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文规定被问责官员可官复原职
广东明文规定被问责官员可官复原职
2010-05-21 08:17:00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跟贴 2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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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21日,广东省宣布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范
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经过审批,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可官复原职。
南方日报5月21日报道
今天,我省召开《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党政
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问责的
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对于被问责的官员,《实施办法》也列出官员复出的条件,其复出的官职也可以是与其原任职
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6项将被问责的情形,而广东此次则将问责的情形再度
细化。
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
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目前普遍认为,中国官员的问责风暴始自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的孟学农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
职,包括这两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我国的历史上都十分罕见。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
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引发群体事件要被问责
《实施办法》中有多条提到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事件”的问责。包括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
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
报告和妥善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
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
《实施办法》规定,“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
问责。
这些规定对中央发布的《暂行办法》明显细化了。
问责官员可有条件复出
被问责落马的官员能不能公开地复出?《实施办法》按照中央颁布的《暂行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
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
(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
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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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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