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01, 2009

了解保密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看看土共的哪些下作的地方怕让大家知道:
via https://docs.google.com/Doc?docid=0ARmTASsFU9tEZGdibWg4MjZfMzRkdGhrZzZkcg&pl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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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适用浏览器的“查找”功能,快速找到您想看的部分,而不必逐行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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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法规的罗列,也是公民学习法律的资料。学法是为了守法。然而什么是“守法”?

你肯定会说,“守法”就是履行法律义务。

事实上,“守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权利”在“履行义务”之前。



行使“知情权”,就是在“行使法律权利”,就是守法。

公民知情权的来源,在于我们作为“人”的存在,以及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所应当了解的一切内容。



在中国,有多少应当公布的信息被列为国家秘密?

有多少民众应该知道的信息被封锁了?

一个在黑箱中运行的政府,能给民众带来什么?



中国的学生从小被灌输“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那么,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向国民公布的信息,中国,这个自称是社会主义属性的国家却立法禁止公布?



中国人都希望,中国在社会治理方面能够配得上“社会主义”。



目录



作为一位公民,应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

关于保密工作的部分行政法规摘录

  什么是国家秘密?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民政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地方规章)甘肃省宁静县财政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相关法规本身可能属于秘密的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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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保密制度重置底线(2005.9.20)
中国公安部最神秘部门:政治保卫局(2009.6.2)
《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保密责任(2009.6.23)

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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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公民,应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



我们评判一部法律、一种制度的标准,应当仅仅是我们内心的公平正义。

你觉得,一部维护了所有垄断国企既得利益的《反垄断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一部免除了政府绝大部分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一部使得绝大多数有正当理由的游行示威都被禁止的《游行示威法》公平正义吗?

你觉得,禁止其他省区市公民获取北京、上海、广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户籍制度公平正义吗?

你内心的公平正义,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法律是人类社会制定的、用以规范社会秩序的、对人适用的行为准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任何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对等的。

享有多少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少义务。

法律不应当规定,某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也不应当规定,某些人比其他人承担更多的义务。否则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法。



一部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是“恶法”。

执行“恶法”,只会使得社会变得更加不公平、不正义。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恶法”。原因: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来源:《立法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但它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发布的,程序上不合法,因而其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部不能被执行的法律,是“废法”。

它的存在,仅具有空头支票的意义。

中国的《宪法》是“废法”。一部公民不能用作起诉、辩护依据,法院不能用作判决依据的法律,根本不能规范社会秩序,也不能保护公民权利。在法治国家里,《宪法》都可以被用来起诉、辩护、作为判决依据;而在人治国家里,《宪法》除了政治宣誓意义之外,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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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工作的部分行政法规摘录



﹡以下法规均来自境内互联网公开资料﹡



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我国国家秘密作了如下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全国党员、党组织及其他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6.尚未公布的全国干部队伍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状况等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7.尚未公布的军队、武警部队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汁资料;

8.公开选拔地(市)、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要点和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第四条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1.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报告;

2.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农衬、街道等尚未公布的领导机构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3.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年度或专题资料;

6.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7.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题库。



第五条 酝酿过程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事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的内部文稿、领导讲话,以及其他在组织工作中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产生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http://zzb.kaiping.gov.cn/ReadNews.asp?NewsI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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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一)绝密事项

1.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2.未公布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案查办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查处的具体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检举、控告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2.未公布的全国及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

3.未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

4.未公布的全国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5.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检举、揭发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3.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4.未公布的省一级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具体范围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生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89年10月27日制定的《纪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纪发[1989]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保密局1991年2月12日制定的《行政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监发[1991]4号)同时废止。



http://www.kmpl.gov.cn/manage/news/2004/3/15/1079335942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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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二)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四)干部的任免及考察材料;

(五)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六)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七)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八)有关密码电报。



第二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出台的工资(含津贴、补贴)调整方案;

2.尚未出台的中央、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调整方案;

3.干部录用考试的报审试题、试卷、备份卷及其答案;

4.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

5.涉外人事管理的有关内部政策。



(二)机密级事项

1.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档案、汇总名册、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中央各部门管理的干部(司局级)的档案;

3.干部录用考试题库及考分计算方法;

4.每年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的全国军官转业安置政策;

5.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及宏观控制方案;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7.正在承办的有关中央、地方党政机构及编制的调整事宜;

8.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及试卷;

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



(三)秘密级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中央各部门管理的干部(司局级)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及报表;

3.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4.尚未公布的军官转业的分配计划;

5.尚未出台的职位分类方案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6.县处级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县处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7.尚未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政策;



第三条 人事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一般干部的档案;

2.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http://dag.hubu.edu.cn/printpage.asp?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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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 地(市)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及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职称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 尚未公布的试题,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三) 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 绝密级事项

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 机密级事项

1.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

2. 省级、地(市)级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 秘密级事项

1. 地(市)级以上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2. 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第三条 按人事部的规定,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不应公开试题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http://www.ccesda.com/webhtml/syxh/zuzc/zcfg/200611/33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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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民政部门掌握的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总人数;

2.有关部门为牺牲的特殊人员申请批准烈士的情况;

3.有关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建立民间组织的登记备案材料。



(二)机密级事项

1.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掌握的非法组织或违法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2.民政部门掌握的重要军事设施情况及驻军分布、装备、人员数字和军供站为部队重要军事行动(作战、戒严、调防、秘密军事演习)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

1.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边界争议事件未解决之前的处理意见及划界方案;

2.全国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3.军供站为部队一般军事行动(训练、抢险救灾等)提供饮食供应情况;

4.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

5.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6.处理在华国际难民问题的决策;

7.民政部门统计的全国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办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http://jmz.cq.gov.cn/zh/news/show.aspx?sort=390&id=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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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的全国性生育政策方案;

2、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3、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二)秘密级事项

1、地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2、地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3、有关单位专项调查期间统计的县级以上的溺弃婴数;

4、全国及省、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计划外生育费汇总数。



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一)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节育手术死亡数和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死亡的数据;

(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引产数;

(三)有关单位专项调查统计的乡级的溺弃婴数;

(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第二、三胎出生婴儿性别数和性别比;

(五)因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问题造成残废或死亡的案例;

(六)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及因此而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

(七)残害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和严重损坏其财产的事件。



(摘自国计生密字【1995】135号】)



http://www.sqjsw.gov.cn/flfg_news.asp?newsid=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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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军事工业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以及军用物资的运输、消费、储备、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讯设施等国防实力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

(三)统计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部门报告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提出的重要建议,以及全国性商品物资库存储备、价格变动、财政金融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会引起生产、市场和金融波动不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

(四)灾情、瘟疫、社会消极面等社会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会引起人心和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安定的;

(五)通讯加密机、密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的统计数据;

2.国家重要战备物资的生产、消费、库存和进出口的统计数据;

3.国防军工方面重要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4.出口和援外的军工产品的品种、数量和去向的统计数据;

5.通过特殊渠道进口的禁运物资、军需装备的品种、数量;

6.国家储备资金数量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数量与分布;

7.固定通信加密机、密码。



(二)机密级事项

1.铀、铍、金、银、稀土和涉及军工生产的稀有金属的全国矿产储量和产量、库存的统计数据;

2.统计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等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重要建议;

3.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方面统计资料和未公布的财政赤字;

4.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中的大宗出口商品成本数据及库存情况;

5.未经批准公布的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宗出口产品的工业生产成本、全国货币发行量、国家债务和国家外汇结存;

6.特种运输和黄金出口的数量、金额及去向;

7.战备工程、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信设施统计资料,战备通信广播电台的数量和发射功率;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正式发表前的全国月度、季度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数据;

2.铀、铍、金、银、稀土元素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和产量;铂及铂族元素、石油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

3.容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的商品物资供求、库存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4.容易引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大宗出口商品、物资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5.公开后容易引起人心不稳和社会动荡的重大灾情、瘟疫、事故、社会消极面统计资料;

6.国家对外援助的总额及分类、分国别援助金额。



http://www.miluo.gov.cn/siteguide/stjjzcfg/17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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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在国内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二)机密级事项

1.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省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署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秘密级事项

1.在有关地、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要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地、市(含县级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问题或地、市主要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机关的工作秘密由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所在单位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社会审计机构规定。有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上级机关、机构、组织等对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http://www.mgsj.gov.cn/news/view.php?ID=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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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部署,住地、路线、现场警卫的警力部署及其通信联络方法和秘密安全设施、执勤方案、警卫手段;

