坏了哥本哈根会谈?我就在会议室里
当人们在后哥本哈根时代互相责骂时,一位作者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提供了一份关于会谈如何失败的记录。
哥本哈根是场灾难。这一点大多都同意。但是关于到底发生了些什么的事实却有迷失在杜撰与相互谩骂之中的危险。事实是,中国破坏了这次会谈,有意地羞辱了贝 拉克•奥巴马,并且坚持了一份糟糕的协议。所以西方领导人会带着指责离去。我怎么会知道这些?因为我就在那里目睹了这一切发生。
中国的策略很简单:阻碍公开的协商两个星期,然后确保闭门磋商好像西方已经又一次抛弃了世界上的穷人。很明显,援助机构,市民社会运动和环境保护组织都上 了钩。这次失败是“富裕国家拒绝足够地以及公平地承担他们巨大的责任”,Christian Aid组织说。“富裕国家恐吓了发展中国家”,国际地球之友协会愤怒了。
所有这些都是可以预料到的,但是都是完全与事实相违背。甚至George Monbiot,在昨天的卫报上将错误单独地怪罪到奥巴马头上。但是我看到奥巴马不顾一切地挽回一项协议,而中国代表一次又一次地说“不”。 Monbiot甚至赞同地援引苏丹代表Lumumba Di-Aping的说法,Lumumba公开将“哥本哈根协议”称为“一项自杀协议,一项火葬协议,旨在维护一些国家的经济优势”。
苏丹在会谈中表现得像中国政府的木偶一样;一些国家让中国代表团不必在公开会议中亲自出战,苏丹正是其中一员。这是个完美的掩饰。中国在幕后破坏了这个协议,然后让它的代表公开地对协议进行攻击。
以下是在上个星期五晚上晚些时候,当二十多个国家的元首进行闭门会议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奥巴马在戈登•布朗和埃塞俄比亚总理Meles Zenawi之间,坐在桌前几个小时。丹麦总理主持会议,在他的右边坐着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可能在这个房间里包括各国首脑在内,也只有大概50或者60 人。我和其中一位代表一起,他的国家首脑大部分时间都出席了。
我所看到的让我极度震惊。中国总理,温家宝,没有屈尊亲自出席这次会议,而是指派了一名外交部第二阶的官员代替,坐在奥巴马对面。这种外交上的怠慢是显而 易见以及无理的,如同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好几次在会议进程中,当中国代表离开去给他的“上级”打电话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的首脑不得不等着。

转移责难
对于那些将一切归咎于奥巴马和富裕国家的人,他们需要知道这些:是中国代表坚持将工业国家之前同意的在2050年之前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80%的目标 从协议中去除的。“为什么我们不能提到我们自己的目标?”安吉拉•默克尔愤怒地问。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气恼地摔自己的手机。巴西的代表也指出了中国立场的 不合逻辑。为什么富裕国家甚至不能宣布这种单方面的减排?当中国代表说不时,而我观察到默克尔绝望得举起双手,承认了这一点。现在我们知道为什么——因为 中国正确地把宝押在奥巴马将会因为哥本哈根协议缺乏目标而受责难。
中国,受到印度的支持,行动起来将所有重要的数字都去除掉。对将全球变暖限制在2摄氏度至关重要的,在2020年全球排放达到最高的文字被移除并被一些排 放应该“尽可能快”达到高峰的含糊不清的语言所代替。在2050年以前全球50%减排的长期目标也被删除了。也许除了印度和沙特阿拉伯以外,没有其他人希 望这些发生。我确信,没有中国在场,我们会给哥本哈根留下一份协议,让环保主义者开香槟庆祝,让世界每个角落都响起软木塞的砰砰声的。
强悍的立场
中国政府是如何设法达成这次意外的行动的呢?首先,是它处在一个极端强悍的谈判立场。中国不需要一个协议。正如一名发展中国家的外交部长对我所说的:“雅 典人不能向斯巴达人提供任何东西”。另一方面,尤其是西方领导人,也包括巴西总统Lula,南非总统Zuma,墨西哥总统Calderón和许多其他领导 人,极力想得到一个积极的结果。也许奥巴马比任何人都需要一份牢固的协议。美国政府已经确定将提供1000亿美元给发展中国家来进行调整,第一次提出了认 真的减排计划(在2020年以前减低到2005年水准的83%),并且很明显的准备好了提高它的出价。
尤其是,奥巴马需要能够向参议院表明,他能够将中国带入任何全球气候协议框架内,这样,保守的参议院就能不再争论美国的减排会使中国的工业更多地受益。伴 随着中期选举来临的海市蜃楼,奥巴马和他的幕僚也知道哥本哈根也许将是他们唯一的能带着强力的授权进入气候变化会谈的机会。这一点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在谈判 中的力量,正如在中国或印度缺乏公民社会政治压力所产生的效果一样。活动群体从来没有不将失败归咎于发展中国家,这是一条从来未被打破的铁律。尤其是印度 人,在地球自杀的服务中,印度人已经在借鉴公平的语言中成为了老手——左派的运动参与者和评论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当协议破坏了,国家首脑会议以一场最后的战斗收场,中国代表坚持去除1.5摄氏度目标,这个目标为小岛国和在海平面上升中将失去最多的低洼国家所钟爱。马 尔代夫总统Nasheed在布朗的支持下,为拯救这个关键性的数字勇敢地战斗。“你如何能要求你的国家走向灭绝?”Nasheed责问。中国代表故做受到 冒犯的样子——数字保留下来了,但是被一些让它看上去毫无意义的文字包围着。这事儿就这么弄完了。
中国的游戏
所有这些提出一个问题:中国的游戏是什么?用一位也出现在首脑会议中的英国分析家的话来说,为什么中国“不但拒绝为它自己制定任何目标,也拒绝让其他任何 国家就目标订立条约?”这位已经参加气象会议超过15年的专家断定中国希望现在弱化气候控制体制,“以到达避免在几年内被迫制定更多目标的风险”。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认真看待全球变暖问题。中国在风能和太阳能产业都有实力。但是中国的发展,以及不断增长的全球政治经济影响力,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便宜 的煤炭。中国知道它正在成为一个无可争议的超级力量,事实上,它新发现的强劲的自信在哥本哈根得到了突出的展示。它的煤炭基础的经济每十年翻一番,它的力 量也相应地增长。它的领导层不会改变这个神奇的公式,除非他们确实不得不那么做。
哥本哈根比一个糟糕的协议更糟,因为它证明了地缘政治学的一个深刻转变。这个世纪正在很快变成中国的世纪,但是它的领导层已经显示出多边环境治理不仅不是 一项优先考虑的事情,而是被视作对新的超级大国的行动自由的阻碍。我离开哥本哈根时比长久以来所感到的感到更多的沮丧。在所有这些希望和天花乱坠的宣传, 数千次的动员之后,乐观主义的浪涛冲撞上了世界强权政治的巨石,退后,然后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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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22, 2009

【转载】哥本哈根溃败记录—我所知道的真相

via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810322.html

2009-12-21 23:51:28

归档在 气候大会追踪 | 浏览 60449 次 | 评论 81 条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延时到周六下午正式敲槌结束。诚实的讲,从周四事情开始显露失控的迹象,到大会最后成为一次名留史册的彻底溃败,没有人能完全搞清楚到底哪里出了错。194个国家怎么就错过了千载难逢、一生一次的机会?每个身处漩涡中的人都忍受着震惊、挫败和困惑。

周六晚上我原本写好了一篇博客,试图逃避郁闷之情,开始理性反思。但今天上网看了一下国内的新闻,发现居然没有人讲的清楚最后两天发生了什么!多数报道非常含糊,或停留在周五下午的状态,甚至还有人以为哥本哈根会议成功了!?

不 了解真相,如何开始反思?如何能避免所有人一次再次的消耗宝贵的时间、延误战机?在最后两天NGO被大量阻拦入场的信息失衡局面下,幸运的拿到了入场券的 我、爱伦和小军,现在有责任站在一个相对独立和清醒的立场上向一直以来关注着哥本哈根的你们还原这个真相!虽然并没有亲身经历每一个瞬间,但我相信这将是 我们三人在场内眼见耳闻汇集的一份重要史料。

2009年12月17日,周四,

我觉得事情是从周四开始发生戏剧性转折。在 那之前的部长级会议没能达成任何有意义的共识,两份主席案文上面打满了代表异议的方括号,动弹不得。而在美国的宣传和施压之下,没有人再去关注这个对全球 变暖负有最大责任国家的减排目标问题,从这时开始,中国的减排信息透明问题竟然成为会议的焦点!第一周游刃有余的中国代表团开始陷入合围的被动处境。

周四,首脑峰会开始,重要国家的首脑许多提前一天抵达进入对话。人们寄希望于首脑们解决分歧最严重的问题。现在看来,这可能是一次危险的赌博。

AM:

周 四,提前达到的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发表讲话宣布美国支持发达国家整体作出长期的减排资金承诺,到2020年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并持续下去,美国将承担相 当部分。在幕后沉默至今的美国这一表态,受到广泛但谨慎的欢迎(包括中国在内)——没人知道这会不会是张空头支票,以及美国下一步棋会怎么走。

这 一天上午,有媒体报道说一位匿名的谈判代表透露中国人称会议只能达成一个“很短的政治宣言”,引起一场公关危机。媒体中心里传言这是美国人放出来的风。虽 然中国发言人很快澄清,但事态很明显——最后的blame game大戏登场。于此同时,关于中国信息透明度的讨论进入白热化。据说中美两国在一周的公开对抗后,这一晚终于私底下找到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周四的另一个新闻,是联合国为首脑们准备的一份背景分析文件被媒体泄漏,显示出按照现在所有国家公开提过的减排承诺,包括中国印度这样的相对排放控制目标在内,全球升温将达3度。

PM:

周 四晚是丹麦女王主持的首脑晚宴。传闻宴会过后法国和巴西会拿出一份三页纸的草案,邀请包括中美、欧洲等大国在内、也包括一些小岛屿国家和非洲国家在内的 28位国家元首讨论。一直坚决对抗不够透明和平衡的丹麦案文的中国,对如此重要的会议只派了外交部副部长参会。有人开始猜测中美两国首脑在“较劲”。

 

2009年12月18日,周五

AM

周 五一早的重头戏是温总理和奥巴马总统的大会发言。温总理的措辞出乎意料得强硬——不管这次会议成不成,我们自己定的目标一定会实现,不以任何其他国家为转 移!后来外交部散发的正式讲稿上,并没有这句话。而且讲话时温总理看得出非常生气……之后奥巴马的发言则火药味更浓,他干脆把某些国家的数据透明度与世界 减排目标和气候资金并列来谈,暗示中国不接受信息公开是大会的主要阻碍因素。他的发言也跟公开讲稿有很多不一样。听完这剑拔弩张的遥相问答,我和爱伦面面 相觑,只说得出一句话:事情不妙了。

对奥巴马就差指名道姓的攻击,据说中国代表团大为光火。在前一天就已经差不多谈妥了的情况下,这样的公开打击近乎“背信弃义”。

前 一晚的“哥本哈根临时协议Copenhagen Accord”草案,周五早上在所有信息灵通的媒体和NGO之间流传。果真是政治宣言,内容很糟糕,没有发达国家的整体减排数字——只说2010年1月份 各国应该提交各自的承诺,唯一值得安慰的是给出了哥本哈根之后一年的谈判时间表,并明确说2010年底要达成的是两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

看到这份草稿,所有人开始明白,无论如何一份完整的协议是无法达成了。此刻起一切将开始围绕这份政治宣言的质量旋转。

在全程对首脑发言现场进行直播的大屏幕上,我们看到中、印、南非和巴西的首脑一起出去密谈。听说温和奥巴马发言之后也谈了一次,白宫声明说“长达53分钟”,并“很有进展”。

PM:

下 午三四点,惊天消息传来:奥巴马闯进了中印巴西南非的基本四国会议,跟四位新兴经济国家的领导人直接斡旋。听说他说了两遍“我能进来么?”,并直接坐下。 然后听说巴西总统卢拉离开。四个小时后,奥巴马在CNN直播中宣布他与主要发展中国家达成了共识。一份全新的“临时协议”出炉。随后空军一号起飞,延长访 问5个小时的温总理也终于赶赴机场回国。

晚上10点左右,我们也终于拿到了这份五国版“临时协议”。令人遗憾的是,这版比早上的28国 草案更糟糕——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不再提,就连明年底要达成协议的语言也消失了。但可以看出那个闭门会议的成果:信息公开数据透明那一段写的很明白。 中美都达成了共识,在很多人看来就算成了。媒体纷纷发出“哥本哈根终于形成共识”的新闻稿,各个机构迅速作出回应。相信现在很多对哥本哈根错误的乐观报 道,就是从那时的新华社通稿而来。

然而,这一切还没有结束。实际上,从奥巴马宣布协议达成这一刻起,败局已定。

这样的协议,没有征求欧盟意见,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也毫不知情。欧盟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分别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是否接受。但中美和其他发展中大国元首已经离场,没有可能再对协议内容展开讨论,这是不争的事实。

午 夜前,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主席——苏丹大使来到媒体中心,召集媒体宣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将不会接受这份强加的“协议”,里面既丝毫不能反映全球减排的雄心, 也没有对最脆弱国家的关注。宁愿明年重头再谈。欧盟宣布他们将维持现有的20%减排目标。至此,德、法、英推高欧盟整体目标到30%的努力宣告失败。巴罗 佐在发布会上苦涩自嘲:都没有人来跟我们提过这个要求。

午夜12点,公约缔约方大会闭幕式正式召开。这会议不再讨论任何具体内容,而围绕着两点进行:这份几个国家元首签署的跟联合国正式程序毫不相干的政治协议,大家要拿它怎么办?明年还怎么谈?

李雁和杨爱伦在哥本哈根的视频:


2009年12月19日,周六

除 了坚持为自己的国家振臂高呼的马尔代夫总统以外,所有元首都飞走了。政治协议之外的100多个国家愤怒、疑惑、挫败。对于气候谈判未来命运如何的讨论持续 了一整夜。我早晨7点半终于坚持不住离席打盹,一路上看到面如土色、脚步滞重的代表们面无表情的缓缓走过,恰如一个外国记者在博客上形容的:这是个活死人 之夜。

谁都不敢想象最后的时刻。

欧盟看起来已经接受了现实,打算支持五国临时协议。英美强烈要求把它作为大会的一个决 议保留下来。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最后这一点可怜的政治共识,是要彻底丢进垃圾桶不留一点痕迹,还是至少有一点算一点,成为艰难的选择题。拉美国家排队发 言,坚决反对把它作为大会的决议。苏丹坚决要求不在大会决议里提一个字。马尔代夫则夹在中间,恳求通过某种形式保留住这个共识,里面至少有可以立即执行的 300亿美元。

早上12点回到会场,正赶上大会将要得出结论。在最后的决议文件里,写到“注意到哥本哈根临时协议”,并把它放在附件里供参考。

下午3点左右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会议也在一片死气沉沉中结束了。可惜的是,这么长久的艰辛和期望,到了最后,只落在两页薄薄的决议上:大意是,明年接着谈,到墨西哥的16次大会汇报结果。但会有什么结果、是否是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只字未提。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筋疲力尽的旋转三天之后,终于到底。

耳闻大会结束的锤声,面对全球亟需的气候保护协议的流产,没有人哭泣,出奇的安静。全球变暖不会因此而停止,气候谈判也并不以为为终结点。巨大的失败带来的是巨大的震撼,来不及调动个人感情。

我 一直在想,未来人们会如何落笔书写这两天。昨晚,走在积雪的哥本哈根街头,我开始相信历史会铭记这一天。194个国家、120位国家元首、2万5千参会代 表、数十万、乃至上百万走上哥本哈根和全球街头的志愿者,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认真奋斗过。我们有了几乎能想象到的最好的条件,最终却仍被分歧隔绝在世界的 彼端。一定有什么深层次的思考和决定尚未发生。这样的两周,在每一个国家都会留下痕迹,带来一些改变。只是此时此地,身处历史中的我们尚不能明白。

下一步是冷静反思,坚定决心。

作者:李雁
【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学环境出身、研究生毕业后顺理成章的去环保局工作,两年后怀揣对全球变暖的一腔兴趣投奔绿色和平。现在主要负责气候政策、影响等工作,2007年到2008年作为绿色和平国际气候谈判代表团的成员参加巴厘岛、波兹南等各次谈判会议】



Thursday, December 17, 2009

转载:南方都市报 – 番禺钟村: 钴-60放射源被卡48天

via http://freemorenews.com/2009/12/15/southern-metropolis-daily-panyu-chung-cobalt-60-radioactive-sources-have-been-card-48-days/
南方都市报 – 番禺钟村: 钴-60放射源被卡48天
十二月 15th, 2009 自曲主编

编者注:因南方都市报今早头版刊登文章:《广州番禺锺村:钴-60放射源被卡48天。》文章被下令禁止转载,现在所有网站都删除该篇报道。我们在此将被删除的文章公布。

●当地一家辐照厂因机器故障致放射源没法回贮源井,机器人出动清障●事件未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未造成环境污染,未造成人员辐射伤害什么是卡源?简单地说,卡源就是辐照工厂用来辐射灭菌的放射性钴-60源板,由于机器故障,辐照完毕之后没法照常回到储存装置中去,从而一直留在辐照室内,对辐照灭菌的物质持续辐射。

这样的事故不幸发生在了广州番禺钟村。10月12日晚上9时多,位于广州番禺钟村的广州辐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发生了卡源事件。西南某大学机器人项目组临 危受命,经过多番努力。终于在11月28日中午成功清障,让漂浮了整整48天的钴-6 0放射源成功降回到储存装置———贮源井内去。

据了解,经专业检测,本起故障“有惊无险”,未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未造成环境污染,未造成人员辐射伤害。

12月10日,环保部在广州番禺祈福酒店举行“全国辐照装置卡源处置现场会暨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与会专家和代表就近期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广东广州辐 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河南中牟天宏辐照中心发生的卡源事件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原因并总结了经验教训,研究避免卡源故障的对策。

会议举办地祈福酒店马路正对面,番禺钟村市广路钟三路段13号,就是此次卡源事件发生的广州辐照中心,四周厚厚的水泥墙,站在围墙外可以看到院内郁郁葱葱的树木,把办公大楼包围得严严实实。其西北200米,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坐落于此。向西一街之隔,就是番禺最大的居民社区祁福新村,常住人口超过 10万人。

中心左右两边是一片繁荣的二手楼交易市场,生意兴隆的房屋中介店铺与辐照中心的安静形成强烈的反差。

同样是卡源事件,今年8月,河南杞县发生了现代版的“杞人忧钴”事件,而在广州,与辐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街之隔的祈福新邨、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等单 位人员,大多对此毫不知情。

这48天时间到底发生过什么?

