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四川在线的骇人言论
逼的公民自焚抗议后,土共鳖共居然还能找走狗写出这样的恶心文章,实在是值得记下这笔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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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私利还是真的"正义凛然"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0:58:58) 评论共 15 条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小茅屋风可以进来,雨可以进来,但是国王和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来。每每说到拆迁之类的问题之时,这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会被高强度地引用。
唐福珍事件表面上看起来,他们都是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要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即使是这些前提都成立(就是说假定其房屋不是违法建设),那么,这些说法是不是完全正确了呢?是不是个人利益不需要服从公共利益了呢?不是的。
我们固然不能要求人们完全牺牲个人利益,一切服从公共利益、具体利益,片面提倡“大公无私”。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也不符合我们的现实。可是,我们还是要在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保证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公民应当知晓的道理。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问题,都会发生维护个人利益与保证公共利益的矛盾。问题在于,无论是维权也好,拆迁也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既保护个人利益,又保证公共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个人利益,就是支持公平补偿;保证公共利益,就是反对漫天要价。
公平补偿,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应该是由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的;如果双方差距不大,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则皆大欢喜;如果双方的差距过大,互相不能接受,就应该通过法院诉讼。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必须接受法院的判决(当然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但对于终审判决就不能够不服从)。如果经过法院判决而仍然不接受,那就不是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是无政府主义。而法院对于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就有权强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救济渠道,就意味着自我放弃这条通道的救济,而又视行政机构的决定为废纸,那么,行政机构也是依法可以进行强行拆除的。否则的话,可能任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拆迁都无法进行下去,任何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也无法完成。当然,什么样的属于公共利益,我们可以讨论和界定,从唐福珍的案子来看,是不是公共利益显然没有什么质疑。
有人认为,“如果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有矛盾时,个人在得到合理补偿下要放弃个人权利”这种观点在一些西方国家是不认同的。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案。那里的官员决心用一个招商引资计划复苏小城的经济,要对一片90英亩大的土地做一个规划,建设博物馆、健康俱乐部、还有一家医药公司建立全球研发中心。但是,这一征地涉及到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一些人不愿意交出自己的家园,更不愿意把自己的家园卖给一家私人公司。这些居民的控诉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市政当局的强征不违反宪法。他们认为:对“公共使用”应当作更自然和更宽泛的解释,比如解释为“公共目的”。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符合公共利益。
我敢说,如果唐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她是一位理智的普通群众,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对一个死者起码的尊重和负责,我不得不奉劝更多愚昧抗法或正准备粗暴抗法的老百姓,请你对你自己、你的长辈、你的子女负责,为他们做一个表率,不要想一劳永逸、不要想在这里赌一把,你赌不起、政府也赌不起、国家同样赌不起……
贾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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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自焚非拆迁违法建筑的错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1:06:34) 评论共 12 条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的强拆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悲剧已经发生,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我们应反思什么?
从对生命的尊重角度,唐福珍是死令人惋惜。无论如何,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捍卫个人的利益而以死抗争,值得同情和尊重。难怪舆论的天平倾向于她。
可是,个人利益有也合法和不合法的区别。金牛区政府本质上是为了市政建设强拆违法建筑,这应该无可厚非。当然,由于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唐福珍自焚,相关官员应该检讨。但这不是强拆行动的错。
我们舆论中有个倾向,政府行为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必定会认为是政府的错——个人,毕竟和政府相比是弱势。但个人要维护的利益就一定是合法的利益吗?
让大家过上好日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作为民众,片面极端的对立是不对的,你看到的可能只是你自身的利益,但政府的出发点是全部民众的利益。无端发泄并被政府采纳的结果无非是人人为自己,那旧城也不用改造了,违规建筑业不用拆迁了,城市管理全部取消,工商,税务,城管统统解散,那是个什么样?