3.公安机关防范、制止、处置骚乱、暴乱、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方案;

5.重要情报的来源、获取手段和联络方法;

6.对重要侦控对象的查控、堵截措施、材料和正在侦查的重要专案、敌情线索查证情况;

7.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内外敌对组织或社团、间谍特务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黑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和境内非法组织及其人员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8.侦察工作专案、阵地、特情、密干、“朋友”、“关系”、秘密保卫员及业务据点的布建、审批、使用、管理情况;

9.技术侦察手段和技术侦察阵地的设置、实力、使用情况;

10.技术侦察手段的技术方法、技术侦察专用器材的性能、管理情况及其更新换代情况;

11.技术侦察业务工作和技术管理情况;

12.计算机系统处理绝密级信息的安全技术措施;

13.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一类防伪措施;

14.有重大影响的外国人秘密和入境向我申请政治避难的情况;

15.担负看守所、劳改单位看押任务的武警部队执勤方案及其有关情况;

16.武警部队总队(含)以上的实力统计和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



(二)机密级事项



1.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警卫对象和国内、国际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未公开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通信联络的密语、代号,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及其有关情况;

2.在处理涉外案件、事件中对外交涉、谈判的策略、方案,我同外国警方的秘密技术合作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反革命案件的统计数字、综合情况;

4.重点目标以外的其他警卫、守卫、守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执勤方案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有关情况;

5.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内外敌对组织或社团、间谍特务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黑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和境内非法组织及其人员的一般情况和动态;

6.对外国、外商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来华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管理情况;

7.正在侦察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重要案犯关押的地点、动态,有重大影响的服刑人员的动态;

9.国家级重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以及进行安全检查的有关情况;

10.无线通信中正在或准备使用的用于侦察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布置警卫工作、处理紧急治安事件、调动警力的联络呼号、密语;

11.来源秘密的公安科学技术和科研资料;

12.平息、处理对当地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闹事、骚乱及其他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工作部署及其有关情况;

13.预防和处理看守所人犯暴狱、劫狱等重大事故的预案及其有关情况;

14.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二类防伪措施;

15.公安机关隐蔽工作单位的机构、任务、人员、编制、经费情况和人员、器材伪装及其掩护措施;

16.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点、数量、守护运送情况;

17.武警部队支队、大队的实力的统计和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



(三)秘密级事项



1.公安机关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

2.尚未公布的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逮捕人犯、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抓获人犯的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3.国有大型企业的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4.技术侦察手段的代号;

5.公安机关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6.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7.公安机关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以及重点人口的情况和数字;

8.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

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一般案犯关押地点和动态;

10.各地构成犯罪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和铲除此类毒品原植物的统计数字,境内制造毒品的情况、数字;

11.公安机关社会化、职业化阵地、据点的情况;

12.治安、狱内耳目的布建、使用情况及其数字;

13.无线通信中,用于刑侦和社会治安工作的频率、暗语;

14.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处理涉密信息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措施;

15.侦察、边防、出入境管理部门侦控工作的内部工作程序;

16.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三类防伪措施,各种公安业务专用章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的防伪措施;

17.武警部队中队的执勤目标、岗哨统计和实力统计。



第三条 公安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1.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和文件、公文、管理措施;

2.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3.公安机关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

4.尚未构成犯罪的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零星铲除情况及其数字;

5.拐卖人口的发案数字和被拐卖人口数字,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外国籍妇女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拐卖人口案件以及聚众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案件的具体案情;

6.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

7.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方案及其具体措施;

8.国有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9.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

10.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

11.未决定公布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12.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http://www.kfga.gov.cn/sqjws/zqsq/News_View.asp?News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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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 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http://www.lbda.gov.cn/Html/flfg/zywj/6920080505110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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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1年1月9曰交通部[91]交保委字7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和资料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外提供秘密资料,必须按权限逐级审批。

1.国家绝密级文件、资料,一般不对外提供。必须提供时,属于中央、国务院管理的,部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意见,由部报中央、国务院审定;交通工作的国家绝密级文件、刊物、资料及技术、科技成果等由部业务司、局提出意见,报部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同意,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2.交通工作的机密级文件、刊物、资料及技术、科技成果等涉及全国性的,由部有关业务司、局审核,报部批准;属于地区性的,由省、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3.秘密级资料,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领导审批。属全国性的秘密级经济技术资料,经部有关业务司、局审核批准。部直属单位向外提供部属其他单位的秘密级资料,报部审批;双重领导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批准。地方交通单位向交通部门以外单位提供秘密级地方交通经济技术资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保密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4.需要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非秘密的内部资料,如有关码头平面尺度、水深、高程、断面图、装卸机械等单项汇编资料,须征得主管业务部门和同意,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5.向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时,按交通部办公厅(85)厅计字27号《交通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具体办法》执行;向外提供和公布科技资料、科技成果、科技论文等,由部科技司审核把关;向外提供和公布工程技术、论文等,由部工程管理司审核把关;向国际组织提供和公布的资料,事先征得有关主管业务司局的同意,由外事司归口负责审核把关。



(二)凡交通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向各单位索取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各类统计资料,均须报交通部保密委员会批准。



(三)沿海、内河港口,航道和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利用外资、合资经营、聘请专家或顾问等,需要提供的秘密资料超过本单位、本地区审批权限的应逐级上报批准。在执行中,对涉及全局的、重要秘密,按特殊问题处理。对有把握的,可有控制地、分层次地逐步提供,并在合同或协定上签定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规定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转让;对无把握而且时间紧迫的,须越级上报。



(四)在港口、航道、公路的建设中,需要提供的地质、测绘、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资料,超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审核权限的必须专项请示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各单位在进行国(境)内外学术、科技交流或向国际组织提供资料,均由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审查办理或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小组)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向院校学生提供课题研究和论文答辩所需内部资料,由院校负责审查把关。



(六)备港口,在执行特殊任务时,封闭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一般港口的码头泊位数、前沿水深、码头长度、可停靠的船舶吨位数、库场面积、容量、以前或上一年度的吞吐量、进出口船舶数、港口平面示意图等概况资料,如国外港索取,可与国外港向我提供的资料对等。但一般不提供当年数字,只提供虚数(上年完成数宇、公布数字)。财务指标不提供。



对一般来华访问港口的业务团体、友好人士等,在弄清对方身份、索要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后,可根据本条有关要求进行介绍,所提供的资料种类、数量、深度等要按权限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宣传报道保密



(一)凡涉及交通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经部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和展出。拟宣传报道、展览的内容,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二)有关全国交通行业和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活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的研究、试验、生产情况和军事贸易运输等涉密事项的对外宣传报道,由部承办部门或部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三)通过非公开途径或特殊手段引进的产品、设备、工艺等技术、资料及其引进渠道、手段等,严禁公开报道。

(四)新闻单位、文艺创作单位编采人员到交通部门和单位采访,采方提纲涉密的应由接待单位负责审查,由司、局级单位领导审查批准;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录音、录像,准备公开发表播出的,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逐级或越级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发表播出属地方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负责保密审查,无把握的报当地政府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书籍等,不得登载涉及秘密的内容,各报纸、刊物、书籍的出版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复审制度,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六)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向国内外、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不得涉及秘密。利用工作之便,将内部情况向外投稿而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投稿者的责任。

(七)部及各单位向上级的报告、汇报和工作总结、会议内容等,末经部及各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内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闭路电视上登载或播出。交通系统各类报纸、刊物,内部广播电台,闭路电视的主编应负责保密审查,对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其责任。

(八)交通部的对外宣传报道中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保密审查把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实施,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制度的《交通工作保密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hngf.gov.cn/law/show.asp?fileno=1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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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铁路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领导人在铁路乘车中的安全带来威胁的;

(五)在国际联运和国际组织活动中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

(七)妨害铁路工作重大决策实施和对铁路运输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二)机密级事项

6、无线电台站设备布局和使用频率资料、濒点;

8、尚未实施的全国铁路工作重大决策;

9、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12、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中长期规划;



(三)秘密级事项

2、尚未公布的铁路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结果的统计数字;

4、无线电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7、国际联运中内部控制的计划数字;



http://news.66yj.com/html/news/520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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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民航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三)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采购飞机和成批设备的决策、预案,泄露会妨碍民航事业发展、不利决策施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条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二)机密级事项