名词解释

钴-60:地下恶魔的放射性亲戚钴-60是金属钴(分子量为59)的放射性同位素,自然界一般不存在,通常以中子轰击金属钴制取。钴的拉丁名称 cobaltum来源于德语的kobalt(kobold),意即“地下恶魔”,这个“地下恶魔”其实是辉钴矿,由于其中含的砷会使工人中毒,故名。钴 -60的半衰期为5.27年,放射性极强,它能使人患上血癌,人若是站在距离钴源5米的地方,5分钟即可毙命。

卡源

———货柜门挡路,放射源回不去10月12日晚9时许,广州辐照中心工作人员将34个装满调味料、中药材等的货柜通过6条悬链轨道运进辐照室进行辐照消毒。在移动货柜的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致使3号通道南侧倒数第二个货柜门脱出,向下垂开,刚好挡在放射源架和贮源井(3米以上水深可完全屏蔽辐射)之间,导致源架无法下降回到源井中,造成卡源。

10月14日下午,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接到群众举报并向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报告,随后确认该中心发生卡源事件。

10月15日,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领导在事件上报后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了批示,要求妥善处理此事。李克强副总理批示:“环保部要速派员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力量和技术支持,严防出现环境污染。”汪洋书记批示:“尽快披露信息,防止误传造成不良影响。”当天,环保部、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监管机构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赶到钟村卡源事件现场,紧急成立了以广州市副市长陈国担任组长的前方处置小组,下设协调指挥、信息发布、技术支持、辐射环境监测和工程实施5个专业组。

10月15日晚,前方处置小组经过紧急磋商,初步形成事件解决方案和消息发布策略,要求“必须在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进行故障排除作业”,同时要求“讲究消息发布策略,做到不隐瞒,不宣扬;控制舆情发展,注意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告,防止传谣信谣”。

同日,核安全管理司发文要求广州辐照中心“进一步查明辐照室内设备状况和事件原因,……按经审核的降源方案实施降源工作”。

10月16日,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了短消息,称12日广州辐照中心发生卡源事件,“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故障排除工作正在科学有效地展开。经专业监测没有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没有造成对人员辐射伤害”。同天,西南某大学机器人组专家抵达卡源事件现 场。

10月17日,经过对事故模拟和对辐照室情况进行分析,前方处置组确定了“打孔挂钩”的处理方案。即一面在辐照室打孔安装摄像头以期获取室内图像,一面紧 急联系曾经成功处置杞县卡源事件的西南某大学机器人研究组,用机器人进入辐照室排障。

“这次卡源事件处理的难度,可以说中外罕见。”在12月10日举行的现场会上,有专家如是感慨。处置工作进展一直不顺利。因为放射源强度大、辐照室结构复杂,打孔之后一直没能取得很好的观察效果,无法了解卡源具体地点的情况,从而使机器人也难以接近源板。

最坏的后果:10月17日确定的备用方案是,用水将整个辐照室灌满,从此封存。

起火

———辐照室货物自燃,内墙变薄10月18日晚,按计划于17日晚9时运抵的机器人,由于航班飞机货舱过小,直到18日晚才抵达。

10月19日,机器人第一次进入辐照室迷道清障。排除了出货迷道中400多公斤重的载货车,成功获取了辐照大厅内的部分图像资料。但由于辐照室的安全门是“弓”字形的迷道,机器人拖着手臂粗细的控制线缆进入迷道后,控制线缆很快被卡住,机器人被卡在迷道中,首次清障试验以失败告终。

10月19日晚,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尽管有严密温度监控和室内降温措施,辐 照室内货物仍然发生自燃,引起大火。消防车赶来灭掉火之后,室内所有的货物和线缆等已几乎完全烧毁。

“我们至今不知道起火的原因是什么,为防止货物受照自燃发生火灾,该公司一直在采取连续用水淋源架的方法对辐照室降温。”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可能是货物中有聚乙烯板(着火点低)导致的。一位食品辐照方面专家告诉记者,食品等货物长期接受辐射,极易着火,“一个90万居里的辐射源,相当于1万瓦的电炉的发热 量”。

“起火进一步增加了事件的处理难度,地面障碍物增多,而且过火后有新的货柜发生向源架倾斜的情况,使事件处置时间一下增加了很多。”知情人士表示。事件处理完毕后发现,由于大火和灭火时,辐照室墙壁骤热骤冷,内墙混凝土大面积脱落,原来2.2米左右厚的墙壁只剩下2米左右。

10月21日,广州两家媒体分别刊登《卡源事件排障已取得有效进展》、《卡源事件排障正在进行,未对环境人员造成影响》的新闻通稿。称“由于部分货物仍滞留其中,温度较高,19日21时许出现辐照室内货物冒烟,采取喷淋水措施后有效控制了烟雾。经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未监测到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亦没有人员受伤害。”清障—排爆机器人也被卡,清障机器人出动据介绍,由于源板卡住的具体位置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清晰的图像,大火又导致地面障碍物进一步增多,处置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清障,使机器人能进入室内获取图像,也为后期处理时机器人进入室内解决卡源问题创造条件。

机器人被卡在迷道中后,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机器人出不来的情况,技术人员根据现场需要,设计了“空地一体机器人组”,紧急开发了两台悬挂式轨道机器人 ( 即悬链轨道小车)和一台地面排障机器人。利用辐照室本身的货物悬链轨道(即屋顶下挂载货物的轨道),让一个悬挂式轨道机器人通过悬链轨道进入迷道,让它牵引地面机器人的控制线缆以防被卡。“这条悬链轨道在最后成功处置卡源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空地一体也是一个创新,要不清障机器人根本进不去。”知情人士说。

10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一台排爆机器人被调来现场,进入迷道协助清障和观察。当晚,被卡的机器人被拖出迷道进行检修。

10月26日,同城媒体再次发布题为《卡源故障排除工作有序推进》通稿消息,称:“广州辐照技术研究中心辐照室内发生卡源事件后,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稳妥组织处置,故障排除各项工作正按方案周密、有序地推进。”10月27日,排爆机器人成功进入辐照室,获取了较为清晰的辐照室内具体情况录像,但随后也被卡在辐照室内。当天,专家组就如何解决机器人前进中遇到的障碍清除问题进行了技术讨论。迷道内掉落的混凝土和电线等杂物很多,清障工作难度很大,现有的机器人难以完成此任务。28日,技术人员对电动悬链轨道小车进行改装,在其上加装机械臂,经调适后,开展货柜清理工作。

10月30日,电动悬链轨道小进入货物入口迷道,利用机械臂拉动迷道内的一个货柜至迷道内口(即靠近辐照室一端)附近。31日上午,辐照室外人员在辐射监测组 监护下,人工将货柜拉出。“这时迷道内的货柜才被清空,但室内起火后的障碍物、地面原有的轨道等影响机器人进入的障碍物仍需要继续处置”。

降源———钴-60放射源成功回井“取得室内清晰的图像是成功处理问题的关键,事件处理进展缓慢也是因为室内环境复杂,一直无法取得清晰图像。”知情人表示。在机器人持续清障过程中,打孔组也一直在忙碌,通过寻找恰当的位置和合适的摄像头、灯光搭配,以期获取清晰图像。

11月14日,通过多个孔道协同,终于获取辐照室内整体的清晰图像,但源板位置仍有障碍物遮挡。15日取得更清晰图像,确定卡源故障基本上是“因3号通道南侧倒数第二个货柜门脱出造成”。有关人员称,“为了取得室内的清晰图像,前后有100多个摄像头被辐射坏”。

11月24日,清障机器人成功将源板与新的钢丝绳对接上,源板被固定好。“固定源板是降源的关键,只有源板不再滑动,才能保证安全降源。”参与处理的一位专家表示,带有挂钩的钢丝绳成功与源板挂接,此为突破性进展。

当天,处置组发布新闻称,“据市环保局透露,广州辐照技术研究中心卡源排障工作在处置组的努力下,已实现第一阶段处置目标,继续稳妥推进。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定时监测结果表明周边空气和水环境无变化,事件未对环境造成影响。”11月26日,机器人将阻挡源板下降的货柜与挂钩接上,阻挡源板的货柜栅栏被拉开,贮源水井和源板之间的障碍物都被清空,“这时才真正具备降源条件”,知情人士透露。

11月28日,经过48天艰苦攻关,现场处置组成功排除广州辐照技术研发中心卡源故障,将钴-60放射源顺利回降到贮源水井中。

11月29日,广东省应急办公室网站发布消息:“被卡放射源安全降入储源井内 ,处置工作取得圆满成功。28日下午开始,处置人员继续在处置专家组的指导下对 现场进行勘察和后续清理工作”。

经省辐射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辐照室内及周边环境辐射剂量水平全部处于安全范围。整个事故处置过程,没有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没有造成环境辐射污染,没 有造成人员伤害,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社会舆情平稳。

反应

周边居民对卡源事件一无所知广州市政府部门:不隐瞒, 不宣扬,防止传谣信谣 本报讯广州卡源事件发生以来,有关部门一直在防止出现“群众误传、媒体网络炒作现象”,以免出现杞县类似的情形。

10月15日,事故处理组明确强调:“信息发布由广州市政府牵头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并要求“广州市政府部门应尽快通过相应渠道发布消息,讲究策略,做到不隐瞒,不宣扬;控制舆情发展,注意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告,防止传谣信谣”。

12月11日,记者拨通广州辐照中心主任彭志刚电话,他表示,现在不方便就此事接受采访,请记者谅解;记者与省环保厅联系,得到的信息是,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不方便发表意见。

与此相对应的是,广州辐照中心周边的大多数居民都不知道这个中心是干什么的,12月11日,记者在广州辐照中心周边走访时发现,尽管与其一墙之隔,但周边的商铺、居民和大学生多不知道这个“神秘”的单位的性质。

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对于两个月前这里发生的卡源事件,以及事件处理情况。

周边住户也多不了解。“没听说啊,要是有辐射,我们学校早放假了!”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校园内一位大学生说。“有辐射泄漏,这里的房子还能卖得这么好?房主都是傻瓜啊!”中原地产的一位业务员说。


专家:卡源不会发生核爆炸或核泄漏

放射源长时间直接接触空气和水才会发生爆炸或泄漏,而卡源只是

发生在封闭的辐照室中

本报讯广州市辐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卡源事件11月28日得到成功处置,监测结果发现,没有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没有造成环境辐射污染,没有造成人员 伤害。卡源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者解决的时间拖了很长,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辐射泄漏呢?

钴-60能量会逐渐减少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辐照企业技术人员透露,钴-60作为一种放射性物质,从它装置进源板的时候,其自身能量就不断衰减,5年多以后即衰减掉一半,时间越久,其放射性越低。“理论上讲,源板一直卡在辐照室也没关系,随着时间过去,其放射性会逐渐衰退,直至消失”。

“钴-60只会发生能量逐渐减少的核衰变,不会发生类似核武器、核电站用的放射源那样的能量瞬间增加的核裂变”,因此,卡源事故不会发生核爆或者核电站泄漏类似的情况。

辐照企业进行辐照作业都有专门的辐照室,是墙体厚度超过2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加上安全门等装置。平时,是不会发生核辐射从辐照室内泄漏出来的。 “卡源事故中,最害怕的就是起火,如果大火燃烧导致墙体温度升高,灭火时又要加入大量冷水降温,骤热骤冷可能导致墙体破裂,但两米多厚的墙,一般是不会破裂的。”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辐照中心发生大火时,广州某建筑设计院曾对辐照室墙体进行评估,证明不会发生破裂。

此次卡源事件的最坏结果,也就是10月17日确定的备用方案:用水将整个辐照室灌满,从此封存。

长期接触空气和水才会核污染火灾的另一危害是可能烧坏放射源的防护层,导致放射源直接接触空气和水。

“一般说来,源板在辐照室内都是安全的、不会发生泄漏的。钴-60都是先装进源架的套管中,然后再在外面加上两层不锈钢防护膜,可以耐1500℃的高温。”因此,即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将防护层烧坏导致放射源直接接触空气和水。“只有放射源直接、长时间接触空气和水,才会造成核污染和核泄漏”。

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统计,食品辐照发生操作者受到超剂量辐射的事故中,违规操作是主要的原因。辐照室墙体、货物运送装置和安全门,将发生辐射危害的可能降到了很低,只要人员不直接进入辐照室,基本不会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辐射伤害等情况。但他们同时也强调,“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食品辐 照的放射源进行监管”。

“我国迄今未发生过泄漏事故”“卡源事件其实就是一件安全生产事件,造成像杞县那样的恐慌,其实也与我们对这个产业的顾虑太多有关。”据专家介绍,辐照产业在国内外早有广泛的应用,我国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引进了辐照装置,应用于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消毒,“迄今没有发生过泄漏事故”。

“但直到今年杞县发生卡源事件之前,公众对此几乎毫无了解,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大多也未按国际标准加上辐照标志,因此造成谈核色变等问题。建议加强辐照产业的公众认知度,相关知识普及了,政府也不会如此被动,居民的知情权也得到了保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辐照企业负责人说。

处理专家:钟村卡源处理难度国际罕见广州辐照中心装源量达到90多万居里,是河南杞县卡源事故的6.5倍,危险性更大今年6月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卡源故障和广州辐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 0·12”卡源故障,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都是面向社会的辐照企业,都利用放射源对食品、药品、农产品等进行辐射灭菌消毒;都是因故障,导致放射源“钴 -60”未能正常返回储源井中,造成卡源;处理过程中均发生了货物起火等情况;也都是西南某大学机器人项目组临危受命,成功应急处理,开创了国内采用机器人处置卡源故障的先河。经专业检测,两起故障都“有惊无险”,未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未造成环境污染,未造成人员辐射伤害。

但两地情况也不尽一样。河南杞县卡源故障处理时,由于谣言引起“杞人忧钴 ”事件,受国内外极大关注,舆论压力极大,西南某大学机器人项目组曾6天6夜连续奋战,加快进度处理。而此次广州卡源排障,舆论压力小,时间相对充裕。然而,从技术上看,广州“10·12”卡源故障的处理难度,远远大过河南杞县卡源故障。

知情人士介绍,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辐照室内,放射源装源量为14万居里,而广州辐照中心的装源量达到90多万居里,辐照剂量更高,危险性更大。

广州卡源故障现场环境更为复杂。据介绍,进出辐照室的迷道拐弯比河南的多,辐照室内障碍物也更多,有34个装载货物的大货柜;由于放射剂量高,辐照室内 还发生自燃,水泥块、电线被烧不断脱落,室内照明设施也一度被毁,技术组想获 得室内图像资料较为困难。

此次广州卡源故障处理时,因辐照室内地形太过复杂,一台加上设备重达300 多公斤的机器人被卡在通道,更增加了排障难度;而在河南杞县处理卡源故障时,也曾有一台美国机器人被卡在辐照室内,但那台只有90多公斤重,且室内地形没广州此次复杂,较易处理。

在12月份于广州举行的全国辐照装置卡源处置现场会上,有业内权威专家称,广州卡源故障的处理技术难度之大,在国际上也属罕见。

知多D

常见“辐照食品”有哪些?

常见的“辐照食品”有哪些呢?据了解,洋葱粉、八角粉、虾粉、青葱、辣椒粉、蒜粉、虾仁等脱水产品,月饼、袋装肉制品(如火腿肠)、果脯等延长货架期的产品,冻鱿鱼、冻虾仁、冻蟹肉、冻蛙腿等冷冻产品,减肥茶、洋参、花粉、灵芝制品、袋泡茶、口服美容保健食品,方便面等方便食品都属于“辐照食品”。

食品辐照技术是一种利用放射性元素的辐射杀菌技术。辐照加工能帮助保存食物,消除危害全球人类健康的食源性疾病,使食物更安全,并延长食品的货架期。

辐照能杀死细菌、酵菌、酵母菌,这些微生物能导致新鲜食物、水果和蔬菜等腐烂 变质。此外,辐照还能杀死食品中的昆虫以及它们的卵及幼虫。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原子能机构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早在1980年就已明确宣布:辐射剂量在10千戈瑞(1戈瑞1焦耳/千克)以下的食品没有毒理学上的危险。我国也于1998年出台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认为辐照处理的食物是安全的,除了对维生素C的含量有所影响外,对食物其他品质没有影响。

今年8月,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处长李泰然指出,应用规定剂量辐照的食品是安全的。

广东省辐照企业一览

广州辐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我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全国最大的商业性辐照中心之一。该中心拥有一个设计最大装源量为200万居里的钴-60伽玛辐照装置。

地址:广州番禺钟村市广路钟三路段13号广州辐锐高能技术有限公司是广州市科技局属下的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设计装源100万居里钴-60伽玛 辐照装置。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涌村工业五路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设计放射源容量为400万居里,目前该装置已累计装源385万居里,钴源活度达到185万居里,是我国规模最大、装源量最高、加工能力最强的商业化辐照装置。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盛路68号广州华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华南农业大学下属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的辐照灭菌与保鲜、辐射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设计装源容量40 0万居里,今年投产。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泰大道伴河路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保利分公司是佛山塑料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经纬分公司下属的独资分公司。是佛山唯一一家辐照企业,主要是进行塑料辐照改性。

设计装源量为200万居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站前路26号A05-07版:采写:本报记者谭万能祝勇赵威通讯员穗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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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南方都市报, 番禺

Sunday, December 13, 2009

[转寄]擅自公布周森锋“抄袭门”处理结果的清华院士受处分

via http://yjrg.net/HT/con_277_M.1259895670.A.htm

发信人: post (自动发文系统), 信区: square
标 题: [转寄]擅自公布周森锋“抄袭门”处理结果的清华院士受处分
发信站: 一见如故 BBS (Fri Dec 4 11:01:10 2009), 站内信件

本文由 newsmth.net 的 Merton 转发

发信人: deam (醉清风), 信区: NewExpress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Dec 4 09:55:10 2009), 站内

擅自公布周森锋“抄袭门”处理结果的清华院士受处分
记者陆建銮

近期网上盛传一篇署名为《新京报》记者孔璞的帖子《清华大学作出结论:29岁市长周森锋的论文系正常引用,与抄袭无关》,详细记述了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教授对记者的提问回应说:周森锋的论文系正常引用,与抄袭无关。同时钱教授还透露了清华大学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员其论文抄袭的鉴别标准有着很大的不同,副省部级以上官员的即使论文与他人的相同程度高达100%也不能判定为抄袭。

阿波罗网来稿首发 http://www.aboluowang.com

11 月27日,《东方早报》 发表记者吴玉蓉的文章《“周森锋没抄袭论文”? 系网帖编造的结论》,文章称钱易教授的秘书说那篇署名为某报社记者的文章系编造,清华大学宣传部副部长于世洁也表示“这个帖子是虚构的,不实的。” 该文还说,“周森锋论文涉嫌抄袭”一事一直没有当事人或者学校出面给予说法,而此前清华大学称,“校方对该事非常重视,但核查需要一个过程,肯定会给出一个说法。”目前距离周森锋学术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被发现已有近半年时间,但却迟迟未有任何说法。

这两篇文章引起了我们的兴趣,于是决定前去清华大学探个究竟。但很不幸,电话联系了钱易教授和宣传部于世洁副部长,两人都客气地表示拒绝采访,对周森锋“抄袭论文”一事都说是“无可奉告”。无奈之下,记者前去采访周森锋的导师,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但同样遭到拒绝。在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遇见了好几个年轻的研究生模样的人,记者主动呈上名片要求采访,但还是被婉言谢绝,名片倒是都被笑纳了,采访却没有任何进展,记者只好失望地离开了清华大学。

第二天一早,记者发现自己的邮箱里出现了一封署名为“清华浪子”的邮件,邮件内容正是记者希望了解的一些问题。

“清华浪子”写道,网上那篇署名为《新京报》记者孔璞的帖子内容完全属实,钱易教授确实接受了采访,所说的清华大学对周森锋的论文作出的“不算抄袭”结论也是真的,但清华大学当局希望将这个结论保密,因为这个结论确实有点儿丢人现眼,没想到却被钱老师给捅了出来,因此闹得满城风雨,钱老师还因此受到了警告处分。其实钱老师完全不像网友评价的那样无耻,相反她是一个很有正义感的学者,作为一个70多岁的女院士,又是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的妹妹,钱老师的道德和学术水平远不是现在这帮挂羊头卖狗肉的年轻博导院士们比得了的,只是在清华当局的巨大压力下无能为力罢了。据说在给周森锋“抄袭门”事件定性的会议上钱老师还是坚持原则要认定抄袭成立的,但我们书记胡和平和校长顾秉林都说要顾全清华的面子,不能认定抄袭,钱老师孤掌难鸣啊。钱老师看来心里有气,所以后来故意将此事告知了记者,顺便将清华在会议上通过的那份无耻的论文抄袭判定标准也给说了出来。

“清华浪子”的邮件还说,钱老师将清华的这个秘密决定泄漏给外界后,最生气的还不是顾校长和胡书记,而是周森锋的导师刘洪玉。刘洪玉得知了记者采访钱老师的事情以后,就跑到钱老师的办公室里大吵大闹,说是钱老师要“整他”,说钱老师是个“比江青还恶毒的老妖婆”,“不得好死”等等。又说和平(指书记胡和平)和老顾(指校长顾秉林)都是他的人,每年都从他这里“拿个上百万”,“你一个要死的老太太算个屁”,等等,刘洪玉在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的第一号红人郑思齐也跟着用污言秽语帮腔,差点儿没把钱老师给气死。在清华,很多老师都知道刘洪玉是清华一霸,他不仅像网上说的那样通过搜房网年赚千万(通过搜房网和那些缺德的房地产商整天搞在一起,哄抬房价,把老百姓以后几十年的血汗钱都赚走了,看看楼市崩盘的时候那些房奴不生吃了他!这个人将来一定没有好下场!),更多来钱的路子是介绍很多高官富商来清华读硕士博士,每卖一个学位他都能赚个几十万。反正他和书记胡和平的关系特好,校长顾秉林又不太管事儿,全是胡说了算。我们都知道清华每年通过刘洪玉卖出的博士帽没有一百也有八十,胡和平和顾秉林两人也确实没少从他这里拿钱,所以他才敢那么对待钱老师。

“清华浪子”还透露,网友都在找周森锋的后台,认为周森锋的后台是他的父母或者岳父母什么的,其实森锋和霍焰家境都很贫寒,之所以在仕途上能突飞猛进,完全是刘洪玉的功劳。通过大量批发清华的博士帽,还帮着很多人家的孩子进清华读书,刘洪玉在全国政界的关系早就盘根错节了,给森锋和霍焰弄个处级不在话下。不过你可不要以为刘洪玉是真的在帮森锋和霍焰,那是有代价的。刘洪玉纯粹是个不学无术的生意人,能白帮别人?每个受他帮助走仕途的人都要向他年年进贡的,像霍焰那样的副处级虚职干部每年都要给他送五六十万,森锋这样一个正处级市长每年怕不是要给他个几百万吧?所以你们也别羡慕森锋和霍焰,他们那点儿工资,到哪里去搞那么多钱孝敬刘洪玉呀?只能去贪污受贿罢。那么年轻的两个人就这么搞下去,怕是不会有什么好下场吧?

“清华浪子”最后写道,您现在看到周森锋的后台有多硬了吗?凭着刘洪玉与胡和平和顾秉林非同寻常的关系,清华不可能认定周森锋的抄袭事实,除非胡和平和顾秉林倒台了。就是他们两个都倒了,还有那么多从刘洪玉那里买了博士硕士帽的高官呢,他们也会罩着刘洪玉的,也就会罩着周森锋的了。清华啊,表面上光鲜,其实里面早烂透了。清华的学位啊,就像三陪小姐的身子,花钱就能到手的啊!

看到了“清华浪子”的邮件,记者心情极为沉重,没想到中国的第一学府竟然已经堕落成这个样子。又想办法联系《新京报》的记者孔璞了解情况,结果她一样也是“无可奉告”。几经周折,才知道了一些,原来在周森锋“抄袭门”上,最倒霉的还不是钱教授,而是记者孔璞。据说孔璞采访完钱教授后写成新闻稿上交报社,但主编显然是受到了上面的压力而不予刊发。后来就有人将这篇稿子贴到了网上,孔璞为此还受到了记大过处分。

“我是按照社里的安排去采访的,又不是私自行动,后来社里那么多编辑都拿到了这个稿子,凭什么就认定是我自己贴出去的啊?再说要是我自己贴出去的话,明知道那是违反制度的,也没有必要写上自己的名字啊!”
孔璞觉得很委屈。
--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newsmth.net·[FROM: 68.68.107.*]

发改委回应为何物价负增长居民生活费仍上涨

鳖共真脸大,这种狗屁理由都能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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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http://money.163.com/09/1209/11/5Q3AOCBN00252V0H.html

发改委回应为何物价负增长居民生活费仍上涨
2009-12-09 11:05:27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跟贴 586 条 手机看股票

中国新闻网12月9日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35分报道,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今天(9日)在京西宾馆举行,作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之后的第一个部委年终会议,本次会议将初步落实明年经济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对于物价负增长居民生活费仍上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作出回应。他指出,去年的物价回落到底之后,居民价格,包括食品的价格、蔬菜的价格有触底反弹的过程。第二个政府确实在价格指数比较低的时候,促进节能减排、控制环境污染,短期内一定程度增加了居民负担。第三,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居民的收入增长不是很快,在收入的减少和收入增长缓慢的时候,大家感到物价上涨有压力。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作为物价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怎么看待当前的通胀预期?明年水价、电价将会怎样进行改革?就这些问题,中央台记者冯雅独家专访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

记者:我们前十个月的CPI是负增长,但是居民感到物价上涨的压力其实还是比较大的,近期水价、气价、食用油的价格都在往上涨,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周望军:为什么物价负增长,居民还感到生活费上涨,这里有一个历史原因,去年的物价比较高的时候,有一个回落的过程,实际上回落到底之后,居民价格,包括食品的价格、蔬菜的价格有触底反弹的过程。第二个政府确实在价格指数比较低的时候,促进节能减排、控制环境污染,这个从短期看,是要一定程度增加居民负担的。第三,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居民的收入增长,部分人工作机会减少,下岗失业,社会收入增长不是很快,相对收入的减少和收入增长缓慢的时候大家感到物价上涨这时候是有压力的。

记者:我们注意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您认为明年是否会出现通货膨胀呢?