在这个事件背后,网上骂执法人员者也并非冷静之为,大多都是泄愤。他们的骂只能扭曲其他人的观点,促使更多被拆迁者认为自己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政府满足,他们就可以以死相逼!他们在骂的同时,忽略了对生命的冷静思考,更没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哀哉……
看看网友们的言论,谁去严谨地追查法律法规,谁在认真的还原事实的真相,谁在分析拆与不拆对于社会的利弊?答案是很少甚至没有。大部分人上来看到暴力,自焚,执法,城管就没脑子地扯一嗓子,稍有不同声音就是“如果拆得是你家你如何云云(这句话恰恰是民众从私利出发的体现,可是判断这个时间却不能仅仅从个人私利去体察)”。如果你觉得你维护你的私利是天经地义的,那就请你收回你一副正义凌然道德制高的嘴脸,既然都是为自己,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何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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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金牛拆违? 责任编辑:刘贤 日期:2009年12月5日 来源:搜狐社区
我仔细阅读了近几天网络上有关成都市金牛区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自焚不治身亡的报道和评论。初看之下,令人悲痛,愤愤不平。但是随着越来越多信息的披露,作为一个还算懂点法律的人,一些疑问也随之产生,挥之不去:
一问,究竟是“拆违”,还是“拆迁”?的确,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关节点,一字之差,性质大变。翻翻法律,违法就是该办的手续没有办,该有的证照没有。违法建设显然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宪法还是《物权法》,乃至所有的法律,保护的都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比如我们合法拥有的住房、汽车、股票等。胡昌明的房屋,从1996年挖下第一锹土开始就没有办理该办的土地等相关手续。在那时,那个地方还不是城市,建房应当先办选址、用地、开工等手续,而胡昌明仅仅同当地村委会签了一纸协议,就建了这栋手续全无的房子,其后,这个地方纳入城市规划区,国家土地、规划方面的法律越来越严。时至今日,也没补上相关手续,其违法建设的性质并没改变,同样受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而城市拆迁,其对象是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的城市房屋。没有合法的手续的建设,连被拆迁的资格都没有,更谈不上强制拆迁。
二问,这栋房屋该不该拆除?从政府公布的情况看,因为这栋没办任何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小楼,一条重要的城市四车道马路从两头修到这里变成了“肠梗阻” ,居民望路兴叹,怨声载道;因为这栋三层小楼,附近的污水处理厂无法铺设主干管,该片区10万居民90%的生活污水得不到任何处理,周围居民区环境可想而知。这和我们平时见到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为牟取利益不惜采用断水断电等极端手段制造出的强拆有着本质的区别,那才是违背《物权法》的暴力抢夺。我突发奇想,如果人人为了个人的非法利益都可以以死要挟而得到舆论的普遍同情,我是不是也在某个晚上去天安门广场国旗旗杆下,不办任何手续修一栋三层小楼,高喊:要拆吗?要价两亿!不答应?我就浇上汽油、拿出打火机,要自焚!假如这样都能得到人们的追捧,在当今法制的中国将会呈现出一幅多么可怕的景象?“人们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想,上帝这会也许正在偷笑呢。
三问,违法建设该什么时候拆?为什么不在1996年房屋建设之初拆除,而是到了2007年4月才开始拆除?大家都清楚,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违法建设多如牛毛,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据我所知,众多地方政府对此都采取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办法。从金牛区公布的情况看,2007年3 月,政府对该片区作出了规划,要修路,铺污水管,此楼不拆,路就没法通,污水管也没法铺,不拆怎么办?
四问,违法建设如何拆?面对如雨点般飞下的燃烧汽油瓶和砖头瓦块,面对紧锁的钢门和泼满汽油熊熊燃烧的楼道,如果你是城管人员,你该怎么办?温柔劝阻、先敬礼再微笑商谈?恐怕不行。既是强制拆除,恐怕你也不会打着空手且不带任何拆房破墙的工具去吧?再一看,更是悲哀,一两百名大盖帽齐上,方才推倒了那一幢小楼,行政成本有多高?行政执法,执的是国家法律,要维护的是法律背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要推倒那三层违法建筑,表面上,是那些大盖帽;其背后,则是该片区居民对污水处理的渴望、对行路难的抱怨,是城市规划的权威,是法律的尊严。
又有些人说政府应该多赔点钱就不需要强拆了。但是,请注意,这是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不是开发房地产,政府的钱也是广大纳税人的钱,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涉及城市建设,与这个城市中居住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对拆违要求高额补偿,其实是在和我们每一个在这个城市中居住的人漫天要价。
但违法建设究竟怎么拆,确需考量。假如时光倒流,回到2009年11月13日那个上午,假如在唐福珍身上着火的那一瞬,她近在咫尺的家人就及时施救,而不是忙着投掷燃烧瓶并用棍棒打人;假如消防云梯没有被唐福珍的家人推倒;假如那些执法人员能够在紧盯那些扔燃烧瓶的人的同时,在唐福珍刚开始往身上泼汽油的那一瞬,就采取防范措施,在她点燃后能迅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施救,那么,一条生命也许就不会就此随风消逝。当然,这一切也只能是假设。这也许就是那个城管局长被停职的原因吧。
法治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面对不同的执法者,面对大盖帽,我们可以申辩、可以陈述、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可以上访,这么多的道路,我们可以选择,身家上千万的唐福珍和胡昌明为什么一定要选择投燃烧瓶、掷石块、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赌注?至于说是不是暴力抗法,我注意到,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的“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是不是受到暴力阻挠,我想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是可以判定的,所有看过现场视频的人也是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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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私利还是真的"正义凛然"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0:58:58) 评论共 15 条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小茅屋风可以进来,雨可以进来,但是国王和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来。每每说到拆迁之类的问题之时,这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会被高强度地引用。