1.民航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民航债务的汇总资料;

3.引进外国飞机或成批引进设备的计划和实施预案,选型的价格方案;



(三)秘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领导人、要员所乘专机的具体飞行计划、报告;

2.未经批准公布的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分项规划;

3.民航财务计划(不含行政经费)、预算、决算,外汇收支计划,留成外汇使用计划;

6.一等飞行事故调查报告;



http://www.cnlawnet.com/lawdatadetail.asp?id=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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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印发《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zslr.gov.cn/html/zcfg/zcfg/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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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要文件、资料;

2.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及特殊部门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材料;

2.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全国汇总数据资料;

3.尚未对外公布的境外企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统计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尚未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办法;

2.国有资产流失的检举查处材料;

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的讨论意见、调查取证材料;

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企业的效益预测、股票发行价格的有关资料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

5.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统计汇总资料;

6.尚未对外公布的国家投资企业效绩考核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属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公开。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gzgs.gov.cn/law/mainlaws.php?id=41200119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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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5.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



(二)秘密级事项

2.电力工业重大污染事故中的监测数据及危害程度;

3.承包国外电力工程的劳务项目投标保函;



第六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全国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和装备政策、各专业(水电、火电、核电、电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2.全国电力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历年全国电力生产、建筑综合统计的历史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

3.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

4.全国电力环境监测数据和未经批准对外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监测数据;

5.电力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规划及专题资料;

6.国产设备质量重大事故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特大电力技术事故情况;

7.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8.电力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特大型和利用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全国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http://www.chinaorg.cn/zcfg/zcfg/2007-12/20/content_5156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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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泄露后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引起国内市场混乱的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粮票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

(二)泄露后会暴露部队的布防和实力的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

(三)泄露后会给对外贸易谈判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疾病检验数据;

(四)泄露后会引起抢购商品,影响社会安定的未出台商品调价方案、实施计划;

(五)泄露后会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的特有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从国外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

(六)泄露后会使商业系统保密通信失去保密保障。



第二条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的国家储备计划及其库存量;

2、军用商品的库存量(包括储备资金占用量及分布情况)、供应量、调拨数量及流向;

3、国家重大商业科技攻关项目的核心技术,我国特有的重大发明创造和阶段性发明成果;

4、实现前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意向、数量、报价方案、外汇额度,新技术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计划;

5、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农产品、副食品、轻纺产品、生产资料价格调整方案;

6、通信保密机、密钥及其技术资料;

7、涉及出口的农副畜禽商品的烈性传染病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及卫生、疫病检验数据。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布匹、食糖的库存量,涉及进出口意向的上述商品及化肥的当年产需平衡数字;

2、未公开的全国商业长期发展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3、未公开的全国粮食系统月、季、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报表;

4、我国特有的“名、特、优、新”商品的生产配方和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商品加工、储藏、保鲜新技术;

5、从国外引进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或从国外获得应当保密的技术;

6、涉外工程招标前的标底资料;

7、全国通用粮票暗记。



(三)秘密级事项

1、各地市(州)、县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布匹、食糖的库存量,涉及进出口意向的上述商品及化肥的当年产需平衡数字;

2、未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长期发展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3、未公开的全国商业、供销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社的月、季、年度汇总的会计报表;

4、各省的粮票暗记;

5、大型商业企业的商品生产成本、利润;

6、出台前的一般商品调价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部印发的《商业工作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fagui/bumenguizhang/shangye/198909/fagui_135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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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 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

2. 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

3. 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

4. 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全国、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

6.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7.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策。



(二)秘密级事项

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和计划数据;

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

2.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配方案;

5.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

6.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及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由原劳动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部发[1995]227号)同时废止。

http://www.gd.lss.gov.cn/zcfg/showcontent.asp?id=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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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包括:

(六)严重危害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第二条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能产生新式武器的发明和使我国现有重要武器装备(指:带核的武器、战略战术导弹和我国目前最先进的军舰、飞机、坦克、火炮)的性能得以提高的发明;



(二)机密级事项

7.在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区域内获得的野外考察原始资料和数据;



(三)秘密级事项

4.在与国外有争议的边境、岛屿、海域获得的可能引起国际纠纷的科技考察资料及依据标本、样品;

5.对省以上(包括省)范围、南级地区进行自然资源考察时,获得的全面、完整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8.严重危害的环境的科学试验的监测资料及研究成果;

11.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年度计划。



http://www.gzst.gov.cn/by/zcfg/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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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机密级事项

1、 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 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 秘密级事项

1、 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 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 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 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第四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在本规定中又未列入的事项,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密级;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拟定密级,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1990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0]环办字第022号)同时废止。



http://www.smeyndl.gov.cn/readnews.asp?newsid=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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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颁布日期】1991.03.01 【实施日期】1991.03.01



第二条共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卫生工作中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第1目 “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是指由卫生部确定的中成药。如云南白药、雷允上六神丸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2目 “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制成品”,指传统公认的贵、稀、少的天然中药材人工制成品。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3目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健康情况、医疗方案、病历记录”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二)机密级事项



第1目 “中长期规划”,指十年规划。

第2目 “全国限制进口的医疗设备分配年度计划及其他涉及外汇分配的意见”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地市(州)、县卫生局所制定的该内容的计划及意见。

第5目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菌毒种”,是指我国自己研制的并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毒种。

“国防意义的菌毒种”,指人畜共患的可作为生物武器的菌毒种。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6目 “我国独有并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保密期限不短于20年。

第8目 “国外申报进口注册药品的有关情况”,是指国外药品生产厂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资料中要求予以保密的部分。

第9目 “尚未公开的滥用麻醉品的成瘾者统计数字及有关情况”,是指未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对外公开的吸毒、贩毒的人数、方式及数量。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批准对外公开时间止。

第10目 “生物制品的战略储备”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1目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重要外宾的健康资料、病情及医疗情况”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2目 “甲类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普发性大流行”,是指暴发型大流行的疫情,其范围是在某一大中城市或超过1个地市(州),短时期内发生的,其发病率远远超过近年同期发病水平。

保密期限从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3目 “全国各类职业病发病人数”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发病人数的综合统计数字。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4目 “中期妊娠引产的数字”,是指各级卫生部门统计的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引产的数字。

“有关情况”是指关于中期妊娠引产的科研、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中期妊娠引产的方法、病例。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三)秘密级事项

第5目 “与国防建设有关的生物效应”,是指我国历次核试验期间的生物效应数据。

“监测数据”是指环境与食品、饮用水污染情况的监测数据。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1/23600119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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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6.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8.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储备及运输中的秘密事项;

9.中医药师、士晋升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11.中医药涉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条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的配方、生产工艺技术;

2.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合成品的配方、工艺技术。



(二)机密级事项

2.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5.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饲养、裁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

7.国家战备中药的储备点和储备计划;

8.中医药师、士国家级和省级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及医疗制度改革意见;

2.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药材资源蕴藏量及分布资料;

6.全国中药产品质量数据库资料;

8.解放后尚未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在进行研究中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

9.未公开的全国中药产、购、销、存及对外贸易统计资料;

10.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运输方案及运输流向;

11.对外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2.通过非公开途径取得的国外科学技术(含资料、样品、样机)及其来源;

13.国外已有,但实行技术保密,我国通过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技术内容;

14.未公开的全国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的基本情况报表及设备装备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中医药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繁殖材料及标本;

2.著名中医未公开发表的医案、医话手稿、经验以及模拟其思路设计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文物;

4.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情报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民族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7日起生效。



http://www.medste.gd.cn/Html/Article/16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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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研究部门及个人被党和国家指定参加关于国家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及重大内政外交方针政策的研究情况和形成的有关材料;

2.根据党和国家指令进行的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报告的国家内政外交重大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报告;

3.有关部门通过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对外交流渠道进行工作的情况及其背景。



(二)机密级事项

1.涉及我国外交政策、国家关系以及严重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预测性、政策性研究报告和建议;

2.外事活动中了解到的重要信息;

3.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国内社会敏感问题的调研报告、情况反映,数据统计和音像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参加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的研究情况和形成的文件、报告;

2.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行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形成的只适于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政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的研究成果;

3.不宜公开的社会科学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http://rsj.cass.cn/zc/ry/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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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http://www.jyt.qhedu.cn/html/35/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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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体育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