周望军:根据当前经济形势,有没有通货膨胀,认识上不是一致的,特别有些专家认为明年可能出现通胀。从我们实际工作的层面来看,根据现在当前情况的分析,应该说明年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第一个是我们食品类的价格占整个CPI价格的三分之一多一点。现在粮食连续六年增收,库存充裕,粮食价格不具备大幅上涨的条件;生猪价格从今年5月份采取调控以后,现在是一个逐渐恢复正常的过程,市场是供大于求的;最近虽然食用油的价格波动,但是食用油整个的市场是供大于求的。从农产品方面来说,明年价格大幅上涨可能性很小。

工业品的价格,从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摆脱短期经济以后,工业品价格是下降的,比如手机、汽车,电脑,同比是下降的。

第三块是服务业价格,包括我们的电费、教育收费、景点门票这些现在大部分是受控制的,政府会调整价格的节奏和力度;从供求层面分析,明年出现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另外一点是国际的因素,国际因素现在看不太准,比如石油价格会不会涨的过高,会不会出现像07年、08年的情况是看不太准的。

第三个是资产价格,大家用的比较多,股票、房地产价格是不是会大幅上涨,应该说通货膨胀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具体分析,明年我们认为,出现膨胀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记者:2009年电价改革主要是在企业层面进行,明年电价改革是不是会涉及到居民层面?

周望军:我们前段时间已经发了个文件,明年目标就是积极的研究居民用电的方案,具体怎么实施、何时实施,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并且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并举行严格听证程序之后逐步推开。肯定是要涉及到居民用电价格。

记者:水价改革一直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2009年水价改革取得了哪些进展?未来水价改革的思路是怎样的?

周望军:09年水价改革,一个方面我们制订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在全国开始全面征收水资源费。第二个进展:部分城市相继调整了污水处理费。第三个方面是现在改革的重点,加快推进居民集体用水的水价制度,现在全国36个大的城市,50%以上居民用水已经实行了集体水价。下一步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力的水价行政机制。在水价改革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采取多种手段,不因为价格上涨影响居民的基本需求。

记者:2009年,发改委还在医药价格改革都有很多大的动作,我们很关心的是,会不会有深入的改革?

周望军:医药价格改革09年重点就是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同时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将来改革方向是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和调整,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保障群众的基本医药需要。

下一步要配合地方公立医院试点改制工作的推进,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另外还要对植介入类的材料、医疗器械加强价格管理,比如心脏病的支架。还有探索药品差别加价的政策,取消现在的药品加成,要通过转变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今后的改革重点是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能够满足患者的需要,进一步减轻患者和社保方面的负担。

人干不出这等事:鳖共可以

看看鳖共干的伤天害理之事:via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725972.html

据报道: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河北平权县拆迁,居民阻止施工,官员指挥载重卡车,碾压阻挡的百姓,司机不敢杀人,下车了,包工头上车,将卡车碾压向没离开的两名村民,阎海被活活轧死,另外一名村民被轧骨折。碾压时,阻挡施工的村民多逃离现场,阎海和另外一名村名没有离开,因为车速很慢,没想到真的会轧过去。事发时警察在场,警察没有救人,反倒阻止村民救人,致使阎海在轮子下90多分钟才被拉出。

我啥话也不想说。人看不得这种照片!忍受不了这等畜生行为。

中国广电工信战争

看鳖共的部门狗咬狗。
via http://m.cnblogs.com/10850/1620385.html?full=1
=============
标题: 中国广电工信战争
- 旁观者 2009-12-09 15:54 阅读: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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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昀@玩聚SR 20091209

他们已经恶斗很多年。
一、手机电视标准战

战斗白热化阶段:北京奥运期间。

广电旗下的DAB和CMMB标准,缠斗工信部旗下主推的T-MMB标准。T-MMB标准最终成为推荐国标,但实际上广电根本无视这个推荐国标,继续推CMMB。

战斗结果:难分胜负。


二、视频网站办证第一战

战斗白热化阶段:2008年4月。

08年4月,广电开始整顿当时如日中天的各大视频网站,虽然后者隶属工信部管理。没有视听许可证牌照,随时都会掉脑袋。有意思的是,国内视频网站“三巨头”的优酷、酷6和土豆,都不在第一批牌照内。

武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战斗结果:广电胜。


三、互联网电视狙击战

广电一纸通知宣布IPTV相关业务违法,要求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者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电视』应声倒地。

背景新闻:『2009年8月14日,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刚出,随即被坊间解读为广电总局针对IPTV相关业务的“封杀令”,正在轰轰烈烈推广的互联网电视也将面临新的打击。

《通知》重申,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此《通知》如同“封杀令”,打击对象不仅是互联网企业,还包括现在正在力推互联网电视的家电企业,如TCL、创维、海信、海尔、三星等厂家。而且,对于电信系统的IPTV业务,也是一次“再度打击”。』

武器:《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战斗结果:广电胜。


四、手机色情战

2009年11月,广电系炮轰移动运营商涉黄,移动所有高层出动,封机房的封机房,拔网线的拔网线。

武器:央视。

战斗结果:广电胜,工信部惨败。


五、视听许可证BT第二战

2009年12月,中国大陆的BT资源站系列网站几乎全部被关闭。

背景新闻:『“我们没有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证》,我了解到广电总局给工信部下了文件,所以注销了我们的网站备案号。网站没有备案号就不能提供服务。”BTChina创始人黄希威在沉默两天后昨日对外表示。』

武器:视听服务许可证。

战斗结果:广电胜。

Battle Ready



战斗还在继续。广电四胜一平。

郑昀 北京报道

敬请期待。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91/4169652375_ac7296bb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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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委员独女赴港诞千金 惊动香港特首

鳖共的政治局委员知道后清国自己的医院是靠不住的。而且香港的人的人权自由比鳖共国要完善的多。
via http://www.tycool.com/2009/12/03/00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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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委员独女赴港诞千金 惊动香港特首
发布时间:2009-12-03 18:27:18 【来源:多维】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的独生女,今年4月初在香港港安医院诞下一名千金,刘延东为看孙女一面而来港,特首曾荫权更在礼宾府宴请了刘延东两母女。

4月时刘来港看孙女

今年 4月 23日分管港澳事务的刘延东非正式访港,曾私下与特首曾荫权会面,原来刘延东当时有更重要「任务」。据《多维月刊》报道,刘延东的女儿杨帆及女婿冯琦在港经商,今年 4月初杨帆在香港港安医院诞下女儿,荣升外婆的刘延东完成美国访问后,本应紧接飞往新加坡,但临时决定来港转机,目的是抽空探望女儿及看望还未满月的外孙女。据报当时还没坐完月的杨帆,带同女儿及夫家亲戚,到刘延东下榻的港岛香格里拉酒店共敍天伦。

刘延东在港逗留不足一天,曾荫权在礼宾府设午宴招待刘延东、同行的还有教育部长周济及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据悉杨帆也是座上客。《多维月刊》指,港府获悉杨帆在港产女后,立即搜集这位太子党的资料存档。刘延东其后将新加坡访问,由原来四日缩短至一日半。

特首办昨晚回应指,需时间了解及查证上述时间特首是否曾与刘延东会面。

反映本港医疗质素高

原任统战部长的刘延东升至国务委员后,属国家领导人级数,她将于本周五来港主持翌日的东亚运开幕礼。

中文大学妇产科学系系主任锺国衡表示,近年来港产子的内地孕妇来自不同阶层,有些非常富有,「医疗费唔係问题」;有些则为取得较好服务而倾尽家财来港,证明本港医疗水平很高,令内地人有信心来港分娩。内地夫妇也希望子女有香港居留权,方便日后出国。时事评论员刘锐绍表示,国家领导人家属来港产子反映本港医疗质素高,政府可利用优势发展产业。

香港港安医院网页显示,三天自然分娩的套餐,最贵需48,200元,还未包括医生费;五天预定剖腹分娩套餐,最贵需70,200元。


《蜗居》结局更新版,首发KDS

via http://club.pchome.net/thread_1_15_4829399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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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无聊乱写的那个结局被转载很多了,悲剧的发现连转载自KDS都不说...以下是正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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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思明被查出问题,同时接到海藻出事进医院的消息,不由得虎躯一震、菊花一紧。立即离开会议室,向自己的爱车走去。到了座驾后,先把被贴在车上的抄报单和 “办证:138XXXXXXXX”撕掉。然后把“熊姐出没,注意!”的新车标覆盖在旧的上面。继续将“拒绝一切求助,尤其是胃疼者和孕妇,请自重!”的牌子在后挡风玻璃上醒目的帖好。打开收音机,听着熟悉的“我家住在黄土高坡,大风从坡上刮过,不管是李宇春还是曾轶可,都是我滴哥我滴哥~信哥,就拨打 8004000~000~”点火,启动,持续抖动…

监视他的警员见他有逃逸的意向马上跟踪进行跨路抓捕。宋心急如焚,但是一路上浦东大道在修路,花木路在修路,罗山路在修路,龙阳路在修路,南浦大桥在并引桥,他发现根本无处可逃,陆虎就算是变型成为霸天虎也无路可走。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警车在后面慢慢靠近,无奈熄火,沉默的被带走协助调查。¬车身还在抖…

画面一转,郭海萍买的房子轰然倒塌,政府被迫介入调查,发现该开发商的股东竟然是以宋为首的和谐国官员们。最终决定掩盖事实真相,迅速将资金转移。由于郭海萍联系不到宋,所以只能和苏淳联合业主们进行维权。政府采取将领头的人请进去喝咖啡,并通过他们家属所在单位领导施加压力等方式进行分化,业主们只能被开听证会、被代表。事后业主们被CCAV采访时表示盼望自己血汗钱和贷款买的楼倒塌都已经等的不耐烦了,是大势所趋。而且绝不要开发商和政府的任何补偿。¬周围群众也情绪稳定,纷纷表示对生活影响不大。

宋太在接到宋被逮捕的消息后,马上联系MARK,宋所有的堕落其实也是因为MARK的唆使。为了物质享受,宋变成了潜伏在和谐国内部的余则成。宋太在 MARK的帮助下从境外账户里拿出1500W,通关系找路子,并威胁相关人员,如果见死不救就全部招认,大家一起鱼死网破。宋最终被定性为监管不利,但由于在任期间政绩卓著,经济尤其是房地产经纪发展迅速,所以调任杭州市市长秘书。

这一切海藻并不知道,她在医院里怀念小贝的栗子,怀念那已经失去的孩子。一想到小贝,眼睛里就一阵一阵的酸楚;一想到孩子,心里就一阵一阵的疼痛。然而怀念终究是怀念,她也曾轻声的问过自己,如果能重新来过,她还会这样选择吗?结果她悲哀的发现,答案依旧是肯定的。

1个月后,宋将海藻转到杭州医院,他真的很疼惜他认为这个将第一次交给自己的女孩。在和她交往的这段时间里,一直坚持服用六鹿奶粉。不为别的,就为了棒棒糖能和结石一样坚硬。今天就是海藻要出院的日子,他为此特地到马路对面去买了她最喜欢的礼物。然而就在他过马路的时候,一辆以70码的速度慢慢走来的非月本产吸能保护行人轿车将他撞向了半空,据当时目击者说起码飞了30多米。当时新民网友没在现场,但是宣克囧在。根据事故鉴定报告,由于受害人是宋,所以是车全责。当然了,如果受害人不是宋,那么就是人撞车,人全责啦。

镜头渐渐拉近…肇事车驾驶座上小贝的表情是那么的木然,就像在那个雨夜看到海藻和宋从那幢别墅里出来上车一样的木然,木然的让人心疼。

小贝进了监狱,但是他什么都不说。其实他的车是MARK找人给他的,虽然宋出来了,但是毕竟知道了太多东西,留不得。所以MARK敏锐的捕捉到了小贝的情绪,并唆使人成功的挑起了小贝复仇的情绪,最终不留痕迹的将宋这个隐患抹去。

海藻在知道这个消息后并没有哭,她已经非常坚强,或者说她的心早已不是自己的。她不知道她的心脏为什么还在跳动,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停止跳动,也不想知道。现在她生命中最重要的2个男人,一个死了,一个不想见她也永远不会原谅她。她约MARK在杨浦大桥上见面,因为她手里有宋和MARK的犯罪证据。这是宋在预感到要出事前给她的,她想用这个来换取MARK营救小贝出狱。她想这是她能够为小贝做的最后一点事了。

第2天,在黄浦江上发现一具女性浮尸,警方经过重重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MARK,MARK辩解说是海藻约他见面,到达后海藻情绪很不稳定,他劝海藻生活让城市更美好,但是海藻依旧悲观。最后MARK发现他的汉语水平实在太差,于是就郁闷的在旁边做起了俯卧撑,在做到第3个的时候海藻忽然就跳下去了。他还以为是天太热,海藻去黄浦江游泳消暑去了,就没报案。另外经侦队在处理宋的遗物时发现了蛛丝马迹,种种可能都指向了MARK。

由于熬不过和谐国超人性化得审讯,MARK全部招认,但是丑国总统奥巴牛更是亲自出马,说侵犯丑国人权,要引渡MARK回国。和谐国政府经过慎重研究,虽然表示深表遗憾、严重qian ze,强烈kangyi,但还是让奥巴牛将MARK接走,并给了350万丑元的和谐费。但鉴于设计国家机密泄露,颜面受损,所以将涉及人员无声抹除。

几日后,小贝在监狱里被自杀。官方声明可能是因为躲猫猫引起的被自杀,并拒绝家属探视,直接火化。

六月的江洲,下起了大雪。望着窗外纷纷扬扬的雪花,海萍的女儿问道:“妈妈,昨天报纸说不会有雪啊。”
海萍:“苏淳,有内部人士或者专家出来辟谣吗?”
苏淳:“没啊~怎么了?”
海萍:“嗯,这就对了。”
苏淳:“报纸上说的你也相信?这年头报纸上除了日期是真的,还有什么是真的?”

远处,白茫茫的大地一片干净。

-------------------------------THE END-----------------------------
我承认,我闲得蛋又疼了次。

看看鳖共的孝子贤孙在国际上丢人

鳖共国的暴民和鳖共一样脑残加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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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http://tw.myblog.yahoo.com/Skylight-9000/article?mid=18792

難怪郝市長要禁止蘋果新聞

2009/12/08 22:02
這是一篇郝龍斌要看, 吳育昇該看, 馬英九不願看的動新聞 ......

打人的中國人還在部落格發文宣稱他們雖 然以多欺少以強凌弱但是仍然是文明人

不過,沒過多久行政院長吳敦義就讚聲了。吳敦義怒罵台獨人士是白痴

良心的建議,這位台灣女學生的行蹤最好不要被我們的駐外單位給掌握,否則更危險。

影片來源:蘋果動新聞 
新聞來源:
2009 年12月08日  蘋果日報

台灣女學生演講賽奪冠, 
留韓台女亮國旗險遭毆 , 中國留學生鴨霸欺人

一 名留學南韓的台灣林姓女學生,在釜山舉辦的韓語演講比賽上亮出中華民國國旗,竟然差 點被在場的中國留學生圍毆,幸好當時她在友人與主辦單位人員包圍保護下離開;中國學生 事後還在部落格以低俗的「傻逼」字眼辱罵女台生。學者批大陸青年欺人太甚,連台灣人民 在國際場合中的言論自由都剝奪,實在太鴨霸。

愛國無罪

曾 留學南韓的鄭姓讀者前天向《蘋果》爆料,目前就讀釜山新羅大學的林姓女台生,上月十 三日參加由當地「國際交流財團」主辦的外國人學韓語演講比賽,得到第一名,她在介紹自 己來自台灣時,亮出中華民國國旗,現場的中國男留學生竟搶麥克風鬧場,一群人還一直追 到地鐵站,作勢想包圍她,準備打人,幸好二十多名歐美友人將她包圍在中間,女學生才安 然無恙。

留言罵「激進台獨份子」
在場的中國留學生事後在部落格張貼女學生演講比賽照片,除了稱她是「激進的台獨份子」 ,還以低俗的「傻逼」字眼辱罵。另一名中國留學生則寫道:「大多數女中國留學生都氣哭 了,男中國留學生用中文罵她,她戴上耳機不予理會。」

但中國留學生的部落格上也有網友以繁體中文留言回應:「外國人幾百年前就說過『我不同 意你的看法,但尊重你的發言權。』今天的中國人遠比幾百年前的外國人還落後。」直指中 國留學生未經過民主薰陶,不懂尊重別人發言。

台 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表示,大陸青年這樣的「鴨霸」行徑,在國際上一再發生,台灣人 民在國際場合中竟需忍氣吞聲,連言論自由都被剝奪。他認為這類事件攸關台灣人民言論自 由及生命安全,政府應正視這樣的問題,必須在國際上嚴正抗議發聲,也要告訴人民要如何 向駐外單位求助。

《蘋果》昨試圖透過我國駐釜山辦事處聯絡林姓女學生,辦事處劉公漢秘書在與林女通電話 後回覆稱,林女可能害怕遭激進的中國留學生報復,「不想把事情鬧大」,不願受訪。
中國留學生在部落格文中曾提到有人自稱對女台生「踹了兩腳」。

下文引用自 "历史上最牛B的統D宣言"  (D請用台語發音)...
台灣是一個已開發的先進國家, 容得下統D的牛B言論自由, 但是可容不下打人的流氓 .....

亲“历史上最牛B的台独宣言”

时间2009-11-13 22:47    地点韩国釜山市政 

今天下午老师带我们去市政厅参加釜山市的外国人演讲比赛,作为一个大城市,这应该是个很有分量的比赛(釜山shi长和韩国的知名电视台都来了),没想到他妈的除了个傻逼。。。。一个台湾的傻逼。。。一个台湾的在韩女留学生。。一个激进的台独分子(上图)。。。。。。

    那台湾人演讲的内容大概就是台独宣言,说还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台湾,然后拿出个台湾的旗子就说:“这就是我们台湾的国旗”。。。。。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没以为 会有人国籍写台湾,我们都以为是别的国家的,就没怎么听。没相当那傻逼拿出一个破旗子来发飙,而且她的亲友团都是欧洲人,没有一个中国人去挺这个台独份 子。更可气的是这傻逼竟然获得了一等奖,五十万块钱不说,关键是丢我们中国的人脸。一宣布结果就有好几个男生就走了,把愤怒顶到了极点。然后我们一参加比 赛的同学就冲到前面说了很多,还被那主持人拽开了。哎,我们都要疯了,堵了那台湾贱女人好久,有30多个人把她围起来了,骂她。那有什么办法啊,人家在一 高大的欧洲人怀里听歌,很HAPPY呢。幸好有个同学踹了2脚,解了解气。
   这件事情不知道错在哪里。如果女学生发表的谬论没有得到认可,没有得到一等奖的话我们也没有这么气愤。评委认可了她的说法是很费解,但是在人家韩国人的印象中,台湾和中国就是分开的,和咱们印象中的韩国朝鲜是一样的。。。

   今天还收获了大大的感动,我们一票人为了正义而战,每个人都哭的不行去找人家理论,那样的场面是多么的年轻和痛快,又是多么的豪气冲天啊。我们也许以后不 能有足够的精力去为了更多的事情去理论,但是这件事情却给我们很大的鼓舞,去为了祖国的利益去拼搏。就算是年轻的终点我们也乐意。

现在我的状态就是————哭啊哭啊哭啊,哭到眼泪都干了,哭到海滩只剩下沙。喝到挂唱到哑,笑到流泪哭到趴!!

虽然我今天说了很多脏话,但我还是文明人!



当年东德官员指北京“六四”方案绝对不能用

当年东德官员指北京“六四”方案绝对不能用
作者 尼古拉

发表日期 07/11/2009 更新日期 19/11/2009 13:18 TU

11月9日是柏林墙倒塌二十周年纪念日。二十年前的这一天,轰然倒塌的柏林墙成为了冷战结束的标志性事件。那柏林墙的倒塌,对欧洲乃至中国有怎样的影响了?带着上述问题,就此,本台采访了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的«欧华导报»(Chinese European Post)主编钱跃君博士。

问:作为一名旅德华人,请问您是在柏林墙倒塌之前,还是在柏林墙倒塌之后,来到德国的呢?

钱跃君:我是1985年6月到德国的。当时,正好一位德国教授到中国访问。在中国的时候碰到我,对我的科研项目及科研能力非常感兴趣。他觉得我在中国很可惜,就邀请我去德国从事科研。这样,邀请我来到了德国。一到之后就被聘为科研助教。

问:当时,你在国内是哪个单位呢?

钱跃君:上海同济大学。

问:在您1985年抵达德国后,柏林墙的倒塌以及东欧的变化,都应属于您亲历的事件?

