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24, 2008

法院检察院限制群众信访网友直批违法_网易新闻论坛

后清国一向是公检法沆瀣一气帮镰刀斧头帮维护独裁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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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引来了大批网友的质疑。法定的监督机关检方,放弃监督制约法院权,反其道而行,去协助法院通告限制涉诉信访,是否是“乱了章法”?这遭到了众多网友的质疑。

  三单位联合发布通告,限制非正常上访行为
  7月22日,一则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引起了网友的注意。

  通告主要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做出了具体解释,并告知了有关部门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具体方式。如通告中规定“在天府广场等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非法上访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这是通告中规定的部分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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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三单位发布的信访通告,点击图片看大图。

  由法院联合检方限制信访人,是否乱了章法?
  这则通告一出,立马引来许多网友的质疑。为什么通告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方联合发布?

  检察院属法定的监督机关,不去制约法院问题,而去限制信访。网友对此表示了质疑,“法定的监督机关检方,放弃监督制约法院权,反其道而行,去协助法院通告限制涉诉信访,是不是监督机关放弃了监督权?”

  其次,有网友认为,通告中明示的非正常上访处理机构是公安局,那么此则信访通告只应由公安局一家依法发布。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居中公断的法院打了头阵充当了急先锋,凌驾于监督机关的检方之上,这是不是乱了章法?

  三单位公告与中央信访政策背道而驰?
  2007年3月2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阅读规定全文

  而法院的职责是什么?是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信访是什么?信访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定而向特定部门申诉反映的过程。那么法院做出信访通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很多网友对这一点表示怀疑。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一位名为“迎风观潮”的网友在回复中说到:“近几年来不断上升和愈演愈烈的因‘信访无果’引发诸多‘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来看,的确与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推诿’、‘信访不作为’、‘信访乱作为’等等官僚主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责任追究监督的力度太欠缺,才是信访机制发生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
  还有网友告诫到:“信访堰塞湖只能疏,不能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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