(二)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

(三)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

(四)对我与港、澳、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

(六)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给重点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

(八)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

2、体育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



(二)机密级事项

1、体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政策问题的事项;

2、我国优秀运动队独有的或处于世界尖端水平的训练方法和手段;

3、用于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独有的中草药配方、传统处方和技术措施;

4、体育团、队出国访问的安全保卫方案;

5、体育外事活动中内定的政策、策略;

6、与港、澳、台地区开展体育交流的内部政策、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项;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府要员观看体育比赛的安全保卫方案;

2、易燃、易爆体育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

3、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以及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阵容设计和技术、战术方案;

4、我国特有的体育科研成果的关键技术;

5、我国独有的或对国外实行保密的体育训练设备;

6、体育业务的秘密情报;

7、在国际体育交流中,我方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8、体育对外经营中的谈判预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国家体委1987年制定的《体育工作保密暂行规定》中有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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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甘肃省宁静县财政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经济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1、国家秘密级事项;

2、县财政国库存款收、支数和国库存款余额。



第二条下列事项不属国家秘密,但属内部事项,不得擅自扩散或公开:



1、中央、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发来的机密文件、资料、刊物;

2、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及执行情况;

3、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

4、本局各股(室)及各基层会计单位统一上报的各种旬、月、季、年报表;

5、本局党支部、局务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及未形成文件的事项;

6、各股(室)的各种账簿、凭证和国库存款及银行存款;

7、各部门发来和本局产生的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

8、重要的行政档案资料和未公开的有关数据。



http://www.cjcy.gov.cn/show.aspx?id=91&c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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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本身可能属于秘密的与保密相关的行政法规



统一战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12月27日)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2月9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7月1日)

兵器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26日)

化学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29日)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秘密)(199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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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保密制度重置底线



2005年09月20日03:22 新京报



本报记者 罗昌平 实习生 冯洁 北京报道



当发言人沈永社微笑着出现在一众记者面前时,他的身份已是新闻。



这是一位来自于国家保密局的官员。9月12日上午,国家民政部和保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后者是第一次以新闻发布者的角色面对公众。



敏感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样令人瞩目——从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新闻发布会四天后,民政部网站公布:截至2005年9月14日16时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1626人死亡,失踪426人,紧急转移安置1316.1万人;倒塌房屋145.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71.4亿元。



“类似的合作当然不只是民政部,今后我们还会陆续推出一些新的举措。”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官员近日对记者表示。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官员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强调。



删了六个字



这场涉及两个国务院部局的新闻发布会,其内容落实在文件上,不过是删除了六个字。



这份文件由民政部办公厅拟定,民政部、国家保密局于今年8月8日共同发布,全称《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民发[200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



116号文件对5年前的71号文件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修订。



71号文件“秘密级”中的第4条目规定,“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116号文件删除了该条目中的“死亡人员总数”。



71号文件2000年2月29日由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共同印发,全称为《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发[2000]71号),将民政系统的国家保密事项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如果再把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作为国家机密,我们在应对救灾工作时会相当被动,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民政部救济救灾司一位官员介绍。



“解密一事从今年6月份就开始运作了。”民政部一位熟知此事的官员回忆,该部保密办率先向民政部办公厅提交申请,在广泛征求救济救灾司与计财司(负责年鉴编写)意见后,直呈贾志邦副部长手中。随后,民政部正式发函给国家保密局。



“收到民政部的函件后,我们相当重视。”国家保密局一位人士说。



据其介绍,国家保密局一方面复函民政部,并派专员与其定期沟通;另一方面主动请示中共中央办公厅,以获得更高层面的支持。



“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已逐步公开。”民政部救济救灾司副司长邹铭表示,此次两部门发文实际是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不过,116号文件并没有对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进行界定。



“如果遇上决堤造成洪灾和矿场发生坍塌,可能存在‘天灾’与‘人祸’双重因素,这无疑存在信息公开的制度弹性。”社科院法学所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新中国保密史



“116号文件选在8月8日发布,有着特殊的含义。”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8月8日正是河南驻马店垮坝事件30周年,此次解密实际源于对灾难史以及救灾工作所持的新态度。



根据已公开的资料,受台风影响,从1975年8月8日至9月5日,河南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等多座大坝崩垮,东西150公里,南北75公里范围内一片汪洋。



至今,此次灾难的人员死亡数据并未公开发布。今年5月,美国discovery频道制作的“世界上的十大技术性灾难”专题片,则将此次垮坝事件列于首位,其次才是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泄毒事件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这个专题片的观点是,其死亡人数与河北唐山大地震相仿。



9月16日,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表示,116号文件的出台,确与自然灾难频发有关。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这位保密局官员列举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



由国家保密局形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历史可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1年6月8日原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共17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范围甚广,“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公开交流的信息比较少”。



这一时期,另有两起后果严重的自然性灾难———唐山大地震和云南通海大地震。



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次日,《人民日报》刊发新华社稿,报道重点放在人与灾难做斗争上,仅提到“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云南通海大地震发生于1970年1月5日,详情至今鲜为人知。



调研材料所列的第二时期,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其间,1988年完成制订、次年正式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等七个方面。



而通海、唐山两次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也是在这一时期得以公开。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披露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通海大地震直到其30周年祭集会,才解密死亡人数为15621人,此时,已是2000年1月5日。



“第三时期”



“这次两部委联手,主要由国家保密局主导。”9月15日,民政部保密办主任王焱冰告诉记者。



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则表示,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家保密局而言还是第一次。



国家保密局没有官方网站,114也无法查询其办公电话。



虽然位列国务院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之一,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此方式,全国省、市两级党委及政府均交叉设立了国家保密局和保密委员会。



据介绍,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三大块:一是负责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报审,监督《保密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负责对全国保密工作的大检查及解密工作;三是负责制订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方面,保密局起步较晚,但也要开始做,以后会逐渐规范化。



一位在国家保密局工作10余年的官员介绍,根据目前的新形势,保密工作显然已在开拓“第三时期”。在他看来,国家保密局表现出的这种主动性,随着夏勇履新而愈发明显。



今年6月7日,著名法律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接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6月底,针对部分省市的涉外保密工作调研已经展开。



法学家夏勇入主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对夏勇的评价是,“很强势、水平很高”,“由他主政国家保密局,是一个利好消息。”



“类似这样的由法学家担任部委领导,全国也就两三个吧。”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对记者说。



夏勇,字同人,1961年生,籍贯湖北荆州。



个人履历显示,夏勇1978年10月入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学习法律,1982年7月留校执教,历任助教、讲师。



其在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位同行介绍,夏勇在母校取得硕士学位后,于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理学博士,毕业后历任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员,2002年3月任所长。



供职社科院法学所期间,夏勇曾赴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95年,他被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治学20余年中,夏勇以人权和法治理论研究享誉学界。其成名作《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曾四次重印。新近两年,他连续推出主题为《政治法律》、《民权哲学》、《依法治国》和《宪政建设》的数部著作。



在2004年9月出版的《中国民权哲学》中,夏勇提出“新民本说”理论,要旨是:民惟邦本,权惟民本,德惟权本。认为“民本和民权必须在法治和宪政体制下有正确的定位,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由此,他在学界被称为“人权专家”。



社科院法学所一位专家评价,“新民本说”创新主要有两点:一是以民权的程序法则来成全民本,借助权利概念来完成民之本体的建构;二是提出“德性权利”的概念,为学者深入中国民权思想传统提供了路径。



2000年9月22日,年仅39岁的夏勇成为中南海法制讲座的主讲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50多位部长面前,他的讲座题为“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



2004年5月夏勇以博导身份公布的一份简历显示,他兼任的职衔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全国青联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研究会会长,等等。



作为香港基本法专家,夏勇曾多次赴港参加基本法座谈或发表有关文章,被香港媒体称为“四大护法”之一。



与夏勇共事多年的一法学专家介绍,夏勇从政前出版的《依法治国》,表现出其从政理念的成熟。



该书明确把民主定义成人民民主,也就是说中国政权必须体现民意。“按照这种思路走下去,一系列容易获得民众欢迎的措施会陆续推出。”这位法学专家评价。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116号文件自保密局收函至出台仅月余,“他给一向低调的国家保密局带来了新风气”。



中央一号文件也是秘密?