钱跃君:不仅亲历过。我85年一到德国以后,第一个去游览的地方就是东柏林。85年到东柏林看了那里的情况。比较东、西柏林,我当时感觉,在东柏林,表面看上去,整个建筑等等……古典的东西很多,但气氛十分压抑,没有自由的感觉。大家的脸都是不笑也不哭。然而在西柏林,尽管没有很多高楼大厦,但生活气氛很活跃。比如在街上,可以看到有说、有唱、有跳舞的。五颜六色,穿著也是五颜六色。这是一个很大的反差。我见到几个东德的人,他们到西柏林来访问。我和他们交谈,他们也搞不懂,同样是卖力的干活,为什么别人这么富有,而自己却那么穷。我解释说,这就是制度的区别。老百姓都是很卖力的,但劳动成果却没有到老百姓的袋里。

问:时间飞逝,转眼二十年过去了。请问您现在对柏林墙倒塌这一事件有何反思呢?

钱跃君:二十年前刚倒塌的时候,大家是一种激动。过了十年以后,大家又都在忙着经济恢复。直到了二十年后的今天,大家才真正地冷静起来,开始回想二十年前发生的事情,所以举行了很多很多的活动。这些活动包含了多重因素。其中之一是,二十年过去了,很多人回想到当年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但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比如说匈牙利,当年最早时候是在匈牙利搞了一场野餐会。这是在奥地利和匈牙利两国边界附近举行一次别开生面的野餐,邀请两国边境上的村民们前来参加,表示大家和平,不要战争。但是组织者没有想到,东德民众却借此机会通过奥地利逃往西德。当年的这一逃亡,弄得边境人员很尴尬。开枪还是不开枪?按照法律是应该开枪的。但边境人员没有开枪,这样促成了逃往的成功。所以,这次德国总理亲自赶到匈牙利感谢感谢当年的边境人员。这些人现在都已退休了。还有就是捷克,后来东德把边境堵住了,逃不了了。很多人就逃到西德驻捷克大使馆,一下子涌入了三千多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德国政府外交部长马上赶到捷克,与捷克高层谈判,最后达成协议,同意把人全部送往西德。所以,这次德方人员也到捷克,感谢当年能够同意放人的捷克政治家。

出乎意外的是,二十年后恰恰是当年东德的那些异议人士,想到了中国的89学运。他们很感动。因为89学运对他们是一个鼓舞。89被镇压以后,当时的东德共产党不了解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何会在全世界引发轰动,引发抗议?就特地派了一名东德当时的政治局委员前往北京。本想让他去取经,了解中国是怎样处理问题的。但没想到,他回德国后和当时的党总书记说,看来北京方案绝对不能用。他们也没有想到,几个月之后东德老百姓就起来了。结果东德采取了对话、克制的方法,最后完成了一次和平的革命。所以,东德异议人士讲,如果东德政府采取镇压手段的话,首当其冲,异议人士和游行组织者就要流血了。所以,他们对北京感到同情。

这些异议人士,如今都是大政治家了。他们对中国的海外民运和中国人权都特别关注,包括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她一直非常关注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中国的老百姓,包括中国海外的留学生。比如在九十年代初期,我们创办了«欧华导报»。当时经济比较困难。后来我就找到基督教民主党的青年组织,要求他们的负责人帮助«欧华导报»。他们都非常热心去找了默克尔。默克尔当年是德国的青年部部长。当时在92年-93年左右我见到了默克尔。我对她说,留学生有一份报纸,希望通过这份报纸给留学生做更多的民主启蒙,人权启蒙,包括法制启蒙。默克尔说好!她批了。之后,我们报纸的所有费用百分之百都由政府资助。可惜的是,在下一届大选后,她由青年部长改任环境保护部长,我们的经费也就断了。所以现在对我们支持最多的,恰恰是东德过来的政治家。

问:柏林墙倒塌、东德民众涌往西德,对整个欧洲而言都有很大的冲击。二十年后,您觉得现在德国是否已经逐渐消化了当年冲击的影响呢?

钱跃君:好的制度首先是有人性的制度,而不是为了哪个主义。从这点而言,当年的西德政府,包括西德的社会制度,是一个民主、尊重人权的社会。他们不仅对东德老百姓,包括对整个东欧老百姓都有一种责任感。从战后一直到柏林墙倒塌之前,当年的西德不仅对东德同胞,而且对所有在苏联、波兰、罗马尼亚的德国后裔 ——只要还能证明自己是德国后裔,父亲或者祖父是德国人,全部接受。政府对每位以各种渠道前来西德的东德同胞都发放“欢迎费”100马克,从这点来说,民主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最爱国的。而东德则会枪杀想前往西德的国民。柏林墙倒塌以后,那是成千上万的人潮。有一座桥,在45分钟内就涌过了2万多人。所以是几十万人一下子涌过来。西德政府表示,会守信誉,每人一百马克照发。当时政府来不及发钱,只好发动银行帮忙发钱。而在两德统一以后,西德政府则提出,要支持东德重新建设。当西德接纳东德财政后,发现整个国库是空的,被用空了,变成了社会负担。不够钱怎么办,所以设立了「团结税」,发扬大家团结互助的精神。每个有工资收入的人,都要从工资中扣出一定比率的钱来资助东德的建设。

问:现在东德和西德的差距还大吗?

钱跃君:现在东德和西德几乎没有差距了。十年前还有讲,东德和西德存在退休金、医疗保险等问题,东德要比西德少20%到10%,现在已经全部拉平了。如果做个比较的话,当年东欧国家,从和平革命到民主化,发展到今天,就人均产值GDP而言,2008年捷克国民人均产值是两万一千美元,匈牙利达到一万五千五百美元,波兰一万三千八百美元。而中国现在的国民人均产值只是波兰的一个零头:三千三百美元。


Thursday, December 10, 2009

上海欢迎你!

上海欢迎你!

【陈天佳】迎接另一个晨曦 今天又是杯具
【刘欢】气息改变原味不再 城市飘满臭气

间奏~~~~

【那英】我家大门常打开 家里偷掉东西
【孙燕姿】瘪三倒钩阿扎里(上海话唱) 都会爱上这里

【孙悦】不管远近都不怀好意 别对他客气
【王力宏】我们相约在一起 一道组特伊(上海话唱)

【韩红】我家住在市中心 这里要卖地皮
【周华健】把侬几钿是对侬客气 唔么商量余地(上海话唱)

【梁咏琪】拆侬房子敲侬玻璃(上海话唱) 都是合法滴
【羽泉】想切咖啡没关系 老派接待你

【成龙】上海欢迎你 上海是全国滴
【任贤齐】流动中的空气充满着沼气

【蔡依林】上海欢迎你 有钞票谁都了不起
【孙楠】靠梦想纯属于放P

【飞儿 庞龙】上海欢迎你 我们活不下去
【吴克群 齐峰】它是宇宙中心 没钱滚出去

【金莎 苏醒 韦嘉】上海欢迎你 把我们赶到崇明去
【付丽珊 黄征 房祖名】跟黄土地拉近距离!

京剧:上海欢迎你呀~~~~

【大家一起唱】

上海欢迎你 欢迎来炒地皮
它是宇宙中心 没有人怀疑

上海欢迎你 世博会真是了不起
让全世界有钱人来相聚!!!

【重复三遍】

Monday, December 07, 2009

看看四川在线的骇人言论

逼的公民自焚抗议后,土共鳖共居然还能找走狗写出这样的恶心文章,实在是值得记下这笔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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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私利还是真的"正义凛然"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0:58:58) 评论共 15 条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小茅屋风可以进来,雨可以进来,但是国王和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来。每每说到拆迁之类的问题之时,这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会被高强度地引用。

  唐福珍事件表面上看起来,他们都是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要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即使是这些前提都成立(就是说假定其房屋不是违法建设),那么,这些说法是不是完全正确了呢?是不是个人利益不需要服从公共利益了呢?不是的。

  我们固然不能要求人们完全牺牲个人利益,一切服从公共利益、具体利益,片面提倡“大公无私”。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也不符合我们的现实。可是,我们还是要在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保证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公民应当知晓的道理。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问题,都会发生维护个人利益与保证公共利益的矛盾。问题在于,无论是维权也好,拆迁也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既保护个人利益,又保证公共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个人利益,就是支持公平补偿;保证公共利益,就是反对漫天要价。

  公平补偿,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应该是由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的;如果双方差距不大,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则皆大欢喜;如果双方的差距过大,互相不能接受,就应该通过法院诉讼。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必须接受法院的判决(当然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但对于终审判决就不能够不服从)。如果经过法院判决而仍然不接受,那就不是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是无政府主义。而法院对于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就有权强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救济渠道,就意味着自我放弃这条通道的救济,而又视行政机构的决定为废纸,那么,行政机构也是依法可以进行强行拆除的。否则的话,可能任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拆迁都无法进行下去,任何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也无法完成。当然,什么样的属于公共利益,我们可以讨论和界定,从唐福珍的案子来看,是不是公共利益显然没有什么质疑。

  有人认为,“如果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有矛盾时,个人在得到合理补偿下要放弃个人权利”这种观点在一些西方国家是不认同的。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案。那里的官员决心用一个招商引资计划复苏小城的经济,要对一片90英亩大的土地做一个规划,建设博物馆、健康俱乐部、还有一家医药公司建立全球研发中心。但是,这一征地涉及到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一些人不愿意交出自己的家园,更不愿意把自己的家园卖给一家私人公司。这些居民的控诉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市政当局的强征不违反宪法。他们认为:对“公共使用”应当作更自然和更宽泛的解释,比如解释为“公共目的”。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符合公共利益。

  我敢说,如果唐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她是一位理智的普通群众,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对一个死者起码的尊重和负责,我不得不奉劝更多愚昧抗法或正准备粗暴抗法的老百姓,请你对你自己、你的长辈、你的子女负责,为他们做一个表率,不要想一劳永逸、不要想在这里赌一把,你赌不起、政府也赌不起、国家同样赌不起……
贾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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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自焚非拆迁违法建筑的错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1:06:34) 评论共 12 条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的强拆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悲剧已经发生,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我们应反思什么?

  从对生命的尊重角度,唐福珍是死令人惋惜。无论如何,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捍卫个人的利益而以死抗争,值得同情和尊重。难怪舆论的天平倾向于她。

  可是,个人利益有也合法和不合法的区别。金牛区政府本质上是为了市政建设强拆违法建筑,这应该无可厚非。当然,由于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唐福珍自焚,相关官员应该检讨。但这不是强拆行动的错。

  我们舆论中有个倾向,政府行为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必定会认为是政府的错——个人,毕竟和政府相比是弱势。但个人要维护的利益就一定是合法的利益吗?
  
  让大家过上好日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作为民众,片面极端的对立是不对的,你看到的可能只是你自身的利益,但政府的出发点是全部民众的利益。无端发泄并被政府采纳的结果无非是人人为自己,那旧城也不用改造了,违规建筑业不用拆迁了,城市管理全部取消,工商,税务,城管统统解散,那是个什么样?

  在这个事件背后,网上骂执法人员者也并非冷静之为,大多都是泄愤。他们的骂只能扭曲其他人的观点,促使更多被拆迁者认为自己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政府满足,他们就可以以死相逼!他们在骂的同时,忽略了对生命的冷静思考,更没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哀哉……

  看看网友们的言论,谁去严谨地追查法律法规,谁在认真的还原事实的真相,谁在分析拆与不拆对于社会的利弊?答案是很少甚至没有。大部分人上来看到暴力,自焚,执法,城管就没脑子地扯一嗓子,稍有不同声音就是“如果拆得是你家你如何云云(这句话恰恰是民众从私利出发的体现,可是判断这个时间却不能仅仅从个人私利去体察)”。如果你觉得你维护你的私利是天经地义的,那就请你收回你一副正义凌然道德制高的嘴脸,既然都是为自己,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何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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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金牛拆违? 责任编辑:刘贤  日期:2009年12月5日 来源:搜狐社区

  我仔细阅读了近几天网络上有关成都市金牛区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自焚不治身亡的报道和评论。初看之下,令人悲痛,愤愤不平。但是随着越来越多信息的披露,作为一个还算懂点法律的人,一些疑问也随之产生,挥之不去:

  一问,究竟是“拆违”,还是“拆迁”?的确,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关节点,一字之差,性质大变。翻翻法律,违法就是该办的手续没有办,该有的证照没有。违法建设显然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宪法还是《物权法》,乃至所有的法律,保护的都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比如我们合法拥有的住房、汽车、股票等。胡昌明的房屋,从1996年挖下第一锹土开始就没有办理该办的土地等相关手续。在那时,那个地方还不是城市,建房应当先办选址、用地、开工等手续,而胡昌明仅仅同当地村委会签了一纸协议,就建了这栋手续全无的房子,其后,这个地方纳入城市规划区,国家土地、规划方面的法律越来越严。时至今日,也没补上相关手续,其违法建设的性质并没改变,同样受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而城市拆迁,其对象是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的城市房屋。没有合法的手续的建设,连被拆迁的资格都没有,更谈不上强制拆迁。

  二问,这栋房屋该不该拆除?从政府公布的情况看,因为这栋没办任何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小楼,一条重要的城市四车道马路从两头修到这里变成了“肠梗阻” ,居民望路兴叹,怨声载道;因为这栋三层小楼,附近的污水处理厂无法铺设主干管,该片区10万居民90%的生活污水得不到任何处理,周围居民区环境可想而知。这和我们平时见到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为牟取利益不惜采用断水断电等极端手段制造出的强拆有着本质的区别,那才是违背《物权法》的暴力抢夺。我突发奇想,如果人人为了个人的非法利益都可以以死要挟而得到舆论的普遍同情,我是不是也在某个晚上去天安门广场国旗旗杆下,不办任何手续修一栋三层小楼,高喊:要拆吗?要价两亿!不答应?我就浇上汽油、拿出打火机,要自焚!假如这样都能得到人们的追捧,在当今法制的中国将会呈现出一幅多么可怕的景象?“人们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想,上帝这会也许正在偷笑呢。

  三问,违法建设该什么时候拆?为什么不在1996年房屋建设之初拆除,而是到了2007年4月才开始拆除?大家都清楚,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违法建设多如牛毛,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据我所知,众多地方政府对此都采取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办法。从金牛区公布的情况看,2007年3 月,政府对该片区作出了规划,要修路,铺污水管,此楼不拆,路就没法通,污水管也没法铺,不拆怎么办?

  四问,违法建设如何拆?面对如雨点般飞下的燃烧汽油瓶和砖头瓦块,面对紧锁的钢门和泼满汽油熊熊燃烧的楼道,如果你是城管人员,你该怎么办?温柔劝阻、先敬礼再微笑商谈?恐怕不行。既是强制拆除,恐怕你也不会打着空手且不带任何拆房破墙的工具去吧?再一看,更是悲哀,一两百名大盖帽齐上,方才推倒了那一幢小楼,行政成本有多高?行政执法,执的是国家法律,要维护的是法律背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要推倒那三层违法建筑,表面上,是那些大盖帽;其背后,则是该片区居民对污水处理的渴望、对行路难的抱怨,是城市规划的权威,是法律的尊严。

  又有些人说政府应该多赔点钱就不需要强拆了。但是,请注意,这是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不是开发房地产,政府的钱也是广大纳税人的钱,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涉及城市建设,与这个城市中居住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对拆违要求高额补偿,其实是在和我们每一个在这个城市中居住的人漫天要价。

  但违法建设究竟怎么拆,确需考量。假如时光倒流,回到2009年11月13日那个上午,假如在唐福珍身上着火的那一瞬,她近在咫尺的家人就及时施救,而不是忙着投掷燃烧瓶并用棍棒打人;假如消防云梯没有被唐福珍的家人推倒;假如那些执法人员能够在紧盯那些扔燃烧瓶的人的同时,在唐福珍刚开始往身上泼汽油的那一瞬,就采取防范措施,在她点燃后能迅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施救,那么,一条生命也许就不会就此随风消逝。当然,这一切也只能是假设。这也许就是那个城管局长被停职的原因吧。

  法治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面对不同的执法者,面对大盖帽,我们可以申辩、可以陈述、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可以上访,这么多的道路,我们可以选择,身家上千万的唐福珍和胡昌明为什么一定要选择投燃烧瓶、掷石块、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赌注?至于说是不是暴力抗法,我注意到,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的“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是不是受到暴力阻挠,我想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是可以判定的,所有看过现场视频的人也是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的。


Wednesday, December 02, 2009

迪拜镌刻在杭州市领导干部心中的烙印

迪拜镌刻在杭州市领导干部心中的烙印
http://info.cm.hc360.com/2009/12/021110143695.shtml

2008年5月3日至5月8日,在中东地区最耀眼的明星城市——阿联酋迪拜,刮起了一阵强烈的“杭儿风”。

市委、市政府以迪拜为标杆,在当地举办杭州市领导干部迪拜学习培训班,学习迪拜的先进理念和发展经验,写下了我市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行动的序言。同时市委、市政府以迪拜为跳板,开展经贸洽谈、旅游促销活动,将杭州推向中东和西亚地区,开启了杭州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的新征程。

杭州,这个来自东方的美丽城市,瞬间成为当地媒体聚焦的宠儿。

迪拜之行:偶然中有必然

去年浙大一位教授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平来信,建议王国平书记去迪拜看看。教授在信中说,迪拜这座沙漠城市的快速崛起令人震撼。王国平书记将信将疑,但仍然在教授的信上作了批示:今年出访时顺路到迪拜看看。

2007年底,王国平书记应阿联酋迪拜市政府、越南国家工商会和马来西亚国家旅游局邀请,率杭州市代表团访问了阿联酋、越南、马来西亚三国。迪拜发展理念之新、发展速度之快、建设水平之高,让人大开眼界。回国一段时间内,王国平书记几乎逢会必提迪拜,明确要求尽快组织赴迪拜开展学习培训、经贸洽谈、旅游促销活动。

今年5月初,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赴迪拜参加学习培训、经贸洽谈、旅游促销系列活动的杭州市和区、县(市)两级党政领导、企业家代表先后启程分赴迪拜,开始了此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迪拜之行……

迪拜之行,看似偶然,实际上有必然。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8年前,结合“双思”教育,我市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提出了高新技术学深圳、对外开放学苏州、个私经济学温州、城建城管学大连“四学”口号。通过8年努力,杭州在城建城管和民营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后来居上,在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也大大缩小了与先进城市的差距。杭州要适应时代变化、继续走在前列,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就必须树立新的标杆和榜样。

就在杭州寻觅新的标杆与榜样时,迪拜这个“沙漠城市”不可抵挡地冲击我们的视线,让我们避之不及。

迪拜与杭州,这两个毫无血缘的城市,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发展至上、“名画效应”、项目带动、追求第一、环境立市、通过经营无形资产来经营城市……但不可否认的是,迪拜已走在了杭州前面。

正如王国平书记所说,近年来迪拜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比较优势,在中东沙漠中迅速崛起,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创造了一个“人间奇迹”。特别是迪拜城市规划起点之高、建设标准之新、投入强度之大、管理水平之高,值得杭州认真研究、虚心学习。

5天时间,转瞬即逝。但迪拜镌刻在杭州市领导干部心中的烙印,杭州在迪拜留下的“杭儿风”却不会消逝。

迪拜之行,盛装着先进理念与昂扬激情满载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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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崩盘 平哥晕倒
【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要将杭州建成中国的迪拜】
   4月28日 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率团考察迪拜,称“不虚此行”,“杭州要建成中国的迪拜”【据说中央一再重申今年要严格规管公费旅游,这这这~~】
   一个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中国文化名城杭州,究竟要不要学习一个建城不过50多年的沙漠中的城市?
  
  多年前,迪拜还只是个小小的渔村,那里一半海水,一半沙漠,淡水资源极度缺乏。今天的迪拜,已经是一个被全球公认为富得流油的阿拉伯城市。没有谁会预测到,迪拜会和古老的中国城市杭州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初夏的五月,35度高温,炎热且干燥的迪拜用阵阵热风迎来了一批来自中国杭州的考察者。考察的行程很短。五天中,在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的带领下,这一行人边擦着汗水边仔仔细细地参观了迪拜的棕榈岛、迪拜塔、炫目的世界第一摩天大楼,以及全球惟一的七星级酒店阿拉伯塔饭店等国际建筑大师的经典力作。【据说很多嫖客去迪拜,这几个景点也是必到之地】然后返回住所继续每天的必修课,倾听由当地重要领导为他们专门开设的关于休闲旅游业发展、城市规划与建设、房地产业发展的讲座。
  
  在对这个当今名流富贾聚集的经商度假之地感到瞠目结舌的同时,许多中国官员在笔记本上飞快地记录着心得,有的一节课就整整记录了七页。【据说在当地很多免费派发的旅游景点目录就可以供游客们“飞快地抄录一番”,这这这~~】王国平回国后就提出了一个用当地老百姓的话来说“很美也很猛”的豪言壮语:“杭州要建成中国的迪拜”,并发出感言,称“不虚此行”。事实上,要学习迪拜的可不止杭州这一家,广东省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长李立新也建议,广东可效仿迪拜填海兴建“人工岛”,以解决城市建设中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难题。【唉哟!没想到咱们广东更不甘人后,填海建人工岛,啧啧啧!去南沙入海口填一个不?】
  
  有网友遂调侃,不知道迪拜获悉此消息后,是否会向杭州和广东两地收取巨额专利费和版权费?
  