唐福珍事件表面上看起来,他们都是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要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即使是这些前提都成立(就是说假定其房屋不是违法建设),那么,这些说法是不是完全正确了呢?是不是个人利益不需要服从公共利益了呢?不是的。
我们固然不能要求人们完全牺牲个人利益,一切服从公共利益、具体利益,片面提倡“大公无私”。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也不符合我们的现实。可是,我们还是要在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保证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公民应当知晓的道理。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问题,都会发生维护个人利益与保证公共利益的矛盾。问题在于,无论是维权也好,拆迁也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既保护个人利益,又保证公共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个人利益,就是支持公平补偿;保证公共利益,就是反对漫天要价。
公平补偿,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应该是由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的;如果双方差距不大,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则皆大欢喜;如果双方的差距过大,互相不能接受,就应该通过法院诉讼。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必须接受法院的判决(当然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但对于终审判决就不能够不服从)。如果经过法院判决而仍然不接受,那就不是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是无政府主义。而法院对于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就有权强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救济渠道,就意味着自我放弃这条通道的救济,而又视行政机构的决定为废纸,那么,行政机构也是依法可以进行强行拆除的。否则的话,可能任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拆迁都无法进行下去,任何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也无法完成。当然,什么样的属于公共利益,我们可以讨论和界定,从唐福珍的案子来看,是不是公共利益显然没有什么质疑。
有人认为,“如果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有矛盾时,个人在得到合理补偿下要放弃个人权利”这种观点在一些西方国家是不认同的。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案。那里的官员决心用一个招商引资计划复苏小城的经济,要对一片90英亩大的土地做一个规划,建设博物馆、健康俱乐部、还有一家医药公司建立全球研发中心。但是,这一征地涉及到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一些人不愿意交出自己的家园,更不愿意把自己的家园卖给一家私人公司。这些居民的控诉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市政当局的强征不违反宪法。他们认为:对“公共使用”应当作更自然和更宽泛的解释,比如解释为“公共目的”。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符合公共利益。
我敢说,如果唐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她是一位理智的普通群众,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对一个死者起码的尊重和负责,我不得不奉劝更多愚昧抗法或正准备粗暴抗法的老百姓,请你对你自己、你的长辈、你的子女负责,为他们做一个表率,不要想一劳永逸、不要想在这里赌一把,你赌不起、政府也赌不起、国家同样赌不起……
贾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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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自焚非拆迁违法建筑的错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1:06:34) 评论共 12 条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的强拆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悲剧已经发生,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我们应反思什么?
从对生命的尊重角度,唐福珍是死令人惋惜。无论如何,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捍卫个人的利益而以死抗争,值得同情和尊重。难怪舆论的天平倾向于她。
可是,个人利益有也合法和不合法的区别。金牛区政府本质上是为了市政建设强拆违法建筑,这应该无可厚非。当然,由于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唐福珍自焚,相关官员应该检讨。但这不是强拆行动的错。
我们舆论中有个倾向,政府行为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必定会认为是政府的错——个人,毕竟和政府相比是弱势。但个人要维护的利益就一定是合法的利益吗?
让大家过上好日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作为民众,片面极端的对立是不对的,你看到的可能只是你自身的利益,但政府的出发点是全部民众的利益。无端发泄并被政府采纳的结果无非是人人为自己,那旧城也不用改造了,违规建筑业不用拆迁了,城市管理全部取消,工商,税务,城管统统解散,那是个什么样?