8月25日,夏勇在北京部分党政机关和军工企业相继亮相。据北京电视台报道,由夏勇率领的全国保密工作检查组,对北京上述机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



可查询的消息显示,这是夏勇自履新以来首次亮相新闻媒体。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此项检查在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保密法》,计划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国家秘密就像是地雷阵,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踩上去。”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官员说。



他举例说,一位朋友想复印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一号文件”)。他找到省委翻印的文件时,发现首页上端赫然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



“这意味着复印中央一号文件内容也是泄密行为。”他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现行保密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定密机构太庞杂。目前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



“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湖南省委办公厅上述官员举例称,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泛滥程度。



另一个反应较多的问题是,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正因为这些原因,国内几起泄密案件都存在较大争议。”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由国家保密局完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现阶段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存在三大问题,其中即包括“信息公开范围窄但保密范围偏宽”。



“一是有的部门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信息,仍然在保密;另一方面,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份调研材料如此分析。



外交部解密试点



“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



自1986年就从事保密法制工作的郭杰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在于现行法律对解密主体不明确,权利界定不清晰。



据《保密法》规定,如果原文件没有特殊说明,一般情况下,“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一过,文件当自动解密。



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



据介绍,外交部早在1998年便派员了解国外档案开放情况;1999年外交部成立“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对相关档案实施解密后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外交部的这一举动表明了政府在解密工作上做的努力,但个别部门的开放还不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评价,116号文件从某种层面上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表明了一种精神上的苏醒。



政务公开时间表


2003年4月中旬,即SARS在国内肆虐之时,一条消息引起公众注意:已完成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普遍认为,针对公开范围的划定,已成《条例》难产的关键。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



《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与以前相比有本质的改变。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宗建文曾参与了关键章节“公开范围”的起草。据其介绍,《条例》共7章42条,共约13万字,特意列出7项不公开的“例外”,其中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不过,有法学人士认为如此设计“太粗略”,给政府提供的可供解释的余地太大。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保密法》衔接时存在冲突。



“如果《保密法》不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法施行,就会处处碰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说。



今年4月14日,国家保密局在汕头召开修订《保密法》座谈会。全国各省级国家保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长、法规处处长全部到会。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需提及的是,在《条例》起草专家组名单中,周汉华、宗建文等专家,均为现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的前同事。“夏勇的履新,无疑有利于缩小《保密法》修订与《条例》制定两者间的沟通成本。”一位熟知《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说。



与政府保密工作改革并行,党内事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也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记者从中纪委法规室获悉,中纪委正着手制定《信息公开指导纲要》。



曾于去年参加过此工作讨论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不论是人大修改《保密法》,还是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都应在《信息公开指导纲要》框架范围内进行。



http://news.sina.com.cn/c/p/2005-09-20/03227811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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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最神秘部门:政治保卫局

DWNEWS.COM-- 多维新闻网 2009年6月2日



章仲威、伊杰卫/“六四”20周年,“国保”大忙季节。说起“国保大队”这个词,倒退回去十来年,中国一般老百姓十有八九都茫然不知什么意思。但是这个词越来越被人们知晓了——这是公安局内一个专门从事“政治保卫”的机构,是打击政治敌对势力的一支公安队伍。



公安部一局的历史追溯到苏区



公安部中,这个局责任最大,任务最重,人马最强——中共是搞政治斗争、武装夺取政权起家的,红色江山到手之后,自然万分警惕国内外政治对手用各种暴力和非暴力手段来颠覆政权,“夺回他们失去的天堂”。出于这种担忧,当局动用了强大的力量来防患于未然,后来更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几乎将所有人都当成了当局潜在的敌人,公安部一局自然疲于奔命,不断增加人员、装备。部领导将最信任、最能干的部下放到一局坐镇,而且部领导对一局的业务往往直接抓,“一竿子插到底”,一局局长在部内说话最有份量。一局出来的警官,其资历比别的局出来的要更受到上级重视。后来的公安部长陶驷驹、国安部长凌云,仕途资历中浓墨重彩的一段,就是有在一局工作的岁月。



公安部的这一传统,其来有自,一直可以追溯到80年前的江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时期的政治保卫局。



红军和苏区草创,首要担心的就是“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于是不断地搞清洗、肃反,连杨尚昆都感叹过:共产党杀的共产党,比敌人杀的共产党还多。要开展清洗肃反,首先需要一个非常得力的政治工具,这就是政治保卫局——师法苏共搞出来的红色专政机关,成立于1931年11月,是全国苏维埃政府肃反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



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侦查、镇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反革命活动。它的内设机构有:侦察部部长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邓发兼任,后由张然和、钱兆凤和汪金祥接任;执行部部长李克农,后由李一氓接任;政治保卫大队,大队长吴烈、政委海景洲。1932年增设了红军工作部,部长李克农;白区工作部,部长张国俭。苏区的一些省、县也相继设立了分局,区一级设了政治保卫特派员。在红军中则设立了相应的政治保卫机关。各级国家政治保卫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改变政治保卫局的命令。



国家政治保卫局直接接受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各省级、县级政治保卫分局受国家政治保卫局垂直领导,对于所谓的“反革命分子”,政治保卫局有临机处置之权,可以不通过法庭的审讯、不必事前向上级苏维埃政府汇报。



文字上虽然规定“政治保卫局接受同级苏维埃政府指导”,但实际上政治保卫局只服从少数最高领导人。像鄂豫皖政治保卫局、湘鄂西政治保卫局都是直接隶属于所在的中央分局书记,且只听中央分局书记的调派。例如鄂豫皖苏区的政治保卫局局长周纯全、曾传六等人只有张国焘才能对他们下命令、驱使,包括徐向前在内的很多党政军的领导人不但不能指挥他们,而且还要受到他们的监督、监视。徐向前的妻子程训宣就死于周纯全领导下的政治保卫局,1937年在延安时,徐向前问周纯全:“为什么把我的老婆抓去杀了?她有什么罪过?”周纯全说:“没有什么罪过,抓她就是为了搞你的材料嘛。”



正因为政治保卫局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得苏区的最高领导人把政治保卫局始终都牢牢地抓在自己手里,政治保卫局长人选,更是苏区最高领导人的“禁脔”,任何人不容干预。1935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讨论常委分工和组织人事时,毛泽东亲自兼任国家政治保卫局的负责人。可见政治保卫局的重要性!



一局只剩下老弱病残



中共夺取政权时期的政治保卫局,在夺取政权之后,演变成为公安部的核心部门——一局。而在公安系统的每一层,省、市公安厅、局,也都有“一处”,即政治保卫处。



1949年之后的30年中,公安部的一局(以及下级公安部门的一处)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站在中共和新政权的角度,可以说它立下了汗马功劳;站在历史和人民的角度,可以说它在中共历次镇压异己的运动中都犯下了血腥罪恶。举凡“三反五反”、“肃反”“反右”“反右倾”“四清”和“文革”……公安系统的一局(一处),都是马前卒——只在“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大乱时期,才中断了一段。一旦公安部门被军管,恢复运作,一局(一处)是首先恢复正常的部门之一。



斗转星移。1983年7月,中央成立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的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的部分单位合并组建。一局这一下才大伤元气,精兵强将全转到了国安部。国安部的首任部长是原公安部副部长凌云,他早在1953年就当过公安部政治保卫局局长,对这个局的班底一清二楚,他组建新部,自然要把自己知道的业务骨干全揽到身边。



公安部政治保卫局的建制并没有干脆“一锅端”撤销,各级公安部门的一处留了些人,不过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好长一段时间处于无所事事也无所作为的状态,主要原因,倒还不是说因为主力都走了,更主要的是任务都被端走了,由新成立的国安部接手——一局剩下的人陷入茫茫然状态: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这种情况,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来了新的局长才开始扭转。新的局长不是别人,就是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的夫人。



当时正赶上香港回归之前的复杂时期,大批外国情报机构和反共势力趁香港回归之前的最后机会,拼命渗透香港,目标尤其盯住在香港的有中方背景或关系的机构,而中国情报机构也必须趁这个机会布局。国安部门和其它中国情报部门忙得不可开交,陶驷驹的夫人率领的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也大显身手。当时她率领一局的人马,坐镇成为特区之后经济上已经起飞的深圳,业绩令人刮目相看。



公安部一局甚至还创办了企业。1991年初,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由公安部一局在深圳创办,1998年完成民营股份制企业改造,是一家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的企业,实际上是生产监听、监视设备。



香港回归前,陶驷驹的一段名言引起轩然大波。他说:香港黑社会是爱国的,还要求动用“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确保回归顺利。此话传开,一时对他抨击的炮火十分猛烈。消息人士相信,他这个看法,来自他夫人主管的政治保卫局真实的实践体会。



回归顺利完成,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也随之声名鹊起。最高决策层感到,尽管有了国安部,但是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还是不可或缺的。间谍和反间谍机构多多益善啊!