  不靠谱的的口号
  在许多人眼中,杭州无疑是一个虚心上进的学习型城市。
  9年前,杭州就提出“四学”,即高新技术学深圳、对外开放学苏州、个私经济学温州、城建城管学大连。不仅如此,就连国外的巴黎、威尼斯都曾是杭州心目中的“标杆”。
  
  而迪拜正式进入杭州市政府的视线,是始于2007年,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收到的浙江大学一位教授的来信。信中称:“迪拜这座沙漠之城,崛起速度之快,令人震撼,值得一学。”当时王国平看后将信将疑。【想必这位教授也一起去迪拜爽了一回吧】
  
  去年5月,王国平率杭州市区县主要党政负责人及企业家代表,在迪拜开办了一期特殊的学习培训班。培训的结果也很显性,那就是王国平直接提出杭州要以迪拜为“标杆”,解放思想,实现跨越式发展,最终打造出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
  
  享有“天堂”美誉的杭州是八朝古都,早在元朝时,意大利著名旅行家马可·波罗就将其赞为“世界上最美丽华贵之城”。一个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中国文化名城杭州,究竟要不要学习一个建城不过50多年的沙漠中的城市?这种跨越式发展和敢为天下先的思路,在得到一部分人士肯定的同时,也遭受了民间暴风骤雨式的抨击。
  
  “只要敢砸钱,在中国的罗布泊都能再建一个迪拜;但是不管你砸多少钱,在迪拜都建不了一个西湖!”市民刘浩始终认为杭州的特色是其他城市所无法比拟的,“我就搞不懂,杭州这个闻名遐迩、听着都让人觉得诗情画意的地方,凭什么要抱人家大腿,叫什么‘中国的迪拜’。”
  
  “这口号听起来就是很不靠谱的”,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要想完全克隆另一个城市是不可能的,但杭州本身就很有自己的特色,如果说要学习,迪拜肯定还是有杭州值得学习的地方。”
  
  建筑的“侵略”
  从千城一面的“玻璃盒子”建筑到城市趋同和克隆现象在中国已经相当普遍。从这个角度讲,杭州要建成中国的迪拜也绝非偶然。
  
  “这纯粹就是为了标新而立异”,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博士王月涛毫不客气地说,杭州是个现存的城市,迪拜是个新建的城市,新建的城市的一些符号用于建筑上极大地反映在世界趋同化情况下追求异化和个性的一种表象。虽然能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但不一定就是适合那个城市居民的。
  
  城市克隆和趋同现象主要是技术欠缺和盲目崇拜引起的。王月涛认为如果对自己的文化有信心,就不会盲目照搬别国的东西。杭州迪拜化口号的提出只是考察了短短五天时间,这在很多人听来都是不可思议的。民间也有传说当地政府正在考虑建设一个七星级酒店。当地老百姓说:“自古以来,杭州就有天堂之称,天堂不是就很好吗?”事实上,多数市民是不会接受不是自己文化传统的符号,而引入的结果也会使其自身失去文化意义。这就如我们复制美国白宫,就是割断历史,建筑脱离了它产生的文化背景,复制过来只是一种纯粹的消费符号,没有了它原来背后深刻的含义。
  
  “我认为迪拜现象完全是一个文化消费观念下的建筑形式。”王月涛最后表示。“建筑和城市的发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能割断历史,如果在当地居民不能接受的情况下去建设,那只是一种政府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只代表了少数人的心态。”既然高薪养廉 ,何不多妻防嫖 ?【来自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house/1/183587.shtml】

【附录】
風光一時的迪拜,如今陷入債務危機,光環不在,杭州市書記王國平目睹這一切,相信快暈倒了。過去一年,王國平言必稱迪拜,提出把杭州建成「中國的迪拜」,派出上千官員朝拜。如今,被老王稱為「標桿和榜樣」的迪拜崩盤,真的是情何以堪。

王書記一遊頭腦發熱

上有天堂,下有蘇杭。作為兩千多年歷史的文化古城,杭州卻要拜一個建城不過五十多年的沙漠中的城市為師。這一切皆因長官意志──杭州「一哥」王國平的頭腦發熱。

兩年前,王國平到杜拜走馬觀花跑一趟,立即被「杜拜發展理念之新、發展速度之快、建設水平之高」所吸引。據官方《杭州日報》報道,回國一段時間內,王國平言必稱杜拜。他說,杜拜在中東沙漠中迅速崛起,創造了一個「人間奇」,「杜拜是杭州城市發展的標桿和榜樣」。

於是,杜拜掀起了「杭州風」。雖然中央三令五申嚴禁官員出國豪華遊,但上千官員打「考察、學習」的旗號紛紛前赴這個沙漠城市,「領略了杜拜打破桎梏、敢闖敢試、勇爭第一的智慧與勇氣」。據《杭州日報》稱,「杜拜之行,盛裝先進理念與昂揚激情滿載而歸」,「寫下了我市開展新一輪解放思想大行動的序言。」

「建中國迪拜」早受抨擊

「建中國杜拜」運動如火如荼。杭州官方大興土木搞城市擴張,力挺樓市;錢江新城將按照杜拜帆船酒店模式,建首家七星級賓館;錢塘江將建兩岸亮燈工程,邀請杜拜國際機場燈光的設計者霍夫曼教授來操刀。

此時此刻,榜樣卻倒下了。杜拜由於長期倚重外來投資和房地產業,陷入了債務危機。王國平亦陷入了從政以來最大的尷尬,杭州論壇的網民調侃說:「王書記,酋長們喊你去看杜拜破產了!」

其實,「建中國杜拜」的口號一提出,已經遭受民間暴風驟雨式的抨擊。市民氣憤地說:「杭州這個聞名遐邇、聽都讓人覺得詩情畫意的地方,憑甚麼要抱人家大腿,叫甚麼『中國的杜拜』。」如果不是「一把手」頭腦發熱,如果決策過程公開民主,杭州這場鬧劇完全可以避免。
【总评】:杭州房价之高,王都督功莫大焉!


上海世博会的召开,GDP的增长,导致了土方车的加速

以后出门小心,前后左右不仅有土方车还有很多车压死人,上面也说不准会有砖块瓦片砸死人


  2009.6.27 东方早报 报道
  《土方车侧翻 压死摩托车两乘客》
  事发嘉定区江桥镇金园一路金园六路路口,一辆土方车侧翻压上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摩托车上两名乘客当即身亡。

  2009.6.16 东方早报 报道
  《杨树浦路两天两车祸连夺两命》
  事发杨树浦路腾越路,一骑车男子头部遭土方车碾压当场死亡。一天前,一名4岁女孩被撞身亡。

  2009.6.16 东方早报 报道
  《土方车撞电瓶车1人死1人伤》 
 事发浦东南路塘桥新路路口,一辆土方车在小转时撞倒一辆同向直行的电瓶车。事故造成电瓶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左腿骨折。

  2009.6.15 东方早报 报道
  《12岁女孩土方车轮下幸运逃生同行4岁幼女被撞身亡》
  事发杨树浦路宁国路路口,两名女孩被车撞倒,一4岁女童死亡,另一名12岁女孩受伤。

  2009.5.25 东方早报 报道
  《土方车追尾公交一半乘客送医院》
  事发中山南二路近大木桥路,一辆土方车不慎撞上一辆933路公交车的尾部,致公交车上多名乘客受伤。

  2009.5.25 新民晚报 报道
  《土方车倾斜泥土倒翻 轿车被埋司机受伤》
  事发浦东华东大道龙东路口,一辆土方车行驶中为避让另一辆土方车不慎倾斜,车上翻出大量泥土将一辆行驶中的小轿车埋住,轿车司机压在车内受重伤。

  2009.5.10 新民晚报 报道
  《土方车追尾 柴油泄漏一地》
  事发共和新路闻喜路口,两辆土方车发生追尾事故,被追尾土方车油箱内柴油大量泄漏,幸好由于及时处理,未引起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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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聊生

而且和世博会相关的一切大小项目都是赔钱再做的downloading钱都到XXX的口袋里去了 没办法只能胡搞了

Tuesday, December 01, 2009

上海最近土方车很猖獗

昨天刚说到试着博起的问题,今天就看到一条新闻,触目惊心
这是今天发生的事故,不想复述,太血腥,3人死亡。
乍一看这不过又是一起车祸,于是很多人相信都会怒从心头起,顺带说说自己的相关见闻,媒体导向也是质疑职能部门在如此多的土方车事故之后依然无所作为。于是大家一片唏嘘。
古话说,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诸多土方车造成的事故中固然有交通问题,但大家有没有细想过一些问题:
1,三峡的土方车远大于上海,为何不闻事故如此之频繁?
可见土方车不一定就是元凶,这就好比菜刀,你拿来切菜那是工具,砍人那是凶器。
2,事故频繁为何无法治理?
今天《东方早报》蜻蜓点水的提到诸多部门有话不能说,这其的利益关系自不用多言。没错,利益,全世界的黑暗面哪个又离得开利益二字。可真的仅是如此么?
不完全疑问之自问自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之所以事故频发,是个数字游戏。记得7月份上海地铁故障频发,引得怨声载道,有专家拿数字说话,说我们的故障率有多低,跟别国不 能比,这就好比拿中国的大米消费跟芬兰比,人家百十来号人一年也吃不了几粒米,你几亿的消费人口也好意思拿来说,大人欺负小孩么?所以按数学计算来说,现 在的上海处处可见土方车,这么多的土方车、这么多的工地、这么多的建设任务,这几个事故算什么?两个月一起严重事故其实按其数量频率的横向坐标来看比例已 然很低了,只因我们的感官和意识是站在时间的纵坐标上的,自然就会觉得是“频发”了。科学的说这根本是扯淡,毕竟死人是硬道理!
说到利益,荣誉是最大的利益,为什么上海需要那么多工地在一年内同时开挖?若不是大家卯着劲的试着博起,又何必要如此赶时间、赶进度、赶工期呢?死人事小,国家地方荣誉事大,谁来管?谁敢管?中国从来不缺黄继光董存瑞,舍我其谁?
一个成熟的资深司机怎么的也要三五七年才能称之为老手吧,这么多土方车请问去哪找那么多“资深司机”呢?上海现在的路很多上海本地十多年的老司机都变得不 熟息、吃不消了,那么多外来司机又如何能驾轻就熟呢?加上我们养成已久的许多诸如闯红灯、随意变道、抢道,偌大的上海就这样变成了屠宰场,让人防不胜防。
原本我们以为在市中心便至少不用担心死无全尸,然而现在在人民广场、在外滩、在陆家嘴,土方车开的如同F1一样虎虎生风,所到之处漫天飞沙,滚滚扬尘飞 卷,空气质量极其低下。说句题外话,上海如今的污染多为治病率更高且不可逆转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30,天气预报专家们喜欢用20年前的PM100检 测作为检测指标,那自然天天空气良好了。
言归正传,要想市民安心出门,那源头就需堵,但我们这“被代表”的博起,是硬指标,天塌了也必须完成的。
顺便说一句,曾有日本友人觉得上海为何是这般摸样,于是我详细的问了日本爱之世博是否也如此大兴土木,对方肯定的回答,完全没有!终于明白为何澳洲、巴黎之类申办奥运为何有民众“(这也算禁词)”反对了,以前我没读过书时,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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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天下悠悠之口其实屏蔽一两个禁词就能蔽之的?

奥巴马上海讲话被和谐了哪些内容

奥巴马上海讲话被和谐了哪些内容

作者:思宁   来源:思宁_新浪博客



  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11月16日在上海科技馆与大学生对话有美中两个权威的文字版本,即美国官方版本(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a89170100ft2w.html)和新华网文字直播版本(http://www.news.cn/world/obama/wzzb.htm)。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奥巴马讲话的文字内容有哪些敏感词和敏感句子被新华网和谐了。以下是思宁编选的涉及敏感词和敏感句子的奥巴马讲话的文字内容对比及注解。美国官方版本的奥巴马讲话用宋体字表示(其中被新华网和谐的敏感词和敏感句子用红字标出),新华网文字直播版本的奥巴马讲话用楷体字表示。

  奥巴马总统:参加过二战的中国老兵仍然热情欢迎故地重游的美国老兵,他们曾经在那里作战,帮助中国从占领下获得解放
  奥巴马:而参加二战的中国老兵仍然欢迎故地重游的美国老兵,他们在那里参战。
  思宁注解:奥巴马当时讲到二战期间美国飞行员在中国上空对日军作战的历史。作为反法西斯同盟国,美国帮助中国从日军占领下获得解放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新华网却有意遗漏“帮助中
国从占领下获得解放”这句话。

  奥巴马总统:1979年,美中之间的政治合作主要立足于双方共同面对的竞争对手苏联。如今我们享有积极的、建设性的、全面的关系,为我们在当今时代的关键性全球问题上建立伙伴关系打开了大门,这些问题包括:经济复苏和清洁能源开发、制止核武器扩散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在亚洲及全球各地促进和平与安全。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我明天与胡主席会谈的内容。
  奥巴马:如今我们有着积极合作和全面的关系,为我们在当前重大的全球问题上建立伙伴关系打开了大门,这些问题包括经济复苏、洁净能源的开发、制止核武器扩散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还有在亚
洲及全球各地促进和平和稳定,所有这些问题我明天与胡主席会谈时都会谈到。
  思宁注解:被删除的“1979年,美中之间的政治合作主要立足于双方共同面对的竞争对手苏联”这句话反映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历史事实。在苏联已经解体多年后的今天还对美中苏关系的历史事
实这么敏感,未免神经过敏。“和平与安全”翻译成“和平和稳定”则颇有“稳定压倒一切”的中国特色,“安全”被“稳定”压倒了。

  奥巴马总统:我们两国之间的关系相伴着一个积极变化的时期,这不是偶然的。中国实现了亿万人民脱贫,这一成就史无前例,同时,中国在全球问题中也在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在促使冷战顺利结束的同时,经济也取得了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奥巴马:我们两国之间的这种关系给我们带来了积极的变化,这并不是偶然的,中国使得亿万人民脱贫,而这种成就是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而中国在全球问题中也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也目睹
了我们经济的成长。
  思宁注解:“促使冷战顺利结束”这种语言,新华网可能听不懂,就不翻译,以至接着把人家说美国经济增长误以为是表扬中国经济增长。

  奥巴马总统:但是,“我们必然是对手”的概念并非是注定不变的——回顾过去不会是这样。由于我们的合作,美中两国都更加繁荣、更加安全。我们已经看到我们本着共同的利益和相互的尊重去努力所能取得的成果。
  奥巴马:“但是我们必须一定是对手”的这种想法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我们两国的合作,美中两国都变得更加繁荣、更加安全。我们基于相互的利益、相互的尊重就能有成就。
  思宁注解:不愿意承认中美有“共同的利益”,结果翻译成不伦不类的“相互的利益”。

  奥巴马总统:我认为每个国家都必须规划自己的前进方向。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文化深远。而美国相对而言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它的文化由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移民以及指导我国民主制度的建国纲领所形成。
  这些纲领中提出了对人类事务的简单明了的瞩望,并包含了一些核心原则——不论男女人人生而平等,都享有某些基本权利;政府应当反映民意,并对人民的愿望作出回应;商贸应该是开放的,信
息应该自由流通;司法保障应该来自法治而不是人治
  奥巴马:我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勾画出自己要走的路,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它有着博大精深的文化。相对而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它的文化受到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移民的影响,还受到我们
民主制度文件的影响。我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向往,代表了一些核心的原则,就是所有的人生来平等,都有着基本的权利,而政府应当反映人们的意志,贸易应该是开放的,信息流通应当是自由的,而法律要保证这个公平。
  思宁注解:“指导我国民主制度的建国纲领”作为纲领,不被新华网认可,就不翻译完整。这样,中国读者就可能不知道奥巴马说的是美国建国纲领的“一些核心的原则”,而误以为奥巴马说的只
是“我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向往”,只是奥巴马个人向往的“一些核心的原则”而已。“政府应当反映民意,并对人民的愿望作出回应”是敏感的说法。新华网翻译成意思含混的“政府应当反映人们的意志”,混淆了“人民”或“国民”与“人们”的概念的区别,也混淆了“意愿”或“愿望”与“意志”概念的区别;而且,删除“并对人民的愿望作出回应”,更说明了中国某些人拒绝“回应”“人民的愿望”的权力的傲慢。“司法保障应该来自法治而不是人治”则是切中中国司法时弊的警句,令某些人害怕,所以也翻译不出来,而变成与前面的论述逻辑上无法衔接的话“法律要保证这个公平”。

  奥巴马总统:这就是为什么林肯(Lincoln)能在南北战争中挺身而出并宣布,这是一场考验一个孕育于自由之中、“忠实于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原则”的国家能否永存的斗争。这也就是为什么马丁・路德・金(MartinLuther King)博士能够站立在林肯纪念堂(LincolnMemorial)的台阶上,要求我们的国家实践自身信仰的真正含义。这也就是为什么来自从中国到肯尼亚的各国移民能够在我国的土地上安家;为什么所有努力寻求机会的人都能获得机会;为什么像我这种在不到50年前在美国的某些地方连投票都遇到困难的人,现在能够出任这个国家的总统。
  奥巴马:这是为什么林肯在内战期间站起来说过,任何一个国家以自由、以所有人类平等的原则能够长久的存在,也就是为什么金博士在林肯纪念馆的前台站起来,说我们国家要必须真正的实现我
们的信念。也就是为什么来自中国或者肯尼亚的移民能够到我们的家,也是为什么一个不到50年前在某些地方连投票都遇到困难的人,现在就能够做到那个国家的总统。
  思宁注解:“人人生而平等”作为敏感句子也不被新华网认可,所以改成了“所有人类平等”。“所有努力寻求机会的人都能获得机会”作为美国的机会理念,也删除了。也许新华网过于敏感,担
心中国人看了这句话会诱发偷渡美国寻求机会的想法。

  奥巴马总统:表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获得信息和政治参与的自由——我们认为这些自由都是普世的权利,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包括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不管是在美国、中国还是在任何其他国家。正是对普世权利的尊重指导着美国向其他国家开放,尊重各种不同的文化,致力于遵守国际法,并对未来抱有信念。
  奥巴马:这些表达自由、宗教崇拜自由、接触信息的机会、政治的参与,我们认为这些是普世的权利,应该是所有人民能够享受到的,包括少数民族和宗教的族群,不管是在中国、美国和任何国家
,对于普遍权利的尊敬,作为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开放态度的指导原则,我们对其他文化的尊重,我们对国际法的承诺和对未来的信念的原则。
  思宁注解:“普世权利”这个概念比较敏感,赶紧改成“普遍权利”,防止中国人根据奥巴马的讲话去追求“普世权利”。

  奥巴马总统:恰恰相反,我们欢迎中国成为国际社会中一个强大、繁荣、成功的成员——一个从你们这样的每个中国人的权利、实力和创造力中获得力量的中国
  奥巴马:相反,我们欢迎中国作为一个国际社会的强的、繁荣的、成功的成员。
  思宁注解:中国是讲所谓“集体人权”和“集体力量”的,所以新华网不同意奥巴马从“每个中国人的权利、实力和创造力中获得力量”的观点,把破折号后面的那句话省略了,免得“每个中国人
”都醒悟起来争取“权利”,发挥“实力和创造力”。在新华网看起来,中国并不需要从“每个中国人的权利、实力和创造力中获得力量”。

  奥巴马总统:我会交替回答现场观众的问题和学生们代为提出的来自互联网的问题,还有,我想洪博培大使可能会提一个我们通过大使馆网站征集到的问题。
  奥巴马:我会从在座的观众中问一个问题,然后再让这些学生代表以及洪大使从网上代为提问。
  思宁注解:含糊一点,用“网上”代替“大使馆网站”,免得中国人知道“大使馆网站”后上网对美国大使馆乱说话,毕竟美国大使馆网站不便封杀屏蔽。

  奥巴马总统:有些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可以就此展开对话。但我们认为有必要恪守我们的理念和价值观。当然,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必须谦逊,必须认识到我们自己并非十全十美,在很多问题上还有待取得进展。如果你们问一问美国妇女,她们会告诉你,有一些男性对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还抱着老观念不放。因此,我们不能说我们解决了全部问题,但我们认为必须为这些普世理念这些普世价值观大声疾呼。
  奥巴马:当然,有些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可以就此展开对话,但是我们能够实现我们的理想才行。当然,我们在做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我们要虚心,我们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在很多
问题上也要取得进展,你跟美国的妇女讲的时候,她们会跟你说:很多男人对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还有一些成见。因此我们绝不声称我们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就这些问题,普世的原则我们还是要谈的。
  思宁注解:担心中国人知道奥巴马谈论了“价值观”,特别是“普世价值观”,所以删除“价值观”特别是“普世价值观”的提法。而且担心中国人接受“普世理念”的价值观,所以“理念”也翻
译成了似乎不是价值观的“原则”。

  奥巴马总统:我非常高兴地看到紧张局势的缓解和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而且我非常盼望和希望我们能继续看到台湾和中国其他地区在解决很多这类问题时显著改善关系。
  奥巴马:我非常高兴看到紧张局势的缓和和跨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而且我非常希望我们继续看到两岸不断地改善关系,解决很多这样的问题。
  思宁注解:除了“台湾”,还有“中国其他地区”。这太敏感了!中国人看了肯定想到也有“紧张局势”的“中国其他地区”。于是,“台湾和中国其他地区”变成了“两岸”。
  
  奥巴马总统:首先,我要说,我从没用过Twitter。我注意到,年轻人他们都忙着这些电子东西。我的指头在电话上打字有些不灵。但是,我对技术深信不疑,我深信信息交流的开放性。我以为,信
息交流得越自由,社会就越强大,因为这样世界各国的公民可以向自己的政府问责。他们会开始独立思考,从而产生新思想,鼓励创造性。
  奥巴马:首先让我说,我从来没有使用过TWITTER。我注意到一些年轻人,他们一直很忙,有各种各样的电子器材,很笨重。但是我还是非常相信技术的作用,非常重视开放性。在信息流动方面,我
认为越是能够自由的信息流通,社会就变得越强,因为这样子,世界各地的公民能让自己的政府负责,有一个问责制度,他们自己会思考,这样会有新的想法,鼓励创造性。
  思宁注解:“公民可以向自己的政府问责”,这个理念太危险了,不能让中国人看明白,所以改成“公民能让自己的政府负责”糊弄过去。后面加一句没有问责主体的“有一个问责制度”,中国人
最好理解为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千万不要理解为“公民可以向自己的政府问责”。另外,公民“会思考”就行,不必“独立思考”。根据中国的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论,“独立”二字只能删除了。

  奥巴马总统:我可以告诉你们,在美国,我们具有的自由的互联网——或者说上网无限制,是我们力量的一个来源,我觉得应该得到鼓励。
  奥巴马:但是我可以告诉各位,在美国,我们有没有受限制的使用互联网的机会,这是我们力量的来源,也是应该受到鼓励的。
  思宁注解:“自由”是新华网忌讳的字眼,所以避免用“自由”来作“互联网”的定语。于是,使用拗口的“有没有受限制”的肯定否定句式,能敷衍过去就敷衍过去。

                          2009年11月29日 
题图为奥巴马在上海科技馆与大学生对话,出处为http://news.sina.com.cn/c/2009-11-17/133119066340.shtml



了解保密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看看土共的哪些下作的地方怕让大家知道:
via https://docs.google.com/Doc?docid=0ARmTASsFU9tEZGdibWg4MjZfMzRkdGhrZzZkcg&pl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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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适用浏览器的“查找”功能,快速找到您想看的部分,而不必逐行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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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法规的罗列,也是公民学习法律的资料。学法是为了守法。然而什么是“守法”?