在这个事件背后,网上骂执法人员者也并非冷静之为,大多都是泄愤。他们的骂只能扭曲其他人的观点,促使更多被拆迁者认为自己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政府满足,他们就可以以死相逼!他们在骂的同时,忽略了对生命的冷静思考,更没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哀哉……
看看网友们的言论,谁去严谨地追查法律法规,谁在认真的还原事实的真相,谁在分析拆与不拆对于社会的利弊?答案是很少甚至没有。大部分人上来看到暴力,自焚,执法,城管就没脑子地扯一嗓子,稍有不同声音就是“如果拆得是你家你如何云云(这句话恰恰是民众从私利出发的体现,可是判断这个时间却不能仅仅从个人私利去体察)”。如果你觉得你维护你的私利是天经地义的,那就请你收回你一副正义凌然道德制高的嘴脸,既然都是为自己,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何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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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金牛拆违? 责任编辑:刘贤 日期:2009年12月5日 来源:搜狐社区
我仔细阅读了近几天网络上有关成都市金牛区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自焚不治身亡的报道和评论。初看之下,令人悲痛,愤愤不平。但是随着越来越多信息的披露,作为一个还算懂点法律的人,一些疑问也随之产生,挥之不去:
一问,究竟是“拆违”,还是“拆迁”?的确,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关节点,一字之差,性质大变。翻翻法律,违法就是该办的手续没有办,该有的证照没有。违法建设显然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宪法还是《物权法》,乃至所有的法律,保护的都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比如我们合法拥有的住房、汽车、股票等。胡昌明的房屋,从1996年挖下第一锹土开始就没有办理该办的土地等相关手续。在那时,那个地方还不是城市,建房应当先办选址、用地、开工等手续,而胡昌明仅仅同当地村委会签了一纸协议,就建了这栋手续全无的房子,其后,这个地方纳入城市规划区,国家土地、规划方面的法律越来越严。时至今日,也没补上相关手续,其违法建设的性质并没改变,同样受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而城市拆迁,其对象是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的城市房屋。没有合法的手续的建设,连被拆迁的资格都没有,更谈不上强制拆迁。
二问,这栋房屋该不该拆除?从政府公布的情况看,因为这栋没办任何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小楼,一条重要的城市四车道马路从两头修到这里变成了“肠梗阻” ,居民望路兴叹,怨声载道;因为这栋三层小楼,附近的污水处理厂无法铺设主干管,该片区10万居民90%的生活污水得不到任何处理,周围居民区环境可想而知。这和我们平时见到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为牟取利益不惜采用断水断电等极端手段制造出的强拆有着本质的区别,那才是违背《物权法》的暴力抢夺。我突发奇想,如果人人为了个人的非法利益都可以以死要挟而得到舆论的普遍同情,我是不是也在某个晚上去天安门广场国旗旗杆下,不办任何手续修一栋三层小楼,高喊:要拆吗?要价两亿!不答应?我就浇上汽油、拿出打火机,要自焚!假如这样都能得到人们的追捧,在当今法制的中国将会呈现出一幅多么可怕的景象?“人们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想,上帝这会也许正在偷笑呢。
三问,违法建设该什么时候拆?为什么不在1996年房屋建设之初拆除,而是到了2007年4月才开始拆除?大家都清楚,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违法建设多如牛毛,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据我所知,众多地方政府对此都采取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办法。从金牛区公布的情况看,2007年3 月,政府对该片区作出了规划,要修路,铺污水管,此楼不拆,路就没法通,污水管也没法铺,不拆怎么办?
四问,违法建设如何拆?面对如雨点般飞下的燃烧汽油瓶和砖头瓦块,面对紧锁的钢门和泼满汽油熊熊燃烧的楼道,如果你是城管人员,你该怎么办?温柔劝阻、先敬礼再微笑商谈?恐怕不行。既是强制拆除,恐怕你也不会打着空手且不带任何拆房破墙的工具去吧?再一看,更是悲哀,一两百名大盖帽齐上,方才推倒了那一幢小楼,行政成本有多高?行政执法,执的是国家法律,要维护的是法律背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要推倒那三层违法建筑,表面上,是那些大盖帽;其背后,则是该片区居民对污水处理的渴望、对行路难的抱怨,是城市规划的权威,是法律的尊严。
又有些人说政府应该多赔点钱就不需要强拆了。但是,请注意,这是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不是开发房地产,政府的钱也是广大纳税人的钱,修建市政道路、铺设污水管网涉及城市建设,与这个城市中居住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对拆违要求高额补偿,其实是在和我们每一个在这个城市中居住的人漫天要价。
但违法建设究竟怎么拆,确需考量。假如时光倒流,回到2009年11月13日那个上午,假如在唐福珍身上着火的那一瞬,她近在咫尺的家人就及时施救,而不是忙着投掷燃烧瓶并用棍棒打人;假如消防云梯没有被唐福珍的家人推倒;假如那些执法人员能够在紧盯那些扔燃烧瓶的人的同时,在唐福珍刚开始往身上泼汽油的那一瞬,就采取防范措施,在她点燃后能迅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施救,那么,一条生命也许就不会就此随风消逝。当然,这一切也只能是假设。这也许就是那个城管局长被停职的原因吧。
法治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面对不同的执法者,面对大盖帽,我们可以申辩、可以陈述、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可以上访,这么多的道路,我们可以选择,身家上千万的唐福珍和胡昌明为什么一定要选择投燃烧瓶、掷石块、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赌注?至于说是不是暴力抗法,我注意到,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的“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是不是受到暴力阻挠,我想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是可以判定的,所有看过现场视频的人也是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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