接替陶夫人担任一局局长的,有陈智敏。陈智敏,男,浙江诸暨人。他后来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还是公安部港澳台办公室主任,世界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公安部观察员。



一局与国家安全部有什么区别呢?理论上,国家安全部有点类似美国的中央情报局(CIA),主要应该对外行使侦查职能,而公安部的国内安全保卫局则主要对国内,有点类似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实际上国安部门在国内事务中也并不肯缺席,他们也有堂而皇之的理由:国内案件往往具有国际背景么!



但这么一来,这两个机构在业务范围上,就确实有了交叉和重叠。很多场合,人们发现来的既有国安人员,也有公安部的政治保卫局人员;有回国的学人向笔者透露:他们回国之后被约谈,上午见的是国安人员,下午见的是公安部门政治保卫人员,问的问题大同小异,关注的领域基本一样。学人有时不解,反问:你们怎么不一起来问,你们省精力,我也省时间哪?而对方往往回答说:我们跟他们大方向是一致,但是具体关注的内容嘛,还是有侧重的。



国保支队、大队、分队



中国公安部网站上列出了数十个部门,唯独没有政治保卫局——更没有出现“一局”的字样,政治保卫局仿佛是个不存在的幽灵。这当然是错觉,公安部一局仍然是老大,不过,由于其性质,不对外公开信息。



公安部各局的序号和名称如下:



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即原政治保卫局)

二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三局:治安管理局

四局:边防管理局

五局:刑事犯罪侦查局

六局:出入境管理局

七局:消防管理局

八局:警卫局

九局:中央警卫局

十局:铁道部公安局

十一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十二局:行动技术局

十三局:监所管理局

十四局:交通部公安局

十五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十六局:国家林业局公安局

十七局:交通管理局

十八局:法制局

十九局:外事局

二十局:装备财务局

二十一局:禁毒局

二十二局:科技局

二十三局:信息通信局

二十四局:缉私局

二十五局:机关服务局

二十六局:反邪教局

二十七局:反恐怖局



国内安全保卫局体系,一直向下延伸,简称则叫“国内保卫局”或“国保”。

省、自治区公安厅和直辖市公安局,下设“国保总队”;

地级市公安局和直辖市各区、县的公安分局,下设“国保支队”;

公安分局(除直辖市的公安分局外)、县公安局、县级市公安局,下设“国保大队”。



云南某州公安部门如此规定: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副县级):掌握全州影响国内安全的动态,研究制定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管全州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宗教、民族等特殊领域,以及社科文化领域、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指导全州隐蔽力量建设和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查处邪教组织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管理特种行业中的刻字业、印刷业;负责“三机”管理工作。国保支队内设4个正科级机构:办公室、情报信息大队、侦察大队、国保基础工作大队。



介绍公安部门最详细的网站



在中国四川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州公安局的介绍,堪称全国地方政府对公安部门介绍得最详细的一家。



在这个网站上的公安局网页中公布了州公安局是“阿坝州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州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按照‘指导、服务、管理、实战’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州治安行政管理,担负部分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有16条,其中与国保有关的是以下几条:



(二)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预测、预警机制,为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厅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情报信息依据。



(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预防和侦查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案件侦察,打击处理跨地区重大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也部分参与(九)指导、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十)指导全州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州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网页上还一一介绍了几个业务支队,如经侦支队、治安(骑警)支队、监管支队、刑警支队、反恐防暴支队、禁毒缉毒支队、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行动技术支队、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等。其中第一条就是国保支队:



国保支队:维护全州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掌握敌社情动态;进行相关案件侦察;开展反颠覆、反分裂、反邪教组织及非法组织活动工作等。



国保与别的部门有重叠交叉



其它地方对国保的规定大同小异。例如,我们看到另一个市的公安部门,对国保大队的职责规定为:负责掌握所辖地区的国内安全的敌情、社情、政情动态,研究制定对策,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指导隐蔽战线工作,对重点部门,对象和重点部位开展安保。



国保不仅与国家安全部的业务有所重叠交叉,在公安系统内,也与别的部门有重叠交叉。辽宁铁岭公安局2004年9月的一份文件《城区公安分局与市局主管部门全面实施业务对接》,这么划分业务和规定合作事项:



(各公安)分局与国保支队的业务对接,在业务范围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主要内容是:情报信息、宗教、现行、境外调研、邪教、侦控的重点人员控制、阵地控制、特情管理、文化保卫(分局负责中学以下学校的文化保卫工作)等项业务,市局国保支队直接对各分局进行业务指导。各分局综合室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国保(兼管内保)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资料档案管理、特情管理、动态分析等工作。各分局社区警务队负责国内安全保卫的阵地控制工作。市局国保支队负责政治性案件侦破工作,分局协助国保支队查处。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分局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国保、内保要及时到达现场,社区民警协助国保、内保调查幕后情况,掌握深层次信息。“国保,究竟在保卫什么?”



国保支队的成员,学历和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不少人毕业于公安院校的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国保支队的主要专业书籍,包括:《国内安全保卫学》、《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等。



虽然国保人员的文化素质高了,但是抱怨他们行为粗暴、执法犯法的群众呼声,时有所闻。国保支队在行动中常常采取突击、秘密的方式,被维权人士披露,他们时有不遵循通常法律程序的行为,例如不出示证件、不说明自身身份、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恐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等。



著名维权人士胡佳的妻子曾金燕,2006年9月20日,在丈夫被国保软禁的第65天,写了一篇博客文章说:



从6月参加为(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呼吁,每天只要我走出家门,在我的视野内就出现一群面无表情的可怜男子,偶尔也夹杂几名女性。他们从来不说自己是谁、为什么会在这里、为什么每天跟著我、为什么要拿著偷拍机……但我知道他们属于公安部的精锐力量——国内安全保卫局,简称“国保”。



她写道:我的体验,国保工作的对象“人群涵盖范围很广。有民间组织工作者、志愿者、律师、画家、摄影师或独立纪录片拍摄者、艺术家、自由职业者、记者、作家、诗人、学者、学生社团组织者、有自主意识的农民、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维权业主、拆迁户、有宗教信仰的人士、退伍军人、上访者、残疾人士、儿童……”



维权人士胡佳的妻子曾金燕还揭发说,国保“任意跟踪、偷拍,任意监听公民或机构的电话、短信、监控网络、截获电子邮件,或者随时随地切断公民电话和网络”,“全然否认机构本身及秘密警察个人做过的任何行为,并且事前可以利用特权清除任何证物、警告威胁任何可能的证人”,“国保,究竟在保卫什么?”



国保的使命和对象



从中国媒体的正面报导,以及被国保审查的人士所写的文章中,我们大体上可以判断:国保所防卫的对象,主要包括政治异议人士、被其认定的非法组织(有的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以及上访者。这些被国保监控的人群有一些共同之处: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虽然不一定是社会名人,但有广泛的人际关系或为一小群共同命运伙伴的代言人;



在经济、文化或政治领域,与当局或“主旋律”持有不同的观点并且坚持表达自己的意见;



可能涉及维权——有的是维护经济权益,如小区业主和失地农民等;有的是维护文化权益,如画家和艺术家;有的是维护政治权利,如坚持新闻和表达自由的记者、作家,坚持信仰的家庭教会成员和支持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信徒等。



各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有专门的网络监控系统、电话语音监听设施、宾馆和出入境黑名单监控系统。



当局要求大小宾馆酒店,住宿登记除了将客人的身份证复印留存外,还要将客人的身份证扫描,直接传到当地公安的监控系统上。据悉各省公安厅国保总队存有一份“重点人员”黑名单,名单上的人登记宾馆住宿时,只要身份证扫描件一传上,就受到警察监控甚至拘捕。



以下是《渭南日报》2008年9月2日刊登的人物通讯《铁骨筑忠魂正气护民安——记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陈哲》:。