你肯定会说,“守法”就是履行法律义务。

事实上,“守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权利”在“履行义务”之前。



行使“知情权”,就是在“行使法律权利”,就是守法。

公民知情权的来源,在于我们作为“人”的存在,以及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所应当了解的一切内容。



在中国,有多少应当公布的信息被列为国家秘密?

有多少民众应该知道的信息被封锁了?

一个在黑箱中运行的政府,能给民众带来什么?



中国的学生从小被灌输“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那么,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向国民公布的信息,中国,这个自称是社会主义属性的国家却立法禁止公布?



中国人都希望,中国在社会治理方面能够配得上“社会主义”。



目录



作为一位公民,应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

关于保密工作的部分行政法规摘录

  什么是国家秘密?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民政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地方规章)甘肃省宁静县财政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相关法规本身可能属于秘密的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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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保密制度重置底线(2005.9.20)
中国公安部最神秘部门:政治保卫局(2009.6.2)
《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保密责任(2009.6.23)

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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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公民,应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



我们评判一部法律、一种制度的标准,应当仅仅是我们内心的公平正义。

你觉得,一部维护了所有垄断国企既得利益的《反垄断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一部免除了政府绝大部分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一部使得绝大多数有正当理由的游行示威都被禁止的《游行示威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禁止其他省区市公民获取北京、上海、广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户籍制度公平正义吗?

你内心的公平正义,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法律是人类社会制定的、用以规范社会秩序的、对人适用的行为准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任何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对等的。

享有多少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少义务。

法律不应当规定,某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也不应当规定,某些人比其他人承担更多的义务。否则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法。



一部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是“恶法”。

执行“恶法”,只会使得社会变得更加不公平、不正义。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恶法”。原因: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来源:《立法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但它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发布的,程序上不合法,因而其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部不能被执行的法律,是“废法”。

它的存在,仅具有空头支票的意义。

中国的《宪法》是“废法”。一部公民不能用作起诉、辩护依据,法院不能用作判决依据的法律,根本不能规范社会秩序,也不能保护公民权利。在法治国家里,《宪法》都可以被用来起诉、辩护、作为判决依据;而在人治国家里,《宪法》除了政治宣誓意义之外,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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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工作的部分行政法规摘录



﹡以下法规均来自境内互联网公开资料﹡



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我国国家秘密作了如下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全国党员、党组织及其他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6.尚未公布的全国干部队伍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状况等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7.尚未公布的军队、武警部队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汁资料;

8.公开选拔地(市)、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要点和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第四条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1.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报告;

2.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农衬、街道等尚未公布的领导机构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3.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年度或专题资料;

6.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7.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题库。



第五条 酝酿过程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事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的内部文稿、领导讲话,以及其他在组织工作中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产生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http://zzb.kaiping.gov.cn/ReadNews.asp?NewsI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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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一)绝密事项

1.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2.未公布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案查办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查处的具体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检举、控告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2.未公布的全国及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

3.未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

4.未公布的全国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5.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检举、揭发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3.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4.未公布的省一级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具体范围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生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89年10月27日制定的《纪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纪发[1989]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保密局1991年2月12日制定的《行政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监发[1991]4号)同时废止。



http://www.kmpl.gov.cn/manage/news/2004/3/15/1079335942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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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二)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四)干部的任免及考察材料;

(五)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六)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七)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八)有关密码电报。



第二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出台的工资(含津贴、补贴)调整方案;

2.尚未出台的中央、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调整方案;

3.干部录用考试的报审试题、试卷、备份卷及其答案;

4.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

5.涉外人事管理的有关内部政策。



(二)机密级事项

1.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档案、汇总名册、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中央各部门管理的干部(司局级)的档案;

3.干部录用考试题库及考分计算方法;

4.每年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的全国军官转业安置政策;

5.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及宏观控制方案;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7.正在承办的有关中央、地方党政机构及编制的调整事宜;

8.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及试卷;

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



(三)秘密级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中央各部门管理的干部(司局级)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及报表;

3.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4.尚未公布的军官转业的分配计划;

5.尚未出台的职位分类方案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6.县处级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县处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7.尚未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政策;



第三条 人事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一般干部的档案;

2.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http://dag.hubu.edu.cn/printpage.asp?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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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 地(市)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及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职称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 尚未公布的试题,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三) 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 绝密级事项

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 机密级事项

1.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

2. 省级、地(市)级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 秘密级事项

1. 地(市)级以上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2. 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第三条 按人事部的规定,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不应公开试题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http://www.ccesda.com/webhtml/syxh/zuzc/zcfg/200611/33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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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民政部门掌握的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总人数;

2.有关部门为牺牲的特殊人员申请批准烈士的情况;

3.有关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建立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材料。



(二)机密级事项

1.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掌握的非法组织或违法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2.民政部门掌握的重要军事设施情况及驻军分布、装备、人员数字和军供站为部队重要军事行动(作战、戒严、调防、秘密军事演习)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

1.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边界争议事件未解决之前的处理意见及划界方案;

2.全国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3.军供站为部队一般军事行动(训练、抢险救灾等)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4.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

5.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6.处理在华国际难民问题的决策;

7.民政部门统计的全国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办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http://jmz.cq.gov.cn/zh/news/show.aspx?sort=390&id=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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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的全国性生育政策方案;

2、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3、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二)秘密级事项

1、地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2、地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3、有关单位专项调查期间统计的县级以上的溺弃婴数;

4、全国及省、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计划外生育费汇总数。



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一)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三)有关单位专项调查统计的乡级的溺弃婴数;

(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第二、三胎出生婴儿性别数和性别比;

(五)因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残废或死亡的案例;

(六)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及因此而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

(七)残害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和严重损坏其财产的事件。



(摘自国计生密字【1995】135号】)



http://www.sqjsw.gov.cn/flfg_news.asp?newsid=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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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军事工业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以及军用物资的运输、消费、储备、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讯设施等国防实力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

(三)统计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部门报告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提出的重要建议,以及全国性商品物资库存储备、价格变动、财政金融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会引起生产、市场和金融波动不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

(四)灾情、瘟疫、社会消极面等社会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会引起人心和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安定的;

(五)通讯加密机、密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的统计数据;

2.国家重要战备物资的生产、消费、库存和进出口的统计数据;

3.国防军工方面重要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4.出口和援外的军工产品的品种、数量和去向的统计数据;

5.通过特殊渠道进口的禁运物资、军需装备的品种、数量;

6.国家储备资金数量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数量与分布;

7.固定通信加密机、密码。



(二)机密级事项

1.铀、铍、金、银、稀土和涉及军工生产的稀有金属的全国矿产储量和产量、库存的统计数据;

2.统计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等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重要建议;

3.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方面统计资料和未公布的财政赤字;

4.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中的大宗出口商品成本数据及库存情况;

5.未经批准公布的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宗出口产品的工业生产成本、全国货币发行量、国家债务和国家外汇结存;

6.特种运输和黄金出口的数量、金额及去向;

7.战备工程、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信设施统计资料,战备通信广播电台的数量和发射功率;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正式发表前的全国月度、季度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数据;

2.铀、铍、金、银、稀土元素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和产量;铂及铂族元素、石油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

3.容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的商品物资供求、库存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4.容易引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大宗出口商品、物资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5.公开后容易引起人心不稳和社会动荡的重大灾情、瘟疫、事故、社会消极面统计资料;

6.国家对外援助的总额及分类、分国别援助金额。



http://www.miluo.gov.cn/siteguide/stjjzcfg/17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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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在国内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二)机密级事项

1.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省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署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秘密级事项

1.在有关地、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要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地、市(含县级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问题或地、市主要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机关的工作秘密由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所在单位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社会审计机构规定。有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上级机关、机构、组织等对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http://www.mgsj.gov.cn/news/view.php?ID=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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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部署,住地、路线、现场警卫的警力部署及其通信联络方法和秘密安全设施、执勤方案、警卫手段;

3.公安机关防范、制止、处置骚乱、暴乱、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方案;

5.重要情报的来源、获取手段和联络方法;

6.对重要侦控对象的查控、堵截措施、材料和正在侦查的重要专案、敌情线索查证情况;

7.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内外敌对组织或社团、间谍特务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黑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和境内非法组织及其人员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8.侦察工作专案、阵地、特情、密干、“朋友”、“关系”、秘密保卫员及业务据点的布建、审批、使用、管理情况;

9.技术侦察手段和技术侦察阵地的设置、实力、使用情况;

10.技术侦察手段的技术方法、技术侦察专用器材的性能、管理情况及其更新换代情况;

11.技术侦察业务工作和技术管理情况;

12.计算机系统处理绝密级信息的安全技术措施;

13.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一类防伪措施;

14.有重大影响的外国人秘密和入境向我申请政治避难的情况;

15.担负看守所、劳改单位看押任务的武警部队执勤方案及其有关情况;

16.武警部队总队(含)以上的实力统计和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



(二)机密级事项



1.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警卫对象和国内、国际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未公开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通信联络的密语、代号,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及其有关情况;

2.在处理涉外案件、事件中对外交涉、谈判的策略、方案,我同外国警方的秘密技术合作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反革命案件的统计数字、综合情况;

4.重点目标以外的其他警卫、守卫、守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执勤方案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有关情况;

5.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内外敌对组织或社团、间谍特务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黑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和境内非法组织及其人员的一般情况和动态;

6.对外国、外商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来华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管理情况;

7.正在侦察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重要案犯关押的地点、动态,有重大影响的服刑人员的动态;

9.国家级重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以及进行安全检查的有关情况;

10.无线通信中正在或准备使用的用于侦察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布置警卫工作、处理紧急治安事件、调动警力的联络呼号、密语;

11.来源秘密的公安科学技术和科研资料;

12.平息、处理对当地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闹事、骚乱及其他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工作部署及其有关情况;

13.预防和处理看守所人犯暴狱、劫狱等重大事故的预案及其有关情况;

14.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二类防伪措施;

15.公安机关隐蔽工作单位的机构、任务、人员、编制、经费情况和人员、器材伪装及其掩护措施;

16.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点、数量、守护运送情况;

17.武警部队支队、大队的实力的统计和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



(三)秘密级事项



1.公安机关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

2.尚未公布的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逮捕人犯、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抓获人犯的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3.国有大型企业的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4.技术侦察手段的代号;

5.公安机关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6.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7.公安机关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以及重点人口的情况和数字;

8.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

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一般案犯关押地点和动态;

10.各地构成犯罪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和铲除此类毒品原植物的统计数字,境内制造毒品的情况、数字;

11.公安机关社会化、职业化阵地、据点的情况;

12.治安、狱内耳目的布建、使用情况及其数字;

13.无线通信中,用于刑侦和社会治安工作的频率、暗语;

14.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处理涉密信息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措施;

15.侦察、边防、出入境管理部门侦控工作的内部工作程序;

16.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三类防伪措施,各种公安业务专用章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的防伪措施;

17.武警部队中队的执勤目标、岗哨统计和实力统计。



第三条 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1.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和文件、公文、管理措施;

2.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3.公安机关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

4.尚未构成犯罪的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零星铲除情况及其数字;

5.拐卖人口的发案数字和被拐卖人口数字,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外国籍妇女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拐卖人口案件以及聚众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案件的具体案情;

6.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

7.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方案及其具体措施;

8.国有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9.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

10.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

11.未决定公布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12.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http://www.kfga.gov.cn/sqjws/zqsq/News_View.asp?News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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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 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http://www.lbda.gov.cn/Html/flfg/zywj/6920080505110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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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1年1月9曰交通部[91]交保委字7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和资料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外提供秘密资料,必须按权限逐级审批。

1.国家绝密级文件、资料,一般不对外提供。必须提供时,属于中央、国务院管理的,部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意见,由部报中央、国务院审定;交通工作的国家绝密级文件、刊物、资料及技术、科技成果等由部业务司、局提出意见,报部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同意,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2.交通工作的机密级文件、刊物、资料及技术、科技成果等涉及全国性的,由部有关业务司、局审核,报部批准;属于地区性的,由省、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3.秘密级资料,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领导审批。属全国性的秘密级经济技术资料,经部有关业务司、局审核批准。部直属单位向外提供部属其他单位的秘密级资料,报部审批;双重领导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批准。地方交通单位向交通部门以外单位提供秘密级地方交通经济技术资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保密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4.需要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非秘密的内部资料,如有关码头平面尺度、水深、高程、断面图、装卸机械等单项汇编资料,须征得主管业务部门和同意,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5.向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时,按交通部办公厅(85)厅计字27号《交通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具体办法》执行;向外提供和公布科技资料、科技成果、科技论文等,由部科技司审核把关;向外提供和公布工程技术、论文等,由部工程管理司审核把关;向国际组织提供和公布的资料,事先征得有关主管业务司局的同意,由外事司归口负责审核把关。



(二)凡交通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向各单位索取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各类统计资料,均须报交通部保密委员会批准。



(三)沿海、内河港口,航道和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利用外资、合资经营、聘请专家或顾问等,需要提供的秘密资料超过本单位、本地区审批权限的应逐级上报批准。在执行中,对涉及全局的、重要秘密,按特殊问题处理。对有把握的,可有控制地、分层次地逐步提供,并在合同或协定上签定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规定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转让;对无把握而且时间紧迫的,须越级上报。



(四)在港口、航道、公路的建设中,需要提供的地质、测绘、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资料,超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审核权限的必须专项请示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各单位在进行国(境)内外学术、科技交流或向国际组织提供资料,均由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审查办理或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小组)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向院校学生提供课题研究和论文答辩所需内部资料,由院校负责审查把关。



(六)备港口,在执行特殊任务时,封闭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一般港口的码头泊位数、前沿水深、码头长度、可停靠的船舶吨位数、库场面积、容量、以前或上一年度的吞吐量、进出口船舶数、港口平面示意图等概况资料,如国外港索取,可与国外港向我提供的资料对等。但一般不提供当年数字,只提供虚数(上年完成数宇、公布数字)。财务指标不提供。



对一般来华访问港口的业务团体、友好人士等,在弄清对方身份、索要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后,可根据本条有关要求进行介绍,所提供的资料种类、数量、深度等要按权限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宣传报道保密



(一)凡涉及交通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经部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和展出。拟宣传报道、展览的内容,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二)有关全国交通行业和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活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的研究、试验、生产情况和军事贸易运输等涉密事项的对外宣传报道,由部承办部门或部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三)通过非公开途径或特殊手段引进的产品、设备、工艺等技术、资料及其引进渠道、手段等,严禁公开报道。

(四)新闻单位、文艺创作单位编采人员到交通部门和单位采访,采方提纲涉密的应由接待单位负责审查,由司、局级单位领导审查批准;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录音、录像,准备公开发表播出的,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逐级或越级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发表播出属地方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负责保密审查,无把握的报当地政府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书籍等,不得登载涉及秘密的内容,各报纸、刊物、书籍的出版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复审制度,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六)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向国内外、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不得涉及秘密。利用工作之便,将内部情况向外投稿而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投稿者的责任。

(七)部及各单位向上级的报告、汇报和工作总结、会议内容等,末经部及各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内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闭路电视上登载或播出。交通系统各类报纸、刊物,内部广播电台,闭路电视的主编应负责保密审查,对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其责任。

(八)交通部的对外宣传报道中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保密审查把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实施,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制度的《交通工作保密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hngf.gov.cn/law/show.asp?fileno=1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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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铁路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领导人在铁路乘车中的安全带来威胁的;

(五)在国际联运和国际组织活动中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

(七)妨害铁路工作重大决策实施和对铁路运输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二)机密级事项

6、无线电台站设备布局和使用频率资料、濒点;

8、尚未实施的全国铁路工作重大决策;

9、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12、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中长期规划;



(三)秘密级事项

2、尚未公布的铁路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结果的统计数字;

4、无线电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7、国际联运中内部控制的计划数字;



http://news.66yj.com/html/news/520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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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民航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三)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采购飞机和成批设备的决策、预案,泄露会妨碍民航事业发展、不利决策施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条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二)机密级事项

1.民航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民航债务的汇总资料;

3.引进外国飞机或成批引进设备的计划和实施预案,选型的价格方案;



(三)秘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领导人、要员所乘专机的具体飞行计划、报告;

2.未经批准公布的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分项规划;

3.民航财务计划(不含行政经费)、预算、决算,外汇收支计划,留成外汇使用计划;

6.一等飞行事故调查报告;



http://www.cnlawnet.com/lawdatadetail.asp?id=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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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印发《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zslr.gov.cn/html/zcfg/zcfg/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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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要文件、资料;

2.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及特殊部门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材料;

2.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全国汇总数据资料;

3.尚未对外公布的境外企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统计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尚未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办法;

2.国有资产流失的检举查处材料;

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的讨论意见、调查取证材料;

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企业的效益预测、股票发行价格的有关资料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

5.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统计汇总资料;

6.尚未对外公布的国家投资企业效绩考核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属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公开。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gzgs.gov.cn/law/mainlaws.php?id=41200119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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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5.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



(二)秘密级事项

2.电力工业重大污染事故中的监测数据及危害程度;

3.承包国外电力工程的劳务项目投标保函;



第六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全国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和装备政策、各专业(水电、火电、核电、电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2.全国电力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历年全国电力生产、建筑综合统计的历史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

3.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

4.全国电力环境监测数据和未经批准对外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监测数据;

5.电力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规划及专题资料;

6.国产设备质量重大事故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特大电力技术事故情况;

7.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8.电力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特大型和利用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全国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http://www.chinaorg.cn/zcfg/zcfg/2007-12/20/content_5156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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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泄露后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引起国内市场混乱的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粮票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

(二)泄露后会暴露部队的布防和实力的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

(三)泄露后会给对外贸易谈判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疾病检验数据;

(四)泄露后会引起抢购商品,影响社会安定的未出台商品调价方案、实施计划;

(五)泄露后会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的特有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从国外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

(六)泄露后会使商业系统保密通信失去保密保障。



第二条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的国家储备计划及其库存量;

2、军用商品的库存量(包括储备资金占用量及分布情况)、供应量、调拨数量及流向;

3、国家重大商业科技攻关项目的核心技术,我国特有的重大发明创造和阶段性发明成果;

4、实现前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意向、数量、报价方案、外汇额度,新技术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计划;

5、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农产品、副食品、轻纺产品、生产资料价格调整方案;

6、通信保密机、密钥及其技术资料;

7、涉及出口的农副畜禽商品的烈性传染病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及卫生、疫病检验数据。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布匹、食糖的库存量,涉及进出口意向的上述商品及化肥的当年产需平衡数字;

2、未公开的全国商业长期发展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3、未公开的全国粮食系统月、季、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报表;

4、我国特有的“名、特、优、新”商品的生产配方和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商品加工、储藏、保鲜新技术;

5、从国外引进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或从国外获得应当保密的技术;

6、涉外工程招标前的标底资料;

7、全国通用粮票暗记。



(三)秘密级事项

1、各地市(州)、县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布匹、食糖的库存量,涉及进出口意向的上述商品及化肥的当年产需平衡数字;

2、未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长期发展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3、未公开的全国商业、供销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社的月、季、年度汇总的会计报表;

4、各省的粮票暗记;

5、大型商业企业的商品生产成本、利润;

6、出台前的一般商品调价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部印发的《商业工作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fagui/bumenguizhang/shangye/198909/fagui_135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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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 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

2. 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

3. 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

4. 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全国、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

6.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7.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策。



(二)秘密级事项

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和计划数据;

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

2.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配方案;

5.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

6.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及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由原劳动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部发[1995]227号)同时废止。

http://www.gd.lss.gov.cn/zcfg/showcontent.asp?id=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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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包括:

(六)严重危害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第二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能产生新式武器的发明和使我国现有重要武器装备(指:带核的武器、战略战术导弹和我国目前最先进的军舰、飞机、坦克、火炮)的性能得以提高的发明;



(二)机密级事项

7.在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区域内获得的野外考察原始资料和数据;



(三)秘密级事项

4.在与国外有争议的边境、岛屿、海域获得的可能引起国际纠纷的科技考察资料及依据标本、样品;

5.对省以上(包括省)范围、南级地区进行自然资源考察时,获得的全面、完整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8.严重危害的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11.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年度计划。



http://www.gzst.gov.cn/by/zcfg/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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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机密级事项

1、 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 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 秘密级事项

1、 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 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 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 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第四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在本规定中又未列入的事项,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密级;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拟定密级,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1990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0]环办字第022号)同时废止。



http://www.smeyndl.gov.cn/readnews.asp?newsid=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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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颁布日期】1991.03.01 【实施日期】1991.03.01



第二条共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卫生工作中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第1目 “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是指由卫生部确定的中成药。如云南白药、雷允上六神丸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2目 “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制成品”,指传统公认的贵、稀、少的天然中药材人工制成品。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3目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健康情况、医疗方案、病历记录”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二)机密级事项



第1目 “中长期规划”,指十年规划。

第2目 “全国限制进口的医疗设备分配年度计划及其他涉及外汇分配的意见”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地市(州)、县卫生局所制定的该内容的计划及意见。

第5目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菌毒种”,是指我国自己研制的并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毒种。

“国防意义的菌毒种”,指人畜共患的可作为生物武器的菌毒种。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6目 “我国独有并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保密期限不短于20年。

第8目 “国外申报进口注册药品的有关情况”,是指国外药品生产厂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资料中要求予以保密的部分。

第9目 “尚未公开的滥用麻醉品的成瘾者统计数字及有关情况”,是指未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对外公开的吸毒、贩毒的人数、方式及数量。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批准对外公开时间止。

第10目 “生物制品的战略储备”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1目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重要外宾的健康资料、病情及医疗情况”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2目 “甲类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普发性大流行”,是指暴发型大流行的疫情,其范围是在某一大中城市或超过1个地市(州),短时期内发生的,其发病率远远超过近年同期发病水平。

保密期限从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3目 “全国各类职业病发病人数”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发病人数的综合统计数字。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4目 “中期妊娠引产的数字”,是指各级卫生部门统计的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引产的数字。

“有关情况”是指关于中期妊娠引产的科研、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中期妊娠引产的方法、病例。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三)秘密级事项

第5目 “与国防建设有关的生物效应”,是指我国历次核试验期间的生物效应数据。

“监测数据”是指环境与食品、饮用水污染情况的监测数据。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1/23600119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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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6.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8.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储备及运输中的秘密事项;

9.中医药师、士晋升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11.中医药涉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条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的配方、生产工艺技术;

2.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合成品的配方、工艺技术。



(二)机密级事项

2.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5.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饲养、裁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

7.国家战备中药的储备点和储备计划;

8.中医药师、士国家级和省级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及医疗制度改革意见;

2.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药材资源蕴藏量及分布资料;

6.全国中药产品质量数据库资料;

8.解放后尚未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在进行研究中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

9.未公开的全国中药产、购、销、存及对外贸易统计资料;

10.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运输方案及运输流向;

11.对外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2.通过非公开途径取得的国外科学技术(含资料、样品、样机)及其来源;

13.国外已有,但实行技术保密,我国通过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技术内容;

14.未公开的全国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的基本情况报表及设备装备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中医药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繁殖材料及标本;

2.著名中医未公开发表的医案、医话手稿、经验以及模拟其思路设计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文物;

4.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情报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民族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7日起生效。



http://www.medste.gd.cn/Html/Article/16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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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研究部门及个人被党和国家指定参加关于国家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及重大内政外交方针政策的研究情况和形成的有关材料;

2.根据党和国家指令进行的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报告的国家内政外交重大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报告;

3.有关部门通过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对外交流渠道进行工作的情况及其背景。



(二)机密级事项

1.涉及我国外交政策、国家关系以及严重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预测性、政策性研究报告和建议;

2.外事活动中了解到的重要信息;

3.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国内社会敏感问题的调研报告、情况反映,数据统计和音像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参加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的研究情况和形成的文件、报告;

2.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行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形成的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政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的研究成果;

3.不宜公开的社会科学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http://rsj.cass.cn/zc/ry/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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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http://www.jyt.qhedu.cn/html/35/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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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体育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

(二)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

(三)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

(四)对我与港、澳、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

(六)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给重点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

(八)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

2、体育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



(二)机密级事项

1、体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政策问题的事项;

2、我国优秀运动队独有的或处于世界尖端水平的训练方法和手段;

3、用于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独有的中草药配方、传统处方和技术措施;

4、体育团、队出国访问的安全保卫方案;

5、体育外事活动中内定的政策、策略;

6、与港、澳、台地区开展体育交流的内部政策、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项;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府要员观看体育比赛的安全保卫方案;

2、易燃、易爆体育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

3、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以及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阵容设计和技术、战术方案;

4、我国特有的体育科研成果的关键技术;

5、我国独有的或对国外实行保密的体育训练设备;

6、体育业务的秘密情报;

7、在国际体育交流中,我方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8、体育对外经营中的谈判预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国家体委1987年制定的《体育工作保密暂行规定》中有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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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甘肃省宁静县财政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经济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1、国家秘密级事项;

2、县财政国库存款收、支数和国库存款余额。



第二条下列事项不属国家秘密,但属内部事项,不得擅自扩散或公开:



1、中央、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发来的机密文件、资料、刊物;

2、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及执行情况;

3、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

4、本局各股(室)及各基层会计单位统一上报的各种旬、月、季、年报表;

5、本局党支部、局务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及未形成文件的事项;

6、各股(室)的各种账簿、凭证和国库存款及银行存款;

7、各部门发来和本局产生的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

8、重要的行政档案资料和未公开的有关数据。



http://www.cjcy.gov.cn/show.aspx?id=91&c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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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本身可能属于秘密的与保密相关的行政法规



统一战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12月27日)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2月9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7月1日)

兵器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26日)

化学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29日)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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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保密制度重置底线



2005年09月20日03:22 新京报



本报记者 罗昌平 实习生 冯洁 北京报道



当发言人沈永社微笑着出现在一众记者面前时,他的身份已是新闻。



这是一位来自于国家保密局的官员。9月12日上午,国家民政部和保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后者是第一次以新闻发布者的角色面对公众。



敏感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样令人瞩目——从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新闻发布会四天后,民政部网站公布:截至2005年9月14日16时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1626人死亡,失踪426人,紧急转移安置1316.1万人;倒塌房屋145.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71.4亿元。



“类似的合作当然不只是民政部,今后我们还会陆续推出一些新的举措。”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官员近日对记者表示。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官员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强调。



删了六个字



这场涉及两个国务院部局的新闻发布会,其内容落实在文件上,不过是删除了六个字。



这份文件由民政部办公厅拟定,民政部、国家保密局于今年8月8日共同发布,全称《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民发[200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



116号文件对5年前的71号文件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修订。



71号文件“秘密级”中的第4条目规定,“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116号文件删除了该条目中的“死亡人员总数”。



71号文件2000年2月29日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共同印发,全称为《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发[2000]71号),将民政系统的国家保密事项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如果再把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作为国家机密,我们在应对救灾工作时会相当被动,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民政部救济救灾司一位官员介绍。



“解密一事从今年6月份就开始运作了。”民政部一位熟知此事的官员回忆,该部保密办率先向民政部办公厅提交申请,在广泛征求救济救灾司与计财司(负责年鉴编写)意见后,直呈贾志邦副部长手中。随后,民政部正式发函给国家保密局。



“收到民政部的函件后,我们相当重视。”国家保密局一位人士说。



据其介绍,国家保密局一方面复函民政部,并派专员与其定期沟通;另一方面主动请示中共中央办公厅,以获得更高层面的支持。



“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已逐步公开。”民政部救济救灾司副司长邹铭表示,此次两部门发文实际是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不过,116号文件并没有对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进行界定。



“如果遇上决堤造成洪灾和矿场发生坍塌,可能存在‘天灾’与‘人祸’双重因素,这无疑存在信息公开的制度弹性。”社科院法学所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新中国保密史



“116号文件选在8月8日发布,有着特殊的含义。”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8月8日正是河南驻马店垮坝事件30周年,此次解密实际源于对灾难史以及救灾工作所持的新态度。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受台风影响,从1975年8月8日至9月5日,河南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等多座大坝崩垮,东西150公里,南北75公里范围内一片汪洋。



至今,此次灾难的人员死亡数据并未公开发布。今年5月,美国discovery频道制作的“世界上的十大技术性灾难”专题片,则将此次垮坝事件列于首位,其次才是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泄毒事件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这个专题片的观点是,其死亡人数与河北唐山大地震相仿。



9月16日,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表示,116号文件的出台,确与自然灾难频发有关。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这位保密局官员列举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



由国家保密局形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历史可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1年6月8日原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共17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范围甚广,“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公开交流的信息比较少”。



这一时期,另有两起后果严重的自然性灾难———唐山大地震和云南通海大地震。



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次日,《人民日报》刊发新华社稿,报道重点放在人与灾难做斗争上,仅提到“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云南通海大地震发生于1970年1月5日,详情至今鲜为人知。



调研材料所列的第二时期,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其间,1988年完成制订、次年正式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等七个方面。



而通海、唐山两次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也是在这一时期得以公开。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披露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通海大地震直到其30周年祭集会,才解密死亡人数为15621人,此时,已是2000年1月5日。



“第三时期”



“这次两部委联手,主要由国家保密局主导。”9月15日,民政部保密办主任王焱冰告诉记者。



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则表示,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家保密局而言还是第一次。



国家保密局没有官方网站,114也无法查询其办公电话。



虽然位列国务院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之一,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此方式,全国省、市两级党委及政府均交叉设立了国家保密局和保密委员会。



据介绍,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三大块:一是负责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报审,监督《保密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负责对全国保密工作的大检查及解密工作;三是负责制订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方面,保密局起步较晚,但也要开始做,以后会逐渐规范化。



一位在国家保密局工作10余年的官员介绍,根据目前的新形势,保密工作显然已在开拓“第三时期”。在他看来,国家保密局表现出的这种主动性,随着夏勇履新而愈发明显。



今年6月7日,著名法律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接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6月底,针对部分省市的涉外保密工作调研已经展开。



法学家夏勇入主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对夏勇的评价是,“很强势、水平很高”,“由他主政国家保密局,是一个利好消息。”



“类似这样的由法学家担任部委领导,全国也就两三个吧。”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对记者说。



夏勇,字同人,1961年生,籍贯湖北荆州。



个人履历显示,夏勇1978年10月入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学习法律,1982年7月留校执教,历任助教、讲师。



其在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位同行介绍,夏勇在母校取得硕士学位后,于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理学博士,毕业后历任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员,2002年3月任所长。



供职社科院法学所期间,夏勇曾赴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95年,他被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治学20余年中,夏勇以人权和法治理论研究享誉学界。其成名作《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曾四次重印。新近两年,他连续推出主题为《政治法律》、《民权哲学》、《依法治国》和《宪政建设》的数部著作。



在2004年9月出版的《中国民权哲学》中,夏勇提出“新民本说”理论,要旨是:民惟邦本,权惟民本,德惟权本。认为“民本和民权必须在法治和宪政体制下有正确的定位,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由此,他在学界被称为“人权专家”。



社科院法学所一位专家评价,“新民本说”创新主要有两点:一是以民权的程序法则来成全民本,借助权利概念来完成民之本体的建构;二是提出“德性权利”的概念,为学者深入中国民权思想传统提供了路径。



2000年9月22日,年仅39岁的夏勇成为中南海法制讲座的主讲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50多位部长面前,他的讲座题为“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



2004年5月夏勇以博导身份公布的一份简历显示,他兼任的职衔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全国青联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研究会会长,等等。



作为香港基本法专家,夏勇曾多次赴港参加基本法座谈或发表有关文章,被香港媒体称为“四大护法”之一。



与夏勇共事多年的一法学专家介绍,夏勇从政前出版的《依法治国》,表现出其从政理念的成熟。



该书明确把民主定义成人民民主,也就是说中国政权必须体现民意。“按照这种思路走下去,一系列容易获得民众欢迎的措施会陆续推出。”这位法学专家评价。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116号文件自保密局收函至出台仅月余,“他给一向低调的国家保密局带来了新风气”。



中央一号文件也是秘密?



8月25日,夏勇在北京部分党政机关和军工企业相继亮相。据北京电视台报道,由夏勇率领的全国保密工作检查组,对北京上述机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



可查询的消息显示,这是夏勇自履新以来首次亮相新闻媒体。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此项检查在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保密法》,计划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国家秘密就像是地雷阵,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踩上去。”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官员说。



他举例说,一位朋友想复印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一号文件”)。他找到省委翻印的文件时,发现首页上端赫然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



“这意味着复印中央一号文件内容也是泄密行为。”他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现行保密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定密机构太庞杂。目前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



“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湖南省委办公厅上述官员举例称,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泛滥程度。



另一个反应较多的问题是,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正因为这些原因,国内几起泄密案件都存在较大争议。”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由国家保密局完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现阶段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存在三大问题,其中即包括“信息公开范围窄但保密范围偏宽”。



“一是有的部门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信息,仍然在保密;另一方面,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份调研材料如此分析。



外交部解密试点



“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



自1986年就从事保密法制工作的郭杰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在于现行法律对解密主体不明确,权利界定不清晰。



据《保密法》规定,如果原文件没有特殊说明,一般情况下,“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一过,文件当自动解密。



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



据介绍,外交部早在1998年便派员了解国外档案开放情况;1999年外交部成立“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对相关档案实施解密后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外交部的这一举动表明了政府在解密工作上做的努力,但个别部门的开放还不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评价,116号文件从某种层面上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表明了一种精神上的苏醒。



政务公开时间表


2003年4月中旬,即SARS在国内肆虐之时,一条消息引起公众注意:已完成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普遍认为,针对公开范围的划定,已成《条例》难产的关键。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



《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与以前相比有本质的改变。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宗建文曾参与了关键章节“公开范围”的起草。据其介绍,《条例》共7章42条,共约13万字,特意列出7项不公开的“例外”,其中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不过,有法学人士认为如此设计“太粗略”,给政府提供的可供解释的余地太大。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保密法》衔接时存在冲突。



“如果《保密法》不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法施行,就会处处碰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说。



今年4月14日,国家保密局在汕头召开修订《保密法》座谈会。全国各省级国家保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长、法规处处长全部到会。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需提及的是,在《条例》起草专家组名单中,周汉华、宗建文等专家,均为现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的前同事。“夏勇的履新,无疑有利于缩小《保密法》修订与《条例》制定两者间的沟通成本。”一位熟知《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说。



与政府保密工作改革并行,党内事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也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记者从中纪委法规室获悉,中纪委正着手制定《信息公开指导纲要》。



曾于去年参加过此工作讨论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不论是人大修改《保密法》,还是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都应在《信息公开指导纲要》框架范围内进行。



http://news.sina.com.cn/c/p/2005-09-20/03227811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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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最神秘部门:政治保卫局

DWNEWS.COM-- 多维新闻网 2009年6月2日



章仲威、伊杰卫/“六四”20周年,“国保”大忙季节。说起“国保大队”这个词,倒退回去十来年,中国一般老百姓十有八九都茫然不知什么意思。但是这个词越来越被人们知晓了——这是公安局内一个专门从事“政治保卫”的机构,是打击政治敌对势力的一支公安队伍。



公安部一局的历史追溯到苏区



公安部中,这个局责任最大,任务最重,人马最强——中共是搞政治斗争、武装夺取政权起家的,红色江山到手之后,自然万分警惕国内外政治对手用各种暴力和非暴力手段来颠覆政权,“夺回他们失去的天堂”。出于这种担忧,当局动用了强大的力量来防患于未然,后来更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几乎将所有人都当成了当局潜在的敌人,公安部一局自然疲于奔命,不断增加人员、装备。部领导将最信任、最能干的部下放到一局坐镇,而且部领导对一局的业务往往直接抓,“一竿子插到底”,一局局长在部内说话最有份量。一局出来的警官,其资历比别的局出来的要更受到上级重视。后来的公安部长陶驷驹、国安部长凌云,仕途资历中浓墨重彩的一段,就是有在一局工作的岁月。



公安部的这一传统,其来有自,一直可以追溯到80年前的江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时期的政治保卫局。



红军和苏区草创,首要担心的就是“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于是不断地搞清洗、肃反,连杨尚昆都感叹过:共产党杀的共产党,比敌人杀的共产党还多。要开展清洗肃反,首先需要一个非常得力的政治工具,这就是政治保卫局——师法苏共搞出来的红色专政机关,成立于1931年11月,是全国苏维埃政府肃反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



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侦查、镇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反革命活动。它的内设机构有:侦察部部长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邓发兼任,后由张然和、钱兆凤和汪金祥接任;执行部部长李克农,后由李一氓接任;政治保卫大队,大队长吴烈、政委海景洲。1932年增设了红军工作部,部长李克农;白区工作部,部长张国俭。苏区的一些省、县也相继设立了分局,区一级设了政治保卫特派员。在红军中则设立了相应的政治保卫机关。各级国家政治保卫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改变政治保卫局的命令。



国家政治保卫局直接接受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各省级、县级政治保卫分局受国家政治保卫局垂直领导,对于所谓的“反革命分子”,政治保卫局有临机处置之权,可以不通过法庭的审讯、不必事前向上级苏维埃政府汇报。



文字上虽然规定“政治保卫局接受同级苏维埃政府指导”,但实际上政治保卫局只服从少数最高领导人。像鄂豫皖政治保卫局、湘鄂西政治保卫局都是直接隶属于所在的中央分局书记,且只听中央分局书记的调派。例如鄂豫皖苏区的政治保卫局局长周纯全、曾传六等人只有张国焘才能对他们下命令、驱使,包括徐向前在内的很多党政军的领导人不但不能指挥他们,而且还要受到他们的监督、监视。徐向前的妻子程训宣就死于周纯全领导下的政治保卫局,1937年在延安时,徐向前问周纯全:“为什么把我的老婆抓去杀了?她有什么罪过?”周纯全说:“没有什么罪过,抓她就是为了搞你的材料嘛。”



正因为政治保卫局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得苏区的最高领导人把政治保卫局始终都牢牢地抓在自己手里,政治保卫局长人选,更是苏区最高领导人的“禁脔”,任何人不容干预。1935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讨论常委分工和组织人事时,毛泽东亲自兼任国家政治保卫局的负责人。可见政治保卫局的重要性!



一局只剩下老弱病残



中共夺取政权时期的政治保卫局,在夺取政权之后,演变成为公安部的核心部门——一局。而在公安系统的每一层,省、市公安厅、局,也都有“一处”,即政治保卫处。



1949年之后的30年中,公安部的一局(以及下级公安部门的一处)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站在中共和新政权的角度,可以说它立下了汗马功劳;站在历史和人民的角度,可以说它在中共历次镇压异己的运动中都犯下了血腥罪恶。举凡“三反五反”、“肃反”“反右”“反右倾”“四清”和“文革”……公安系统的一局(一处),都是马前卒——只在“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大乱时期,才中断了一段。一旦公安部门被军管,恢复运作,一局(一处)是首先恢复正常的部门之一。



斗转星移。1983年7月,中央成立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的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的部分单位合并组建。一局这一下才大伤元气,精兵强将全转到了国安部。国安部的首任部长是原公安部副部长凌云,他早在1953年就当过公安部政治保卫局局长,对这个局的班底一清二楚,他组建新部,自然要把自己知道的业务骨干全揽到身边。



公安部政治保卫局的建制并没有干脆“一锅端”撤销,各级公安部门的一处留了些人,不过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好长一段时间处于无所事事也无所作为的状态,主要原因,倒还不是说因为主力都走了,更主要的是任务都被端走了,由新成立的国安部接手——一局剩下的人陷入茫茫然状态: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这种情况,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来了新的局长才开始扭转。新的局长不是别人,就是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的夫人。



当时正赶上香港回归之前的复杂时期,大批外国情报机构和反共势力趁香港回归之前的最后机会,拼命渗透香港,目标尤其盯住在香港的有中方背景或关系的机构,而中国情报机构也必须趁这个机会布局。国安部门和其它中国情报部门忙得不可开交,陶驷驹的夫人率领的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也大显身手。当时她率领一局的人马,坐镇成为特区之后经济上已经起飞的深圳,业绩令人刮目相看。



公安部一局甚至还创办了企业。1991年初,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由公安部一局在深圳创办,1998年完成民营股份制企业改造,是一家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的企业,实际上是生产监听、监视设备。



香港回归前,陶驷驹的一段名言引起轩然大波。他说:香港黑社会是爱国的,还要求动用“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确保回归顺利。此话传开,一时对他抨击的炮火十分猛烈。消息人士相信,他这个看法,来自他夫人主管的政治保卫局真实的实践体会。



回归顺利完成,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也随之声名鹊起。最高决策层感到,尽管有了国安部,但是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还是不可或缺的。间谍和反间谍机构多多益善啊!



接替陶夫人担任一局局长的,有陈智敏。陈智敏,男,浙江诸暨人。他后来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还是公安部港澳台办公室主任,世界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公安部观察员。



一局与国家安全部有什么区别呢?理论上,国家安全部有点类似美国的中央情报局(CIA),主要应该对外行使侦查职能,而公安部的国内安全保卫局则主要对国内,有点类似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实际上国安部门在国内事务中也并不肯缺席,他们也有堂而皇之的理由:国内案件往往具有国际背景么!