1983年从省警校毕业的陈哲被分配到渭南市公安局一科(今国保支队的前身)工作。国保工作关系著国泰民安,而那时却不被人重视,它没有行政处罚权,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往来也极少。被分配来的一些侦查员都陆续调离,一批批的老同志退休,使得这个冷部门后继乏人。面对这种情况,阵哲毅然选择留下。……



到了1997年渭南国保工作才一转之前的低谷状态进入一个非常时期……此后的十多年中,国保科的职责不断重大,而他亦以更为顽强的姿态投身于事业之中。



2007年4-5月间,国保支队接到中央有关部门督办的系列特大案件侦办任务,陈哲在蒲城组织专案攻坚战役,整整一个多月的时间,他全然不顾自己病患的身体,不分昼夜地研究判断案情,组织实施侦查工作,案件成功告破后,他却病倒了。



……平日的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甚至在节假日他也很少能与家人团聚。有一年冬天,年逾八旬的老父亲来他家过冬,他却一直组织一起特大案件的侦破工作,整个冬天都很少回家,以至于老人误解他们夫妻关系是否有问题。到了春节,老人以为能和儿子一起欢度节日,岂不知大年初一,他却和侦查员们做侦察对象教育转化工作,与涉案对象在一起“过春节”去了。紧接著他又顶风冒雪远赴千里之外的中蒙边境押解犯罪嫌疑人……



在他的带领下,全市国保民警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先后成功破获了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的“920”“116”等一系列重大专案;在取缔轮子邪教组织、处理大荔雷北事件、库区移民问题等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



北京房山县公安分局网页上关于国保支队外事队的报导说:



为做好“十七大”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外事队不断强化对派出所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全局各派出所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行动。10月6日至11日,在有关派出所的配合下,外事队连续查处了4起外国人违反住宿管理案件、2起外国人不随身携带证件案,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外国人非法入出境活动,维护“十七大”前夕正常的出入境秩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曝光某部级高官,就被国保盯上



“中国舆论监督网”2008年5月10日,刊出了一篇李新德写的文章《我扳倒了下跪副市长却出不了国》。他是在北京工作、但户籍在安徽阜阳市临泉县的记者,文章讲述了他回临泉办理护照的经过:



自从扳倒山东省济宁市“下跪副市长”以后,我又先后曝光了数名厅级以上的腐败高官,在国内外的名声大噪,“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就是为了办个护照却惹起了一个小小的风波”。



2007年1月22日上午,我来到了临泉县公安局,把一应俱全的手续递给了一位女工作人员,“她在电脑上慢腾腾的敲击了一会,然后用异样的目光扫了扫我之后,起身走了”。



“过了一会,这位去局里请示回来的女同志对我说,你的护照不能办了。我问原因,她说,你做了什么事情你自己心里清楚。我问她是谁不让给我办护照的。她回答说,是市里的国保支队。



护照办不成了,我郁闷的离开了阜阳回到了北京。



文章说,国保支队是干什么的,我一概不知,于是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这个部门的任务是“监控境内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邪教组织人员活动动态”、“收集、报送了多期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其他的任务是“国家安全”、“社科文化领域安全保卫”、“国家考试保卫”、“招生招飞政审”和“扫黄打非”等工作。我想了半天也想不明白,上述内容和我根本对不上号,因为我除了写一些揭露贪官腐败的文章外,再有就是一些替普通百姓维权方面的报道,和“敌对势力” 相去甚远。



1月25日上午,我带著诸多的疑问和不解,拨通了阜阳市公安局总机,转接到国保支队,我做了自我介绍,讲述了办理护照的经过。



12点左右,一个自称是临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的聘用人员打来的电话,当我一再询问他的姓名,他没有回答,只是说他们的贾科长让他告诉我,关于办理护照的事情是个误会,那个女工作人员把姓名搞错了,不应该办护照的人名字叫“李新成”(音)。我回应说,怎么会搞错,办理护照的程序是很严格的,要身份证和户口本,还要输入电脑,那个女工作人员就是在输入电脑以后才去请示的,能搞错吗?再则,你们很轻松的一句话说“搞错了”,给我造成了损失和不便,而且还耽误了我的时间,现在我已经回到了北京,这来回折腾的差旅费应该由谁负责?这位姓李的工作人员说,你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办理。我回答说,那我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寄过去,你们办好了护照再寄给我,行吗?



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来自临泉县公安局的电话,打电话的人自称是那天给我办证的人,她先向我说了一声对不起,又解释说自己当时输错了一位身份证号码。我问她,身份证的号码可以输错,但那个人的名字也叫“李新德”?这位女同志极不耐烦的说,你可以来办护照了,反正我通知你了,你来不来办是你个人的事情!


文章透露:有人告诉我说,前一段时间因为我曝光某部级高官,被国保给盯上,他们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知临泉县公安局,一旦我来办理护照给予拒绝;但后来国保支队调查认为我没有问题,却没有及时通知临泉县公安局,所以才闹出来护照风波。(全文请见《多维月刊》印刷版。本文作者著有《2009中国本命年》)

http://www.dwnews.com/gb/MainNews/Forums/BackStage/2009_6_2_10_39_9_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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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保密责任



《财经网》 2009年06月23日 12:51



修订草案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原法律规定,强化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法律人士认为“涉及”一词容易被任意曲解,造成扩大化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在法律实施整整20年之后,《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简称《保密法》)迎来了首次修订。新华社报道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6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期待不同,此次法律修订重心在于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而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边界,如何解决《保密法》落后导致的妨碍透明政府建设和公民知情权保障等问题,并不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修法应对信息化挑战



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保密法》,坚持了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缺乏“公开”、“透明”的法治精神,存在定密标准模糊、范围过宽、程序不严、期限过长等弊端。



实践中,往往是“宁错勿漏”,国家秘密过多过滥,不仅妨碍“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立,制约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而且,由于缺乏程序性制约和相关司法救济途径,“涉及国家秘密”容易成为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



国家保密局于1995年启动修法工作,1996年起草了修法草案,但直到2007年,草案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此次修法主要考虑的背景是,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背景下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信息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由纸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形式,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员的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信息管制难度加大等。



由于这项立法被列为“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保密法》修订过程也很注重“保密”。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介绍,对修法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向各省级政府的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甚至没有召开过专门的专家论证会。



加强涉密单位、人员管理



现行《保密法》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该规定确定密级。



也就是说,在权限上,“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定密权限。这是导致实践中定密泛滥的关键原因之一。



但此次修法对此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规定涉密单位在发布信息、进行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聘用人员、举办会议等活动中应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机关和单位应当确定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并按标准配备和使用技术防护设施和设备。



草案还针对从事涉密活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确立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的制度。这些单位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他们规定了审查、培训和出境审批等制度。



而对于所有保密义务主体,现行《保密法》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但是,修订草案将此改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改动问题非常严重。“涉及”相比“泄露”,不仅范围无限扩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被任意解释,导致人人噤若寒蝉。



强化保密法律责任



草案还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相关条文从原来的两条增加为六条,内容也更为缜密。除了有关涉及犯罪的规定外,还对一般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露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则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



对机关和单位,也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警告和罚款规定。



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公安、国安、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具有处罚权;对进行保密资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处罚权。



增加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措施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比如,将涉密信息系统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草案还规定应当按照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备和设施,实现与涉密信息系统的“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对于涉密信息系统中的保密行为,草案也规定了严格措施,例如,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等等。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的义务,他们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的调查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播涉密信息情况,并按要求删除涉密信息。■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23/110188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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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目录仅供检索之用﹡



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



发表时间:2005-5-9 11:23:

文章来源:辽宁省国家保密局信息中心



保密范围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内部工作事项。查阅保密范围请持相关手续到省国家保密局办理或在党政内网上查阅非密的保密范围。



保密范围目录



"保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兵器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船舶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子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台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纺织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妇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供销合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物资储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海关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空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天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红十字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化学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技术监督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验检疫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煤炭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侨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青年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轻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统一战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外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烟草行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印发《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的通知"

"邮政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有色金属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证监监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法委员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作中军事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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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



简要介绍



作者:檀文祥

出版:吉林人民出版社 - 1999年出版

分类:D922.149

尺寸:20cm

书号:7-206-03090-4

定价:精装 RMB65

形态:616 页 - 266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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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十周年 供各级保密部门使用



全文目录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9.5)

二 经济

三 科技

四 国家安全与司法

五 文化教育卫生

六 涉外及涉港、澳、台

七 政策性规范文件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5.25)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1988.9.9)