但这么一来,这两个机构在业务范围上,就确实有了交叉和重叠。很多场合,人们发现来的既有国安人员,也有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人员;有回国的学人向笔者透露:他们回国之后被约谈,上午见的是国安人员,下午见的是公安部门政治保卫人员,问的问题大同小异,关注的领域基本一样。学人有时不解,反问:你们怎么不一起来问,你们省精力,我也省时间哪?而对方往往回答说:我们跟他们大方向是一致,但是具体关注的内容嘛,还是有侧重的。



国保支队、大队、分队



中国公安部网站上列出了数十个部门,唯独没有政治保卫局——更没有出现“一局”的字样,政治保卫局仿佛是个不存在的幽灵。这当然是错觉,公安部一局仍然是老大,不过,由于其性质,不对外公开信息。



公安部各局的序号和名称如下:



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即原政治保卫局)

二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三局:治安管理局

四局:边防管理局

五局:刑事犯罪侦查局

六局:出入境管理局

七局:消防管理局

八局:警卫局

九局:中央警卫局

十局:铁道部公安局

十一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十二局:行动技术局

十三局:监所管理局

十四局:交通部公安局

十五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十六局:国家林业局公安局

十七局:交通管理局

十八局:法制局

十九局:外事局

二十局:装备财务局

二十一局:禁毒局

二十二局:科技局

二十三局:信息通信局

二十四局:缉私局

二十五局:机关服务局

二十六局:反邪教局

二十七局:反恐怖局



国内安全保卫局体系,一直向下延伸,简称则叫“国内保卫局”或“国保”。

省、自治区公安厅和直辖市公安局,下设“国保总队”;

地级市公安局和直辖市各区、县的公安分局,下设“国保支队”;

公安分局(除直辖市的公安分局外)、县公安局、县级市公安局,下设“国保大队”。



云南某州公安部门如此规定: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副县级):掌握全州影响国内安全的动态,研究制定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管全州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宗教、民族等特殊领域,以及社科文化领域、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指导全州隐蔽力量建设和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查处邪教组织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管理特种行业中的刻字业、印刷业;负责“三机”管理工作。国保支队内设4个正科级机构:办公室、情报信息大队、侦察大队、国保基础工作大队。



介绍公安部门最详细的网站



在中国四川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州公安局的介绍,堪称全国地方政府对公安部门介绍得最详细的一家。



在这个网站上的公安局网页中公布了州公安局是“阿坝州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州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按照‘指导、服务、管理、实战’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州治安行政管理,担负部分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有16条,其中与国保有关的是以下几条:



(二)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预测、预警机制,为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厅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情报信息依据。



(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预防和侦查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案件侦察,打击处理跨地区重大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也部分参与(九)指导、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十)指导全州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州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网页上还一一介绍了几个业务支队,如经侦支队、治安(骑警)支队、监管支队、刑警支队、反恐防暴支队、禁毒缉毒支队、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行动技术支队、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等。其中第一条就是国保支队:



国保支队:维护全州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掌握敌社情动态;进行相关案件侦察;开展反颠覆、反分裂、反邪教组织及非法组织活动工作等。



国保与别的部门有重叠交叉



其它地方对国保的规定大同小异。例如,我们看到另一个市的公安部门,对国保大队的职责规定为:负责掌握所辖地区的国内安全的敌情、社情、政情动态,研究制定对策,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指导隐蔽战线工作,对重点部门,对象和重点部位开展安保。



国保不仅与国家安全部的业务有所重叠交叉,在公安系统内,也与别的部门有重叠交叉。辽宁铁岭公安局2004年9月的一份文件《城区公安分局与市局主管部门全面实施业务对接》,这么划分业务和规定合作事项:



(各公安)分局与国保支队的业务对接,在业务范围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主要内容是:情报信息、宗教、现行、境外调研、邪教、侦控的重点人员控制、阵地控制、特情管理、文化保卫(分局负责中学以下学校的文化保卫工作)等项业务,市局国保支队直接对各分局进行业务指导。各分局综合室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国保(兼管内保)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资料档案管理、特情管理、动态分析等工作。各分局社区警务队负责国内安全保卫的阵地控制工作。市局国保支队负责政治性案件侦破工作,分局协助国保支队查处。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分局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国保、内保要及时到达现场,社区民警协助国保、内保调查幕后情况,掌握深层次信息。“国保,究竟在保卫什么?”



国保支队的成员,学历和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不少人毕业于公安院校的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国保支队的主要专业书籍,包括:《国内安全保卫学》、《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等。



虽然国保人员的文化素质高了,但是抱怨他们行为粗暴、执法犯法的群众呼声,时有所闻。国保支队在行动中常常采取突击、秘密的方式,被维权人士披露,他们时有不遵循通常法律程序的行为,例如不出示证件、不说明自身身份、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恐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等。



著名维权人士胡佳的妻子曾金燕,2006年9月20日,在丈夫被国保软禁的第65天,写了一篇博客文章说:



从6月参加为(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呼吁,每天只要我走出家门,在我的视野内就出现一群面无表情的可怜男子,偶尔也夹杂几名女性。他们从来不说自己是谁、为什么会在这里、为什么每天跟著我、为什么要拿著偷拍机……但我知道他们属于公安部的精锐力量——国内安全保卫局,简称“国保”。



她写道:我的体验,国保工作的对象“人群涵盖范围很广。有民间组织工作者、志愿者、律师、画家、摄影师或独立纪录片拍摄者、艺术家、自由职业者、记者、作家、诗人、学者、学生社团组织者、有自主意识的农民、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维权业主、拆迁户、有宗教信仰的人士、退伍军人、上访者、残疾人士、儿童……”



维权人士胡佳的妻子曾金燕还揭发说,国保“任意跟踪、偷拍,任意监听公民或机构的电话、短信、监控网络、截获电子邮件,或者随时随地切断公民电话和网络”,“全然否认机构本身及秘密警察个人做过的任何行为,并且事前可以利用特权清除任何证物、警告威胁任何可能的证人”,“国保,究竟在保卫什么?”



国保的使命和对象



从中国媒体的正面报导,以及被国保审查的人士所写的文章中,我们大体上可以判断:国保所防卫的对象,主要包括政治异议人士、被其认定的非法组织(有的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以及上访者。这些被国保监控的人群有一些共同之处: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虽然不一定是社会名人,但有广泛的人际关系或为一小群共同命运伙伴的代言人;



在经济、文化或政治领域,与当局或“主旋律”持有不同的观点并且坚持表达自己的意见;



可能涉及维权——有的是维护经济权益,如小区业主和失地农民等;有的是维护文化权益,如画家和艺术家;有的是维护政治权利,如坚持新闻和表达自由的记者、作家,坚持信仰的家庭教会成员和支持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信徒等。



各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有专门的网络监控系统、电话语音监听设施、宾馆和出入境黑名单监控系统。



当局要求大小宾馆酒店,住宿登记除了将客人的身份证复印留存外,还要将客人的身份证扫描,直接传到当地公安的监控系统上。据悉各省公安厅国保总队存有一份“重点人员”黑名单,名单上的人登记宾馆住宿时,只要身份证扫描件一传上,就受到警察监控甚至拘捕。



以下是《渭南日报》2008年9月2日刊登的人物通讯《铁骨筑忠魂正气护民安——记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陈哲》:。



1983年从省警校毕业的陈哲被分配到渭南市公安局一科(今国保支队的前身)工作。国保工作关系著国泰民安,而那时却不被人重视,它没有行政处罚权,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往来也极少。被分配来的一些侦查员都陆续调离,一批批的老同志退休,使得这个冷部门后继乏人。面对这种情况,阵哲毅然选择留下。……



到了1997年渭南国保工作才一转之前的低谷状态进入一个非常时期……此后的十多年中,国保科的职责不断重大,而他亦以更为顽强的姿态投身于事业之中。



2007年4-5月间,国保支队接到中央有关部门督办的系列特大案件侦办任务,陈哲在蒲城组织专案攻坚战役,整整一个多月的时间,他全然不顾自己病患的身体,不分昼夜地研究判断案情,组织实施侦查工作,案件成功告破后,他却病倒了。



……平日的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甚至在节假日他也很少能与家人团聚。有一年冬天,年逾八旬的老父亲来他家过冬,他却一直组织一起特大案件的侦破工作,整个冬天都很少回家,以至于老人误解他们夫妻关系是否有问题。到了春节,老人以为能和儿子一起欢度节日,岂不知大年初一,他却和侦查员们做侦察对象教育转化工作,与涉案对象在一起“过春节”去了。紧接著他又顶风冒雪远赴千里之外的中蒙边境押解犯罪嫌疑人……



在他的带领下,全市国保民警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先后成功破获了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的“920”“116”等一系列重大专案;在取缔轮子邪教组织、处理大荔雷北事件、库区移民问题等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



北京房山县公安分局网页上关于国保支队外事队的报导说:



为做好“十七大”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外事队不断强化对派出所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全局各派出所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行动。10月6日至11日,在有关派出所的配合下,外事队连续查处了4起外国人违反住宿管理案件、2起外国人不随身携带证件案,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外国人非法入出境活动,维护“十七大”前夕正常的出入境秩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曝光某部级高官,就被国保盯上



“中国舆论监督网”2008年5月10日,刊出了一篇李新德写的文章《我扳倒了下跪副市长却出不了国》。他是在北京工作、但户籍在安徽阜阳市临泉县的记者,文章讲述了他回临泉办理护照的经过:



自从扳倒山东省济宁市“下跪副市长”以后,我又先后曝光了数名厅级以上的腐败高官,在国内外的名声大噪,“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就是为了办个护照却惹起了一个小小的风波”。



2007年1月22日上午,我来到了临泉县公安局,把一应俱全的手续递给了一位女工作人员,“她在电脑上慢腾腾的敲击了一会,然后用异样的目光扫了扫我之后,起身走了”。



“过了一会,这位去局里请示回来的女同志对我说,你的护照不能办了。我问原因,她说,你做了什么事情你自己心里清楚。我问她是谁不让给我办护照的。她回答说,是市里的国保支队。



护照办不成了,我郁闷的离开了阜阳回到了北京。



文章说,国保支队是干什么的,我一概不知,于是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这个部门的任务是“监控境内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邪教组织人员活动动态”、“收集、报送了多期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其他的任务是“国家安全”、“社科文化领域安全保卫”、“国家考试保卫”、“招生招飞政审”和“扫黄打非”等工作。我想了半天也想不明白,上述内容和我根本对不上号,因为我除了写一些揭露贪官腐败的文章外,再有就是一些替普通百姓维权方面的报道,和“敌对势力” 相去甚远。



1月25日上午,我带著诸多的疑问和不解,拨通了阜阳市公安局总机,转接到国保支队,我做了自我介绍,讲述了办理护照的经过。



12点左右,一个自称是临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的聘用人员打来的电话,当我一再询问他的姓名,他没有回答,只是说他们的贾科长让他告诉我,关于办理护照的事情是个误会,那个女工作人员把姓名搞错了,不应该办护照的人名字叫“李新成”(音)。我回应说,怎么会搞错,办理护照的程序是很严格的,要身份证和户口本,还要输入电脑,那个女工作人员就是在输入电脑以后才去请示的,能搞错吗?再则,你们很轻松的一句话说“搞错了”,给我造成了损失和不便,而且还耽误了我的时间,现在我已经回到了北京,这来回折腾的差旅费应该由谁负责?这位姓李的工作人员说,你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办理。我回答说,那我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寄过去,你们办好了护照再寄给我,行吗?



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来自临泉县公安局的电话,打电话的人自称是那天给我办证的人,她先向我说了一声对不起,又解释说自己当时输错了一位身份证号码。我问她,身份证的号码可以输错,但那个人的名字也叫“李新德”?这位女同志极不耐烦的说,你可以来办护照了,反正我通知你了,你来不来办是你个人的事情!


文章透露:有人告诉我说,前一段时间因为我曝光某部级高官,被国保给盯上,他们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知临泉县公安局,一旦我来办理护照给予拒绝;但后来国保支队调查认为我没有问题,却没有及时通知临泉县公安局,所以才闹出来护照风波。(全文请见《多维月刊》印刷版。本文作者著有《2009中国本命年》)

http://www.dwnews.com/gb/MainNews/Forums/BackStage/2009_6_2_10_39_9_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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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保密责任



《财经网》 2009年06月23日 12:51



修订草案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原法律规定,强化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法律人士认为“涉及”一词容易被任意曲解,造成扩大化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在法律实施整整20年之后,《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简称《保密法》)迎来了首次修订。新华社报道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6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期待不同,此次法律修订重心在于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而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边界,如何解决《保密法》落后导致的妨碍透明政府建设和公民知情权保障等问题,并不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修法应对信息化挑战



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保密法》,坚持了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缺乏“公开”、“透明”的法治精神,存在定密标准模糊、范围过宽、程序不严、期限过长等弊端。



实践中,往往是“宁错勿漏”,国家秘密过多过滥,不仅妨碍“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立,制约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而且,由于缺乏程序性制约和相关司法救济途径,“涉及国家秘密”容易成为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



国家保密局于1995年启动修法工作,1996年起草了修法草案,但直到2007年,草案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此次修法主要考虑的背景是,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背景下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信息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由纸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形式,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员的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信息管制难度加大等。



由于这项立法被列为“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保密法》修订过程也很注重“保密”。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介绍,对修法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向各省级政府的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甚至没有召开过专门的专家论证会。



加强涉密单位、人员管理



现行《保密法》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该规定确定密级。



也就是说,在权限上,“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定密权限。这是导致实践中定密泛滥的关键原因之一。



但此次修法对此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规定涉密单位在发布信息、进行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聘用人员、举办会议等活动中应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机关和单位应当确定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并按标准配备和使用技术防护设施和设备。



草案还针对从事涉密活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确立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的制度。这些单位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他们规定了审查、培训和出境审批等制度。



而对于所有保密义务主体,现行《保密法》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但是,修订草案将此改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改动问题非常严重。“涉及”相比“泄露”,不仅范围无限扩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被任意解释,导致人人噤若寒蝉。



强化保密法律责任



草案还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相关条文从原来的两条增加为六条,内容也更为缜密。除了有关涉及犯罪的规定外,还对一般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露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则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



对机关和单位,也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警告和罚款规定。



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公安、国安、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具有处罚权;对进行保密资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处罚权。



增加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措施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比如,将涉密信息系统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草案还规定应当按照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备和设施,实现与涉密信息系统的“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对于涉密信息系统中的保密行为,草案也规定了严格措施,例如,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等等。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的义务,他们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的调查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播涉密信息情况,并按要求删除涉密信息。■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23/110188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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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目录仅供检索之用﹡



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



发表时间:2005-5-9 11:23:

文章来源: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信息中心



保密范围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内部工作事项。查阅保密范围请持相关手续到省国家保密局办理或在党政内网上查阅非密的保密范围。



保密范围目录



"保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兵器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船舶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子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台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纺织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妇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供销合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物资储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海关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空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天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红十字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化学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技术监督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验检疫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煤炭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侨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青年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轻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统一战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外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烟草行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印发《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的通知"

"邮政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有色金属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证监监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法委员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作中军事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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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



简要介绍



作者:檀文祥

出版:吉林人民出版社 - 1999年出版

分类:D922.149

尺寸:20cm

书号:7-206-03090-4

定价:精装 RMB65

形态:616 页 - 266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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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十周年 供各级保密部门使用



全文目录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9.5)

二 经济

三 科技

四 国家安全与司法

五 文化教育卫生

六 涉外及涉港、澳、台

七 政策性规范文件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5.25)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1988.9.9)

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通知(1988.1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节录)(1990.10.24)

邮电部中央有线通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微波通信保密和使用问题的请示(1979.12.20)

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节录)(1981.10.10)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节录)(1982.7.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亚运会期间保密工作的通知(1990.4.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通知(1990.7.13)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录)(1993.8.1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11.21)

旅行社管理条例(节录)(1996.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5.20)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2.26)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有线通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邮电部关于在微波干线上开放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联合通知(1980.8.1)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随身携带机密文件的规定(1980.12.4)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密电明电混用的通知(节录)(1982.5.28)

中央保密委员会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话筒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3.12.21)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注意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节录)(1984.4.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电话号簿上刊登党政领导机关电话号码问题的复函(1985.2.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政协第444号提案的复函(1986.8.2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废旧收购点进行一次保密检查的通知(1986.10.14)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申上报重大失泄密事件的通知(1987.2.2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委员会职责(1987.9.1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保密工作的通知(1988.1.7)

国家保密局关于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的通知(1990.2.12)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9.19)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10.6)

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1991.8.19)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2.10.21)

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1992.11.20)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问题的通知(1994.3.11)

保密业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8.1)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21)

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9)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工作职责(1995.12.27)

工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录)(1983.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节录)(1987.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1984.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节录)(1984.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1984.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节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节录)(1994.8.31)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注意保守国家经济机密问题报告》的通知(1981.9.25)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节录)(1982.2.6)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节录)(1983.4.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报道稿件送审问题的通知(1983.6.11)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节录)(1984.12.20)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节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节录)(1985.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节录)(198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节录)(1987.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节录)(1987.9.1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1983.12.27)

国家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9.7)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节录)(1988.5.14)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4.8.8)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12)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26)

证监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12)

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2.9)

国家物资储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6)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6)

纺织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8)

化学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15)

烟草行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29)

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5.24)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6.6)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6.6)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8.9)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0.23)

国家海洋局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1997.3.28)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1.14)

轻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0)

机械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1)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1.23)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3.17)

电子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12)

煤炭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19)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26)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节录)(1987.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节录)(198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199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1993.7.2)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节录)(1980.12.9)

国家科委关于在各地方、各部门建立和健全科技保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请示(1984.11.13)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节录)(198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节录)(1985.5.24)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节录)(1986.7.9)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198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节录)(1989.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节录)(1993.6.28)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3.3.28)

国家保密局国家科委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中国政府“华北水资源管理”项目的保密规定(1991.4.19)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1992.12.15)

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办法(1993.2.26)

保密技术研究指南(1993.2.26)

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3.2.26)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1.6)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1.12)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节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1993.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节录)(199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节录)(199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199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1997.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规定(1979.5.10)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军区《关于发展旅游事业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节录)(1982.4.13)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6.11.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节录)(1990.6.9)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节录)(199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节录)(1990.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节录)(1994.2.18)

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部队番号解密问题的通知(1986.11.3)

国家保密工作局国防专利分局关于国家保密工作局所辖技术领域办理专利业务的有关规定(1988.1.5)

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的办法(1989.5.29)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1991.4.20)

民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3.17)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6)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21)

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24)

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12)

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12)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1996.4.9)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29)

有色金属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5)

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7.3)

供销合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8.5.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节录)(1988.3.3)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节录)(1992.10.14)

邮电部关于市内电话号簿编印及管理问题的通知(节录)(1980.4.12)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保密工作的通知(1981.11.17)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宣传报道中的保密问题(节录)(1982.12)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复印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84.12.5)

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编修地方志有关保密问题的通知(节录)(1986.6.5)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对台活动的宣传报道应注意防止泄密的报告》的通知(1987.2.4)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控制有关边境国际河流的新闻报道和出版物的通知(1988.1.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请注意有关中缅边境贸易宣传报道保密问题的通知(1988.4.2)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1990.4.9)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6.13)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16)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7.21)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31)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

卫生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1997.11.8)

国务院办公室〔1978〕22号文件通知(1978.9.6)

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1979.2.1)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我非驻外、援外出国人员的私人信件改为邮寄的请示》(1979.3.29)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1979.4.16)

出国留学人员守则(试行)(1979.4.16)

外外部邮电部关于中国人和外国人通信的暂行规定(1979.5.28)

外贸部关于我国个人进出口自用印刷品管理的暂行规定(节录)(1979.6.29)

外国专家局对外国老专家管理试行办法(1980.4.14)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1980.5.22)

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1980.6.3)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节录)(1980.10.18)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节录)(1980.10.2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对外交往中要注意保密的建议(1981.1.9)

国务院关于我不聘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领事官夫人任职的规定(1981.2.3)

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1981.6.4)

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1981.6.4)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节录)(1981.10.12)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交部邮电部四机部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控制外籍来华人员在我国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的规定(1981.10.19)

国务院转发《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1981.10.2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1982.8.26)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重申对华侨、华人的捐赠应严格保密的通知(1982.9.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82.10.9)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渤海石油在涉外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2.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对外发表统计数字的通知(1983.3.8)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保密工作规定的请示(1983.7.2)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1983.8.17)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8.17)

国家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节录)(1983.12.16)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节录)(1988.3.27)

外交部关于出国携带非秘密资料免办临时信使手续的通知(1978.12.16)

外贸部外交部外经部财政部关于我出国工作人员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规定(节录)(1978.12.27)

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1979.3.26)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节录)(1979.4.11)

外贸部关于来华援建人员携、寄我工程资料、图纸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79.7.9)

国家经委关于外国人在企业摄影问题的通知(1979.9.3)

教育部国家科委社会科学院外交部外贸部关于外国留学生阅读图书资料和携带图书资料回国的几项规定(1979.9.17)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在华领事馆暂行管理办法(节录)(1979.12)

外交部关于拍发明码电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1980.3.20)

关于出国注意事项、礼花和旅行常识(1980.9)

教育部接受外国研究学者人中国高等院校进行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节录)(1981.3.18)

外交部保密委员会关于不准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的规定(1981.3.27)

上海市化工局外贸办公室关于外事工作保密问题的几项规定(1981.4.12)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转发《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接触交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的通知(1982.2.4)

外交部关于重申写私信不得谈国家机密的通知(1982.3.8)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问题的试行规定(1982.4.10)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从国外进口通信保密机有关事项的通知(1982.8.24)

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节录)(1982.9.24)

国家科委关于试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12.14)

教育部对外教育交流若干注意事项(1983.5.10)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节录)(1983.10.28)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关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绳电话机的暂行管理规定(1985.3.28)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计算机安全保密问题的复函(1985.11.22)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国人员保密教育的通知(1986.1.21)

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1988.12.5)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1989.12.6)

邮电部门对外经贸工作暂行规定(1993.2.10)

邮电干部到“三资”企业兼职、任职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2.10)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1993.4.19)

海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4.11.8)

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目的通知(1998.7.15)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1994.12.8)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1995.3.20)

商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3.22)

国家保密局关于制止台资顶新集团变换手法进行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4.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1979.2.19)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79.8.13)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节录)(1980.2.29)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关于第二次全国有线通信安全检查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1980.3.1)

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档案资料利用问题的两个文件(1980.5.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1980.6.13)

外国专家局关于向外国专家传达、介绍有关中央文件问题的请示(1980.7.5)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复印机密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1980.9.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老专家传达有关中央文件问题的通知(1981.3.10)

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1981.10.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地方外事工作会议的三个文件(1981.11.3)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节录)(1982.4.8)

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1982.8.24)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录)(1982.9.6)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1982.11.20)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节录)(1983.4.2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节录)(1983.6.6)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1985.6.10)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5.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节录)(1997.2.27)

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通知(1980.2.15)

中央宣传部关于期刊对外发行问题的通知(1980.7.26)

中央宣传部关于编辑出版回忆地下斗争读物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1982.4.29)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修订《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办法》的报告(1982.7.8)

中央宣传部关于防止在文章或学术资料中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通知(1983.3.4)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宣传报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10.26)

中央宣传部关于新闻报道工作的几项规定(1988.2.6)

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在新闻报道、文学作品中泄露中缅边境贸易情况的通知(1988.6.17)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试行)(1997.12.31)

宝鸡石油机械厂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摘要)(1997.12.31)

附录一时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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