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通知(1988.1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节录)(1990.10.24)

邮电部中央有线通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微波通信保密和使用问题的请示(1979.12.20)

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节录)(1981.10.10)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节录)(1982.7.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亚运会期间保密工作的通知(1990.4.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通知(1990.7.13)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录)(1993.8.1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11.21)

旅行社管理条例(节录)(1996.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5.20)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2.26)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有线通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邮电部关于在微波干线上开放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联合通知(1980.8.1)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随身携带机密文件的规定(1980.12.4)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密电明电混用的通知(节录)(1982.5.28)

中央保密委员会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话筒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3.12.21)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注意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节录)(1984.4.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电话号簿上刊登党政领导机关电话号码问题的复函(1985.2.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政协第444号提案的复函(1986.8.2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废旧收购点进行一次保密检查的通知(1986.10.14)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申上报重大失泄密事件的通知(1987.2.2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委员会职责(1987.9.1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保密工作的通知(1988.1.7)

国家保密局关于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的通知(1990.2.12)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9.19)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10.6)

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1991.8.19)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2.10.21)

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1992.11.20)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问题的通知(1994.3.11)

保密业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8.1)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21)

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9)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工作职责(1995.12.27)

工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录)(1983.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节录)(1987.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1984.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节录)(1984.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1984.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节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节录)(1994.8.31)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注意保守国家经济机密问题报告》的通知(1981.9.25)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节录)(1982.2.6)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节录)(1983.4.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报道稿件送审问题的通知(1983.6.11)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节录)(1984.12.20)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节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节录)(1985.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节录)(198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节录)(1987.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节录)(1987.9.1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1983.12.27)

国家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9.7)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节录)(1988.5.14)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4.8.8)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12)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26)

证监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12)

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2.9)

国家物资储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6)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6)

纺织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8)

化学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15)

烟草行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29)

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5.24)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6.6)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6.6)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8.9)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0.23)

国家海洋局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1997.3.28)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1.14)

轻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0)

机械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1)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1.23)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3.17)

电子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12)

煤炭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19)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26)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节录)(1987.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节录)(198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199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1993.7.2)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节录)(1980.12.9)

国家科委关于在各地方、各部门建立和健全科技保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请示(1984.11.13)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节录)(198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节录)(1985.5.24)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节录)(1986.7.9)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198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节录)(1989.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节录)(1993.6.28)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3.3.28)

国家保密局国家科委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中国政府“华北水资源管理”项目的保密规定(1991.4.19)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1992.12.15)

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办法(1993.2.26)

保密技术研究指南(1993.2.26)

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3.2.26)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1.6)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1.12)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节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1993.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节录)(199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节录)(199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199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1997.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规定(1979.5.10)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军区《关于发展旅游事业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节录)(1982.4.13)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6.11.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节录)(1990.6.9)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节录)(199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节录)(1990.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节录)(1994.2.18)

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部队番号解密问题的通知(1986.11.3)

国家保密工作局国防专利分局关于国家保密工作局所辖技术领域办理专利业务的有关规定(1988.1.5)

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的办法(1989.5.29)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1991.4.20)

民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3.17)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6)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4.21)

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24)

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6.12)

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12)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1996.4.9)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4.29)

有色金属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5.5)

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7.7.3)

供销合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8.5.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节录)(1988.3.3)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节录)(1992.10.14)

邮电部关于市内电话号簿编印及管理问题的通知(节录)(1980.4.12)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保密工作的通知(1981.11.17)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宣传报道中的保密问题(节录)(1982.12)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复印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84.12.5)

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编修地方志有关保密问题的通知(节录)(1986.6.5)

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对台活动的宣传报道应注意防止泄密的报告》的通知(1987.2.4)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控制有关边境国际河流的新闻报道和出版物的通知(1988.1.25)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请注意有关中缅边境贸易宣传报道保密问题的通知(1988.4.2)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1990.4.9)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6.13)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5.16)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7.21)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10.31)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1.23)

卫生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1997.11.8)

国务院办公室〔1978〕22号文件通知(1978.9.6)

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的请示(1979.2.1)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我非驻外、援外出国人员的私人信件改为邮寄的请示》(1979.3.29)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1979.4.16)

出国留学人员守则(试行)(1979.4.16)

外外部邮电部关于中国人和外国人通信的暂行规定(1979.5.28)

外贸部关于我国个人进出口自用印刷品管理的暂行规定(节录)(1979.6.29)

外国专家局对外国老专家管理试行办法(1980.4.14)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1980.5.22)

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1980.6.3)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节录)(1980.10.18)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节录)(1980.10.2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对外交往中要注意保密的建议(1981.1.9)

国务院关于我不聘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领事官夫人任职的规定(1981.2.3)

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1981.6.4)

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1981.6.4)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节录)(1981.10.12)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交部邮电部四机部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控制外籍来华人员在我国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的规定(1981.10.19)

国务院转发《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1981.10.2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1982.8.26)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重申对华侨、华人的捐赠应严格保密的通知(1982.9.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82.10.9)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渤海石油在涉外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2.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对外发表统计数字的通知(1983.3.8)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保密工作规定的请示(1983.7.2)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1983.8.17)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8.17)

国家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节录)(1983.12.16)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节录)(1988.3.27)

外交部关于出国携带非秘密资料免办临时信使手续的通知(1978.12.16)

外贸部外交部外经部财政部关于我出国工作人员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规定(节录)(1978.12.27)

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1979.3.26)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节录)(1979.4.11)

外贸部关于来华援建人员携、寄我工程资料、图纸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79.7.9)

国家经委关于外国人在企业摄影问题的通知(1979.9.3)

教育部国家科委社会科学院外交部外贸部关于外国留学生阅读图书资料和携带图书资料回国的几项规定(1979.9.17)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在华领事馆暂行管理办法(节录)(1979.12)

外交部关于拍发明码电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1980.3.20)

关于出国注意事项、礼花和旅行常识(1980.9)

教育部接受外国研究学者人中国高等院校进行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节录)(1981.3.18)

外交部保密委员会关于不准使用普通电话传达密电的规定(1981.3.27)

上海市化工局外贸办公室关于外事工作保密问题的几项规定(1981.4.12)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转发《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接触交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的通知(1982.2.4)

外交部关于重申写私信不得谈国家机密的通知(1982.3.8)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问题的试行规定(1982.4.10)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从国外进口通信保密机有关事项的通知(1982.8.24)

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节录)(1982.9.24)

国家科委关于试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12.14)

教育部对外教育交流若干注意事项(1983.5.10)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节录)(1983.10.28)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关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绳电话机的暂行管理规定(1985.3.28)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计算机安全保密问题的复函(1985.11.22)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国人员保密教育的通知(1986.1.21)

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1988.12.5)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1989.12.6)

邮电部门对外经贸工作暂行规定(1993.2.10)

邮电干部到“三资”企业兼职、任职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2.10)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1993.4.19)

海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4.11.8)

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条目的通知(1998.7.15)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1994.12.8)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1995.3.20)

商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5.3.22)

国家保密局关于制止台资顶新集团变换手法进行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4.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1979.2.19)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79.8.13)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节录)(1980.2.29)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关于第二次全国有线通信安全检查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1980.3.1)

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档案资料利用问题的两个文件(1980.5.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1980.6.13)

外国专家局关于向外国专家传达、介绍有关中央文件问题的请示(1980.7.5)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复印机密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1980.9.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老专家传达有关中央文件问题的通知(1981.3.10)

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1981.10.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地方外事工作会议的三个文件(1981.11.3)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节录)(1982.4.8)

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1982.8.24)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录)(1982.9.6)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1982.11.20)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节录)(1983.4.2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节录)(1983.6.6)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1985.6.10)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5.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节录)(1997.2.27)

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通知(1980.2.15)

中央宣传部关于期刊对外发行问题的通知(1980.7.26)

中央宣传部关于编辑出版回忆地下斗争读物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1982.4.29)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修订《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办法》的报告(1982.7.8)

中央宣传部关于防止在文章或学术资料中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通知(1983.3.4)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宣传报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10.26)

中央宣传部关于新闻报道工作的几项规定(1988.2.6)

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在新闻报道、文学作品中泄露中缅边境贸易情况的通知(1988.6.17)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试行)(1997.12.31)

宝鸡石油机械厂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摘要)(1997.12.31)

附录一时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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